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自1992-8-1 起执行---关于发布待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当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当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 ㎡,高 度不应超过 5m,高宽比不应大于 3:1,施工 荷载不应超过1.5kN/㎡。
2.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 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 80mm,行走 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目录
contents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高处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 攀登与悬空作业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 PART
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的定义
• 高处作业的分级
• 高处作业的基本规定
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常见高处作业包括:
悬挑操作平台和支承式悬挑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 5m,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安装吊运时应使用起重吊环,与建筑物连接固定时应使用承载吊环。 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卡环连接,钢丝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 4 个。 平台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
②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 mm ~500 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 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③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 mm~1500 mm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 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
(完整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处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培训证书。
第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经过相关方面审批。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提示语。
第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作业,并配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
第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确保不对他人造成危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教育和培训。
【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二高处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施工: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进行的土建、装饰、安装等各项施工活动。
(2)高处作业:指施工中进行在高空或墙面、天花板等垂直作业面上,需使用脚手架、吊篮等设备进行的作业。
(3)作业方案:指对高处作业的具体施工方法、工期、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的方案。
----------------------------------------------------------------------------------------------------------------------【范本二】【正文】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期间的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高处作业的顺利进行。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一、前言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是一项非常常见的工作,但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因此,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高处作业是指在高于2米的地方进行的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搭设脚手架、安装幕墙、进行钢结构安装等。
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规程》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四、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1. 高处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作业范围、制定作业计划、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2. 安全防护措施在高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搭设防护网、设置警示标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网等。
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选择和使用在高处作业中,必须选择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施工设备和工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所有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5. 紧急救援措施在高处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制定完善的紧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执行1. 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行高处作业。
2. 定期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高处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和隐患。
七、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意义制定和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处 梯形屋架应在两端 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 材料可选用毛
竹或原木 踏步间距 不 应 大 于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
二 屋架吊装以前 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 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 吊装完毕后 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 空 作 业
第
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 并必须视具体
情况 配置防护栏网 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笆
五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 除防护栏杆外 敞口立面必
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
条 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
二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
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
的 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
业时 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 板与墙的洞口 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 防护栏杆 安全
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术规范 业经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自
年 月 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
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 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
责解释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操作平台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附录一 本规范名词解释 附录二 临边作业防护栏杆的计算及构造实例 附录三 洞口作业安全设施实例 附录四 攀登作业安全设施实例 附录五 操作平台的计算及构造实例 附录六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实例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4)4、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9)5、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15)6、建筑施工安全网的搭设与安全防护的管理规定 (21)1. 总则1.0.1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措施合理和经济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及施工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高处作业。
1.0.3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0.4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临边作业 workside operation施工现场中,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2.2 洞口作业 portal operation施工现场中,在使人有踏入、坠入或物料有坠落可能的楼、地面和墙面的开口处的高处作业。
2.3 攀登作业 climb operation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4 悬空作业 suspending operation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5 悬挂作业 suspended operation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用绳索通过悬挂方式沿立面在悬挂着的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2.6 操作平台 operation platform现场施工中用以站人、载物并可进行作业的平台。
2.7 移动式操作平台 movable operation platform可以搬移的操作平台。
2.8 悬挑式钢平台 overhanging steel platform可以吊运并搁置于楼层边的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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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总则为了保障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本规范制定了防护要求明确、技术措施合理和经济适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及施工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此外,本规范也适用于其他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本规范明确了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悬挂作业、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和悬挑式钢平台等术语的定义。
