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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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国华人寿一生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大病提前给付(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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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人轻症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心脏辫膜介入治疗4、视力严 重受损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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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疾病种类
三、少儿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终末期肾病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5、严重Ⅲ度烧伤6、严重川崎病7、1型糖尿病8、多个肢体缺失9、急性或亚 急性重症肝炎10、良性脑肿瘤11、深度昏迷12、双耳失聪13、双目失明14、瘫痪15、 严重脑损伤16、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7、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8、语言能力丧失19、重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0、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21、严重心肌病22、脊髓灰 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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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态
疾病种类
一、成人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肝炎9、良性脑 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浓度昏迷13、 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 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22、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慢性呼吸衰 竭27、严重多发性硬化28、严重心肌病29、严重冠心病30、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Ⅲ 型以上狼疮性肾炎31、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32、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33、脊髓灰质炎
国华人寿一生安康终身寿险(分 红型)附加大病提前给付(1)
目录
产品开发背景 产品形态 产品主要特点 目标客户 “一生安康”综合保障计划

B7- 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 (分红型)

B7- 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 (分红型)

还偿的款欠 4.4 缴垫的费险保 3.4 款借单险保 2.4 务义的费险保纳缴您 1.4 务义和益权的有拥同合本对您 务义和益权的有拥同合本对您 务义和益权的有拥同合本对您 务义和益权的有拥同合本对您 利红别特 2.3 利红金现 1.3 义释词名 6 义释词名 6 益利红分 益利红分 义释词名 6 益利红分 种 币 用 适 11.5 赔理请申何如 9.2 定 约 别 特 01.5 金险保期满请申何如 8.2 理 处 的 议 争 9.5 取领的金险保存生 7.2 尸验与查检体身 8.5 金险保存生请申何如 6.2 理 处 踪 失 7.5 人 益 受 5 .2 知通的故事险保 6.5 任责外除 4.2 止终的力效同合 5.5 任责险保 3.2 式方讯通更变 4.5 间期险保 2.2 除解的同合险保与知告实如 3.5 额金险保 1.2 益利付给金险保期满和金险保存生、障保故身 益利付给金险保期满和金险保存生、障保故身 告误别性与龄年 2.5 益利付给金险保期满和金险保存生、障保故身 益利付给金险保期满和金险保存生、障保故身 始开的任责险保 1.5 期 豫 犹 4 .1 款条本基 5 款条本基 5 款条本基 5 款条本基 5 龄年保投 3.1 同合险保止终 7.4 成构的同合险保 2.1 复恢的力效同合 6.4 类种的同合险保 1.1 期 限 宽 5.4 议协的您与们我 录目款条 录目款条 录目款条 。

款条本读阅细仔您请,益权的您障保分充为,容内要重的同合险保是款条 。

款条本读阅细仔您请,益权的您障保分充为,容内要重的同合险保是款条 。

款条本读阅细仔您请,益权的您障保分充为,容内要重的同合险保是款条 。

款条本读阅细仔您请,益权的您障保分充为,容内要重的同合险保是款条 6..................意注您请,识标著显了作并,释解了行进语术要重些一对们我 6.5........................................任责的故事险保知通们我向时及有您 1.4....................................................费险保纳交何如当应您 3.5......................................................务义的知告实如有您 7.4..............................策决重慎您请,失损的定一成造您给会同合止终 4.2........................................任责险保担承不们我,下况情些某在 项事的意注别特当应您 项事的意注别特当应您 项事的意注别特当应您 项事的意注别特当应您 7.4......................................................利权的同合止终有您 2.3........ .............................利权的利红别特取领定约同合本按有您 1.3........ .............................利权的利红金现取领定约同合本按有您 3.2............ ...........................障保的供提同合本受享以可人险保被 4.1.....费险保还退求要定约同合本按以可您内)期豫犹即(天 01 后同合本到收您在 益权要重的有拥您 益权要重的有拥您 益权要重的有拥您 益权要重的有拥您。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九、十、十一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福享安康-产品训练-怀宁

太平洋保险公司福享安康-产品训练-怀宁

本产品为主险分红产品。
12
保障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Hale Waihona Puke ①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金(18岁后):保费105%与现金价值取大
被保险人生存至
合同 应交保费总额 终止
约定领取年龄
60\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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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红利分配方案。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红利留存在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
式累积生息,并于客户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主险
现金分红
复利累积生息


交费方式:趸交、5年、10年、20年交
保险金额:保费定保额。每份保费1000元(主附险绑 定),不同年龄、性别、交费方式对应不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重疾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返 还保险费、红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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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 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5
福享安康特色之二
保障重疾最广泛
提供35种大病的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 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 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 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

