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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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有可能采取救助措施也都有

可能不采取救助措施。大部分情况下,对伤害的后果是行为人所希望,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不能因此就认定为故意杀人。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实施救助并阻止了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只能认定故意杀人中止,不能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将实施救助作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意见,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就本案而言,一是上诉人挣脱被害人束缚后并没有继续进行捅刺,没有积极追求更严重的伤害后果。二是上诉人捅刺后,被害人没有涌出大量鲜血让上诉人看到,被害人没有倒地甚至走路都正常。上诉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强调两次,就是为引起法庭重视,上诉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被害人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三是上诉人在捅刺后,也并没有急于离开现场,而是等被害人自己打开车门自己上车后才离开的。上诉人不知道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怎么会出现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呢。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杀人动机和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并无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口角发生些冲突。上诉人是基于这个偶发因素而一时激愤。根据常理判断,行为人不会因为争吵两句或被夹着脖子就会对对方产生杀机,何况是两人刚一起吃饭喝酒。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上诉人都坚称只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束缚才做出这样的行为。虽然这个动机和目的,是很难用证据

来证明。但是根据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当时的环境均是很难证明上诉人存在杀人的故意。在主观意图很难证明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惯用就是用客观推主观。根据上诉状的第一点,显然原审法院在客观推主观的过程中,依据不足,逻辑牵强。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违背疑罪从轻的刑罚原则。

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成立故意杀人罪,应该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即使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推翻故意杀人罪,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部分第1条第3款规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故意伤害罪。”

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与大量司法判例相矛盾。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丰某使用饭店剔骨刀捅刺被害人背部造成其左肺及肺门处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四年。XX市中级人员法院[2009X]X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敦某持刀刺被害人左胸部一刀,致被

害人“因胸部刺创造成左心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八年。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韦某持刀朝被害人的身上乱捅,其中一刀刺中其右心室,导致脏破裂死亡,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定性不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二年。XX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某持刀连捅被害人胸、腹部四刀,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未遂)不当,量刑为六年。(上述案例详细容附在本上诉状后)

上述判例与本案的共同之处在于,使用致命工具、攻击要害部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些判例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无视其重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案如果不改判,恳求贵院进行详细的说理阐明本案与上诉判例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上诉人恳求贵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勇于纠正原审法院错误,让法律彰显人性光辉,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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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刑事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xxx,男,汉族,1xx年11月xx日出生,湖北省xx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 案由:上诉人xxx不服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事实方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能排除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本案证据不能得出xxx携带和贩卖毒品的结论。 第一,毒品系车上搜出,并不是xxx贴身携带,存在他人放置在车上的可能性。 第二,毒品放置隐秘,冰毒在一般人不可能发现的保险丝盒内,麻果则被玩具熊包装隐匿,xxx不知情的可能性存在。

第三,尽管有证言证明xxx已长期实际使用本车,但首先,xx所说清理过车上物品,一则作为交车一方的说法不能排除个人推卸责任的可能;二则清理物品,也存在将挂件留在车上的可能;三则冰毒藏在保险盒内,通常难以想到;四则车辆不是xxx一人乘坐,他人也频繁上下,也有留下毒品的可能性。对于xx所言xxx已实际使用车辆两个月以上的证词,不能排除xxx使用车辆期间有他人借用该车、进入该车并放置毒品的可能性。刑事定责讲求证据确实充分,不同于可以适用推定的一般民事定责,总之,车上放置的物品不能简单等同于车辆使用人个人的物品。 第四,侦察结论并没有xxx接触到搜出的两种毒品的直接证据,如在毒品包装上是否留有xxx的指纹,没有查清。 由此,存在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侦察结论也没有排除上述疑点,xxx所使用的车上搜出毒品,并不能实际等同于xxx个人携带甚至贩卖毒品。 2、¥¥¥和##之间的联络并没有直接指向xxx,不能由此印证xxx携带并贩卖毒品。 第一,纵观¥¥¥、##的口供和通话内容、短信内容,从未明确##要从xxx处购买毒品再贩卖给¥¥¥,即使涉及供应毒品的内容,也没有明确来源于xxx;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

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5年1月日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第1篇: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胡____,男,16岁(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____中学高一学生,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____年4月xx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月

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刑事会议纪要故意伤害 篇一: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刑事谅解书(故意伤害) 20XX年某月某日,a因(事件原因)与我发生纠纷,后a纠集“(人名)”等人将我打伤。本案已移送至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现a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在某某区法院的组织下我们与a家属协商赔偿事宜,a 家属同意赔偿我们总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a家庭也很困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a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愿意原谅他。因此,我们对a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a 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a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对本案予以轻判。 此致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院受害者:年月日 篇二: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10日 篇三:刑事故意伤害轻伤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范本】刑事诉讼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 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 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05年X月X日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肖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为 衡东县踏庄乡踏庄村9组,现在XX监狱服刑。 申诉人认为XX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XX法院第二审刑事裁定书XX号裁决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等问题,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第二审刑事裁定 书XX号; 二、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意明 显”,并根据此论断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 证据证明申诉人有伤害故意: 本案发生的真相是:曹某与张某两人产生债务纠纷,申诉人作为曹某的朋友参与调解,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进而产生轻微打斗,此时申诉人便 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避免双方冲突升级。但张某的朋友何某车上的几 个人(含受害人彭某)却误以为申诉人动手打人,从车上冲下来后不分青红 皂白地对申诉人进行殴打,申诉人为避免受到伤害转身逃跑。此时受害人 彭某及另一名男子随手捡起木棍开始追打申诉人,追赶过程中几次直接攻击申诉人,期间导致申诉人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时钥匙链掉落,申诉人随手捡 拾,