其中,临边作业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洞口作业指在使人有踏入、坠入或物料有坠落可能的楼、地面和墙面的开口处的高处作业;攀登作业指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悬空作业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悬挂作业指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用绳索通过悬挂方式沿立面在悬挂着的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操作平台指现场施工中用以站人、载物并可进行作业的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指可以搬移的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指可以吊运并搁置于楼层边的操作平台。
2.9 固定式平台是指不能移动的操作平台,固定在墙、梁等结构上。
2.10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垂直空间呈贯通状态下,上下不同层面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凡有可能造成物体坠落、并处于坠落范围内的立体作业活动,统称为交叉作业。
2.11 建筑施工安全网由安全网、支撑架和连接件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简称安全网。
2.12 安全网是由网体、边绳、系绳等构件组成的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2.13 平网是指安装平面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安全网,主要用来挡住坠落人和物。
2.14 立网是指安装立面垂直于水平面的安全网,主要用来防止人和物坠落。
2.15 密目式安全立网是指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防止人员坠落及坠物伤害的网。
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简称密目网。
2.16 边绳是沿网体边缘与网体连接的绳,或起加强密目网边缘强度作用的设置在密目网边缘上的绳。
2.17 系绳是把安全网固定在支撑物上的绳,或将密目网通过开眼环扣固定在脚手架上的绳。
2.19 支撑架是由支杆或抱角架、横杆或钢丝绳组成的安全网支撑体系。
2.20 安装平面是指安全网支撑点所在的平面。
3.1.1 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基坑、基槽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外侧无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屋面水箱或水塔周边等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立网封闭。
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和梯段边还应采用立网封闭。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临时或正式防护栏杆。
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包括龙门架和井架)以及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间的料平台通道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踢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接料平台口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双笼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该进行分隔封闭。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毛竹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杆件的最小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毫米,栏杆柱杆件的最小有效直径不应小于80毫米。
应使用不小于16号镀锌铁丝进行绑扎连接,有效承载圈数不少于3圈,绑扎后应牢固紧密,无泻滑现象。
2.采用原木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上杆的最小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毫米,下杆杆件的最小有效直径不应小于60毫米,栏杆柱杆件的最小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5毫米。
木栏杆应使用相应长度的铁钉进行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进行绑扎连接,其有效承载圈数不少于3圈,绑扎后应牢固紧密,无泻滑现象。
3.采用钢筋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毫米,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毫米,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毫米,应采用焊接方式进行固定连接。
4.采用脚手架钢管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直径为48毫米×3.5毫米或51毫米×3.0毫米的管材,以扣件、焊接、定型套等方式进行固定连接。
5.采用其他钢材作为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螺栓、销轴或焊接等方式进行固定连接。
临边防护栏杆的构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当需要加设中横杆时,中杆离地高度为0.7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2米。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坡度大于1:2.2的斜面(屋面),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为1.5米,并加挂安全立网。
2.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时,需加设密目网的支撑固定杆件,支撑固定杆件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8米,下杆离地高度不大于10毫米,密目网不得绑扎在防护栏杆上。
3.工具式防护栏的上部栏杆离地高度不小于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不大于10毫米,栏面栅栏间距不大于15毫米。
如采用孔眼栏面,其孔眼应不大于25毫米,栏面强度与防护栏杆同面积强度等强度设计。
4.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固定栏杆柱时,可以采用预埋或打入地面的方式,深度应为500-700mm。
栏杆柱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如果周边采用板桩,钢管可以打在板桩外侧。
2)在混凝土楼面、地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以使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接固定。
如果使用竹、木栏杆,可以在预埋件上焊接300mm长的∠50×5角钢,并在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连接固定。
3)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以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件的混凝土块,然后使用上述方法固定。
4)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K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情况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5)防护栏杆必须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其孔眼应不大于25mm。
板或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应不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一般安全立网封闭,或满扎竹笆,或采用强度不低于上述材料的其它材料封闭。
在计算防护栏杆横杆上杆时,应按照规范第3.1.3第四款的规定,以外力为可变荷载,取集中荷载作用于杆件中点,按照公式(3.1.4-1)计算弯距,并按照公式(3.1.4-2)计算抗弯强度。
如果需要控制变形,则还应按照公式(3.1.4-3)计算挠度。
荷载设计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01)的有关规定。
1.弯距:M=FL/4(3.1.4-1)式中:M—上杆承受的弯距最大值(N•m);F—上杆承受的集中荷载设计值(N);L—上杆长度(m)。
2.抗弯强度:M≤Wnf(3.1.4-2)式中:M—上杆的弯距(N•m);Wn—上杆净截面抵抗矩(cm²);f—上杆抗弯强度的设计值值(N/mm²);3.挠度:FL/48EI^3≤Vr容许挠度(3.1.4-3)式中:F—上杆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N);L—上杆长度(m),计算中采用1×10³mm;E—杆件的弹性模量N/mm²,钢材可取206×10³N/mm²;I—杆件截面惯性矩(mm)。
Vr—受弯构件挠度容许值。
3.1.5 防护栏杆柱的计算应按照本规范第3.1.3第四款的规定进行。
外力作为可变荷载,集中荷载水平作用于杆件顶点,弯距应按公式(3.1.5-1)计算,抗弯强度应按公式(3.1.5-2)计算。
如果需要控制变形,则应按公式(3.1.5-3)计算挠度。
荷载设计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01的相关规定。
弯距的计算公式为 M=Fl(3.1.5-1),其中M为栏杆柱承受的弯距最大值(N•m),F为栏杆柱承受的集中荷载设计值(N),l为栏杆柱长度(m)。
抗弯强度的计算公式为M≤Wnf(3.1.5-2),其中M为栏杆柱的弯距(N•m),Wn为栏杆柱净截面抵抗矩(cm²),f为栏杆柱抗弯强度的设计值(N/mm²)。
挠度的计算公式为Fl3/3EI≤容许挠度(3.1.5-3),其中F为栏杆柱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N),l为栏杆柱长度(m),计算中采用1×10³mm。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中,集中荷载设计值F应按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乘以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γQ1.4取用;抗弯强度设计值采用钢材时可按f=0.215KN/m 取用;挠度及容许挠度均以mm计。
3.2 洞口作业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2.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工具化、定型化的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防护门高度应不小于1.8m,门离地高度不大于50mm;3.各种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深度超过2m)的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或防护栏杆;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均应设置警示灯。
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置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楼板、屋面和平台等平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0mm但大于25m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0~500m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材料作盖板,盖住洞口。
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安全防护在进行攀登作业时,应先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攀登路线和攀登点,确保攀登路线的安全性。
攀登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的安全带,并将其系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保证安全绳上端固定可靠。
在攀登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身体平衡,避免因失去平衡而摔落。
同时,应注意避开危险区域,如高压线、危险机器等。
攀登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安全带和安全绳拆卸,清理现场。
4.3悬空作业安全防护在进行悬空作业时,应先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悬挂点和作业范围,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性。
悬空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的安全带,并将其系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保证安全绳上端固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