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仓储法律法规

仓单 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
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 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 法律文书。 仓单的内容,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不是合同的本 身。
仓单的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 物权凭证 要式证券 提货凭证 仓储合同的证明
1.保管方必须是仓储营业人 2.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4.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5.保管对象为动产,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仓储经营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仓库的位置和设施,装卸、搬运、计量 等机具应符合行业技术规定; 仓库安全设施须符合公安、 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许 可;有完整的货物进库、入库 等管理制度;有专职保管员。
《合同法》中仓储部分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存,是仓库储存
和保管的简称。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 品;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 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 保管人
保管人
保 管
保管物
寄存人
仓 储
仓储物存货人仓源自的类型是指物品的仓储业务由本企业自己来 经营或管理的一种仓储形式。我国大 多数外贸公司都是自营仓储。 是指企业委托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 库储存物品的一种仓储方式。国外的大 型仓储中心在性质上就属于公共仓库。
仓储与保管的区别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仓单
保税仓库的监管
大约在5000多年前,母系氏族的原
始社会里就出现了“窖穴库”、“仓 廪”。那时,“仓”是指专门用来储藏 谷物的地方。在西安半坡村的仰韶遗址 可以看到仓库的雏形。西汉时建立的
仓储合同印花税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 仓储合同印花税1. 什么是仓储合同印花税?仓储合同印花税是指对仓储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中的印花税的征收。
印花税是一种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合同或交易产生的费用征收。
仓储合同印花税是为了保证仓储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
•性质: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以货物的仓储为主要内容;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物品的保管为主要内容。
•主体:仓储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企业和货主,货主将货物交由仓储企业进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是保管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进行保管。
•内容和责任:仓储合同主要约定了货物的仓储方式、时间、仓储费用等内容,仓储企业对货物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保管合同主要约定了物品的保管方式、时间、保管费用等内容,保管人对物品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
•权益:在仓储合同中,货主是货物的主要权益人,有权要求仓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仓储;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是物品的主要权益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管。
•适用法律:仓储合同适用《合同法》和《仓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管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仓储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对于仓储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固定金额: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固定标准征收印花税。
通常情况下,合同金额越大,征收的印花税金额也越高。
•比例税率:根据仓储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印花税。
税率的大小取决于国家法规的规定,一般会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区间来确定不同的税率。
•免税政策:部分地区或者特定情况下,根据国家政策对仓储合同印花税进行免税或减免。
这通常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或特定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4. 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和缴纳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于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和缴纳有以下几个环节:•申报:仓储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它们在性质、责任和权利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两种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存储货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方作为仓储人,承担保管货物的责任,另一方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保管。
仓储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存储货物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存储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2. 货物的交付: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并由仓储人负责保管。
3. 保管责任:仓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仓储人应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潮、防盗等。
4. 保管费用:委托人需要支付给仓储人一定的保管费用,作为货物存储和保管的报酬。
二、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保管财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方作为保管人,承担保管财物的责任,另一方作为委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
保管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管财物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2. 财物的交付:委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负责保管。
3. 保管责任: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保管人应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潮、防盗等。
4. 保管费用:委托人需要支付给保管人一定的保管费用,作为财物保管的报酬。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存储货物,而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管财物。
仓储合同侧重于货物的存储和保管,而保管合同侧重于财物的保管。
2. 合同责任的不同:仓储人在仓储合同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仓储人需要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负责,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责任较轻,主要是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保管、仓储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管、仓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只是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交付保管的货物称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2、没有约定保管费用,可以请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但是当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保管就是无偿的,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3、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吗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寄存人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告诉保管人,否则造成物品损坏的,寄存人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同时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寄存人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知道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寄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保管人损失的责任)。
4、保管人将物品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物品毁坏,应由谁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管理的合同。
仓储合同通常发生在物流、仓储、运输等行业。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保全的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发生在金融、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物品的保管场所。
二、目的1. 仓储合同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交付给货主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2. 保管合同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三、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仓储合同,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保管、管理和交付责任。
货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并承担财物的保管、保全和保密责任。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物信息。
四、责任1. 仓储合同的责任:仓储人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负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或破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合同的责任:保管人对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负有责任,在财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财物损失或遗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终止合同1. 仓储合同的终止:仓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2. 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六、争议解决1. 仓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仓储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通用3篇)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1篇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相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2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
仓储合同

分析:冷冻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的概念
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 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货物: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 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即这些货物仍被看作处于境外。
除对所存货物免交关税外,保税仓库还可提供其他的优惠政策 (如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批件)和便利的仓储、运输条件, 以便吸引外商的货物储存和包装等业务。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规定:一般贸易货物,不得存放于 保税仓库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 仓储业务。
如果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而不复运出境,则被当作直接进口的货 物对待;若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未复运出境的,也需办理正式 的进口手续。
保税仓库的类型
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 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 仅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仓库。
3、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 海关总署制定。
保税仓库货物的管理
1、保税仓储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分拆、拼装等简单 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2、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 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合同形式,它们都涉及货物的存储与保管,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异同。
下面将对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存储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无论是仓储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货物在存储期间得到安全保管,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存储期限、存储地点、存储的货物种类和数量、存储费用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一方面,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存储服务,具备具体货物保管设施,例如仓库、仓位和仓储设备等;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承诺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提供必要的保管措施,例如定期检查、防火防盗措施等。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存储的货物负责,并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对货物的安全保管负责,对货物的安全性能提供保证,并在货物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效力上,仓储合同的责任范围要比保管合同更广泛,因为仓储人要对存储的货物进行完整保管,还需承担货物在存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
此外,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终止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并且仓储人有权拒绝移交货物直到相关费用得到清偿;而保管合同在存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保管人应当及时移交货物给委托人,并且委托人需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管费用。
最后,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
仓储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仓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而保管合同在国内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仓储合同?什么是保管合同?它们之间应如何区别?它们又有异同之处?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异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