此时被害人刚好赶到并跳起攻击申诉人,申诉人情急之下用手推挡,但因手中 此时持有钥匙链上挂着一把平时用于切水果的尖刀(该刀没有刀套,平时使用 时无需打开),推挡时不慎刺入对方胸口,过失导致被害人彭某死亡。 判决及裁定通过现有证据已认定如下事实: 1.申诉人作为债务纠纷其中一方(曹某)的朋友,一直未动手伤人,并 非斗殴参与人,只是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图避免双方冲突升级; 2.申诉人直到致害受害人彭某前,均无任何攻击行为,而是一直被彭某 等人围堵、追打; 3.申诉人不慎致害所使用的尖刀为其钥匙链上随身携带用于日常生活中 切削水果,并非为参与斗殴特意携带。 上述事实已证明申诉人自始就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与行为,但在其后不慎 导致受害人彭某死亡的关键事实上,一、二审均忽略以下重要证据: 1.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了申诉人被追打、逃跑、在 逃跑过 程中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后捡拾钥匙、以及受害人飞身踢打申 诉人的全过程。该证据说明:直到最后不慎至对方死亡之前,申诉 人从未伤害过对方。 2.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目击者XXX、XXX均表示申诉人在第二次摔倒 时,面对两名男子的追击,是用手“推开”受害人彭某。该证 据说明:申诉人在面对受害人攻击时,推挡对方时的主观目的并非是 故意或者放任自己的攻击行为,甚至连攻击行为都谈不上,仅仅是一 个正常人在面对攻击时下意识的防卫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申诉人在2016年8月25日至2016 年 11月23日共计9次讯问笔录中,均无任何差异的陈述了案件事实,从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老板,住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 3号楼号,电话837350 。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

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上诉理由: 一、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遗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因为1986颁布的该法律的许多条文都相当不完备,如:以上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条文,就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很显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要详细、具体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时都不应当遗漏了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囫囵吞枣 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综观全书只有以下几十个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范文 时间:2011-08-19|作者:(律师)陈奎|关键词:刑事上诉状|浏 览:8165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 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 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 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 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 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 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 2009年11月27日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 关于上诉状的书写大家了解过吗?这是一种法律文书,有特定的格式!以下是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大家可以阅读这份范文,了解上诉状的格式!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1】 上诉人:田**、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1964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圆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05)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 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

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示范文本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女, 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八村民小组。 被告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被告人:###,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安县潞田镇读堂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案由:故意人身伤害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处3年有期徒刑。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自诉人已支出的医疗费:24339.42元、后续医疗费:2000元、医鉴定费:1300元、误工费:(住院天数108天+误工日鉴定120天)*50元/天=11400元、护理费:(50元/天*108天)=5400元、伙食补助费:(8元/天*108天)=864元、营养费:(6元/天*108天)=648元、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5789元/年*20%*19年=21998.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2150元。目前总计76099.4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4日上午7时许,自诉人因自家土地被无故侵占砌上围墙,遂前往试图挪开墙砖,不料两被告人从家里气势汹汹冲出来,被告人###将我抱住,被告人##则用斧柄击打

自诉人的头部,随后还用斧头朝自诉人腰间横劈一斧,并踹几脚将自诉人打倒在雪地不能动弹。后来,几个在家做饭的小孩闻讯赶到上前劝阻,才平息了事态,将自诉人从雪地里搀扶回家,并拨打120、110报警。当天上午8时30分,潞田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并立案侦查,自诉人则被120送往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头皮血肿、头部脑震荡、腰椎L1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 自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108天,因被人打伤致:(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腰1压缩性骨折;经系统治疗,今仍跛行,时头晕,维持腰围固定,两侧腰痛,活动受限,不能久行。目前出院,已用去医疗费24339.42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给自诉人带来身体和精神痛苦。 综合事实与法律,自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处,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还自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2年5月10日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419126750.html,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 如果您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那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这就为您解答! 一、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首部。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正文。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二、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父。联系电话:*********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母。联系电话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被告人):***,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市**区**镇**村*组*组,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纵容了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赔偿,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 1、被告人***于2014年4月26日1时30分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互殴,被证人曾会劝开后,“被告***到超市去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追上***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用刀将***捅伤”【见:原审判决第三页第三段第五行】,这一系列的行为,我们只要用正常的逻辑就能知道,当时***是带着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的心理去追打***。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对于拥有刀具去打击他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与伤害后果完全是可以预测的。但当时激愤中的***,根本就

