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云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省装配式建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协调发展、提质增效”的原则,创新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竹)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商品房及装配式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各地要确定商品房住宅使用装配式技术的比例,并逐年提高。
到2020年,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他每个州、市至少有3个以上示范项目。
到2025年,力争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达到40%;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一批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将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成为西南先进、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新兴产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云政办发[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有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云人社发〔2009〕13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卫生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州市于6月底前将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工作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二○○九年六月五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精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州(市)工信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工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中央驻滇及省属有关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要求,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在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附件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精神,全力以赴稳增长,突出重点促投资,努力实现今年“工业经济攻坚战”的各项预期目标,不断推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提出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具体支持方向,本次资金安排重点支持今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量较大的项目,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云人社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施行时间上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2023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7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州、市人社局、工信委,省级有关委办厅局,省属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3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经常性评聘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评审计划及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库)申报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职的申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3号)的时间要求,由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承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报送材料。
评委会(库)组建程序符合《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的通知》(云职改字〔1992〕第05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人〔2004〕38号)文件规定的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中评委会(库),请按规定报批或备案,自定计划组织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有关调整事项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再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定必备条件的通知》(〔2016〕384号)精神,2017年申报经济系列、电子工程系列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暂不作为申报和参评的必备条件。
三、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申报评审工作(一)申报范围对象及条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专〔2008〕6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昆明市申报人员请报昆明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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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云工信交通[2011]64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文件的
通知
(云工信交通〔2011〕644号)
各州市工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参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评选的重要意义
本次评选活动是在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1〕11号文件精神,推进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是对近年来我省物流行业发展成就的充分肯定,是对广大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巨大鞭策和鼓励。
通过开展评选,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物流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切实加快云南桥头堡建设步伐。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评选活动的深远影响,高度重视、扎实认真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切实加强评选的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活动的层次高、政策性强、名额有限,相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十分关注。
为此,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进行评选和推荐。
我省已成立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具体领导和组织全省的评选推荐工作。
各州市及有关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要由物流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精心组织,细致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推荐,评选推荐的重点要面向基层。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和条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执行。
其中,被评定为省部级物流企业试点示范,且积极支持我省物流业发展,对全省物流行业推进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拟评定为先进集体的企业,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拟评定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个人,需为2007年11月30日以来从事物流行业工作的人员。
已经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四、推荐要求
评选推荐活动要本着好中选优,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的原则,把真正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出来。
(一)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州市和有关企业进行分配。
每个州市、企业可推荐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候选人各1个(名),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等物流业较发达地区酌情增加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见附件2)。
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从中综合评审出1个先进集体、5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上报。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范围、条件和省里下达的名额进行推荐,并适当控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条件、方法和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规定办理。
拟推荐上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通知》中相关征求意见表的要求,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当地进行公示。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