01解读生命小伙伴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01解读生命小伙伴少儿综合保障计划

生命小伙伴少儿综合保障计划由三个产品组成,分别是:1、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2、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3、生命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还可在此基础之上再填写一份投保单,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全称是:4、生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产品特色:1、教育、婚嫁、创业、健康,全面呵护2、高中、大学、考研、毕业、步步为赢3、教育基金,高额返还4、健康保证,安心成长5、豁免保费,人性关爱6、选择生命小伙伴少儿综合保障计划,为孩子约定一个大大的未来7、生命小伙伴,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计划构成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是父母们最大的心愿;从牙牙学语到学有所成,孩子的学业永远是父母关注的焦点。

面对日渐看涨的高额教育费用,疾病,意外等不可预知的将来,父母们需要的是——30岁男性为0岁男孩投保(共交15次)费率/1000(保费四舍五入到元)保险利益如下:1、15周岁领取高中教育金9000元(相当于高中每年3000元)2、18周岁领取大学教育金9000元3、19周岁领取大学教育金9000元4、20周岁领取大学教育金9000元5、21周岁领取大学教育金9000元6、22周岁领取考研教育金15000元7、25周岁领取创业婚嫁金(毕业发展金)30000+中档红利20284元,合同终止。

8、确诊22种重疾给付90000元9、确诊白血病给付150000元10、交费期间大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余下各期保费(住院费用除外)11、发生住院费用报销80%,首年最高赔付5000元,无理赔次年提高至6000元,最高即6000元,一旦发生理赔,次年保额即降为5000元,无理赔再提高至6000元,以此类推。

重疾定义: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4、多个肢体缺失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深度昏迷8、双耳失聪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脑损伤12、严重Ⅲ度烧伤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小儿麻痹症1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6、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17、严重癫痫18、川崎病19、心脏瓣膜置换20、原发性(先天性)心肌病21、去皮质综合症22、由于输血感染艾滋病投保年龄:30天-12岁交费方式:趸交或交至15岁保险期间:至25周岁保险利益:15岁领取保额的30%18-21岁每年领取保额的30%22岁领取保额的50%25岁领取保额的100%+累积红利,合同终止身故保障:返还主险保费重疾保障:25岁前,3倍保额的重疾保障,5倍保额的白血病保障保费豁免: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余下各期保费投保规则:福乐最低保额0-5岁15000元,6-12岁10000元福安最低保额10000元,不超过主险,0-2岁最高保额30000元,3-12岁最高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C需单独填写投保单,且不能指定身故受益人(因无身故的概念),最低保额1000元,最高保额30000元,无搭配比例要求,投保时需签署医疗保险特约投保单样本及投保手续见其他附件。

3.产品规则片

3.产品规则片
41750~42150 (25050~25290)
附加重疾E 660~2370 2610~3690 2700~3940 2160~3050 不可投保
25380~25740 17240~17660 不可投保
56岁以上
0
0
不可投保
不可投保
注:主险吉祥安康以1倍基本保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附加重疾E以1倍基本保额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本次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在本公司投保生效的寿险风险保额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本次投保的重疾险风险保额+在本公司投保生效的重疾险风险保额 具体体检要求参照《个险投保规则(2015版)》(富保寿核[2015]2号文)及产品上市发文。
风险保额☞投保人
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累计投保人风险保额; 2. 投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按公式:期交保费*(交费期-max(1,已交保费期数)),累 计投保人意外豁免风险保额。根据投保人年龄及其累计意外豁免保额,需配合的核保事宜 如下表所示:
可搭配的附加险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
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
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 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转换年金
受益人在申请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时,可将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的一次性交纳保
数据为人身险风险保额,单位万元。
一类地区财务问卷、业务员报告书提交标准由原50万提升至75万,直接&间接财务资料由原100万提升至150万。 二类地区财务问卷、业务员报告书提交标准由原50万提升至75万,直接&间接财务资料由原75万提升至100万。

生命福相随产品篇

生命福相随产品篇

生命福相随产品说明主险: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险: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捆绑销售主附险搭配比例:主险保额≧1倍附加险保额兼顾健康保障、财富积累的分红型终身保障计划。

投保年龄:30岁-55周岁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四大责任:一、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7 项说明: 1、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2、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3、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4、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无免赔额; 6、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 7、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二、重疾保险利益(终身)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10种。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四、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一项收益红利分配(终身)年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终了红利来源于未分配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趋于平稳、维持分红保险财 务偿付能力、保持不同投保人之间公平而预留的部分。本公司将该合同项下可能存在的未分配盈余, 按不低于 70%的比例以终了红利的形式进行分配。
2. 确定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本公司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合理预期、 市场环境等因素。每份合同的红利水平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 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4
115200 9000 120960 33050 303
1205 2048
109

819
3239 5503
292

1030 4060 6899
365

5
144000 - 151200 52410 304
1509 2628

4992
826
4065 7079

7937 1041 5101 8884
¾ 信息披露 本公司每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本公
司在每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当年度红利保 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第 3 页,共 6 页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¾ 犹豫期及退保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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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00 9000 181440 64390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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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九、十、十一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二条如实告知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七条司法鉴定第六条红利分配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十条保单贷款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页内容结束>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

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双目永久完全5失明6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9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11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5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6失明:指包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7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10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 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12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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