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

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 引导语: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秦xx,男,1967年10月1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xx县xx镇xxx村。现羁押于xx 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九日(2007)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作出较轻的量刑。 2、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导致赔额不当,请求一并改判。 上诉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的上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地方表现在: 1、上诉人在审庭中与之前的多次讯问中均一致供述受害人王xx落选后,心怀不满,拉帮结派,多次阻挠村委正常工作,夜间打电话恐吓有关村民。并多次派人威胁自己,

对此各被告人供述也相互印证。原判认为仅是上诉人的”猜疑”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选举已经结束,矛盾也随着缓解,如上诉人供述,“与王xx并没有什么仇恨”。上诉人又为何还要“教训”和“吓唬”受害人王xx呢?这从一般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2、上诉人供述:“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和“一个月后”及“又过了一二十天”一共三次遭到受害人王xx派的人拦截吓唬,此后才使上诉人产生了“教训”王士平的想法,而原判却认定上诉人早在“同年3月份”就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对王xx实施打击是错误的。 3、原判认定的“梁xx、秦xx和靳xx随后闯入,持木棍朝王xx乱打,王xx被打倒在地”不对。上诉人是最后一个进去的,进去已见王xx侧面倒地,一只胳膊搭拉在办公椅子上,没有看见王xx的头部,即照王xx的胳膊部位打了一下,庭审以及此前的供述均是一致的。因此受害人头部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罪责。 4、在原判审理查明部分没有认定上诉人在案发当晚的“中止”行为,不仅上诉人事先多次强调是“教训”受害人,“不要打出事来”,案发当晚到了现场后,上诉人中途也阻止其他被告人说“感觉要出事,算了吧”,并说“从今天开始,谁也不要再提此事,这个事不敢干”,但在其它被告人坚持的情况下才又继续了下去。 5、原判认定“公安人员于当晚8时38分到达现场,找到王xx时王xx已停止呼吸,”是错误的。上诉人等将王xx

07年1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1)

07年1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1)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自考3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jWcA;H =(资/料来.源,于:gzu 521学;习/网:自考成考;自考试题]gzu521.com€jWcA;H =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依法宣读公诉意见书的时机为 a.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时b.法庭调查前 c.法庭辩论后d.法院审理前 2.代理词的主要论证方法包括据实论证、据法论证和 a.据事论证b.据理论证

c.据证论证d.据情论证 3.一审行政案件答辩状首部的答辩人应为 a.公民b.法人 c.国家行政机关d.当事人 4.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制作机关是 a.上级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司法局d.公安局 5.继承公证有三种:继承权公证、遗赠公证和 a.遗产公证b.继承人身份公证 c.遗嘱公证d.遗产分割公证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包括的特别程序实行 a.再审终审b.二审终审 c.一审终审d.四审终审 7.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a.执行机关b.侦查机关 c.实施机关d.监督机关 8.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

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称为 a.刑事自诉状b.刑事答辩状 c.刑事申诉状d.刑事上诉状 9.撤销案件通知书的正文组成应当包括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和 a.法律原则b.法律依据 c.法律规定d.法律条文 10.补充侦查报告书中的“附项”用来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所附卷宗的册数和补充侦查的证据的页数以及随案移送的物证情况。该“附项”属于文书结构的a.正文b.首部 c.尾部d.案由 11.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应当称为 a.犯罪嫌疑人b.被不起诉人 c.被不起诉单位d.被告人 12.仲裁协议书在写作中,关键的问题是要把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内容写得

刑事上诉状职务犯罪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贪污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0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据全案情节依法应当减轻上诉人的处罚。 上诉人赵永军在一审期间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有认罪、悔罪表现,且主动退出55610元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

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6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第8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量刑过重。上诉人请求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数罪并罚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9-10个月为妥。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认罪,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全部尿素村民退出,没有造成工程队的损失。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

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xx,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xxxxxxxxxx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广东xxxxx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窃价值的证据不足 1、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签章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而鉴定基准日为2011年11月5日,即被害人提供的成本物料价格因早于鉴定基准日,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22天后的物料价格,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2、被害单位为本案厉害关系人,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存在证明力的问题,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主要包括物料价格、人工成本等。被害人为玩具生产企业,物料等应为采购所得,理应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以证实其价格的真实性,但这份分析表中只有被害单位的签章,其证明力存疑,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3、本案被害单位有加重上诉人责任之嫌疑。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体现出:被害人鉴于玩具半成品被盗的频繁发生,于2011年10月31日安装摄像头,并根据录像于201年11月5日报案,2011年10月14日就已经准备好《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杀一儆百”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有加重上诉人责任的嫌疑,其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4、从上诉人龚年口出租屋查获的物品为6项,对比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6项物品价格毫无差异,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存疑。 5、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最后得出的价格,是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结合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计算而得出,并未提供鉴定基准日相关物料的价格来源,人工成本的计算方法、被盗物品的重量等相关鉴定要素。因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存在的准确性、时效性问题,故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也应不作为定案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及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都不足于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都不成立,上诉人盗窃数额根本没有办法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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