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3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3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体系,包括安全教育规划、安全教育目标、安全教育内容和安全教育方法等。

2. 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制定煤矿工人的安全培训计划,根据工种和岗位的不同,确定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时间。

3.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师资队伍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4. 安全培训课程设置: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需求,确定各类安全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培训、事故案例分析等。

5. 培训效果评估:定期对安全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调查问卷、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了解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

6. 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和管理煤矿工人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培训成绩、培训证书等。

7. 安全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煤矿工人宣传安全教育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8. 安全教育奖惩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奖惩制度,对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安全培训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罚。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实施中需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实施。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私营煤矿等。

第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煤矿企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3. 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4. 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

三、培训对象1.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特种作业人员。

3. 一般作业人员。

4. 新入职员工。

四、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5. 应急救援知识。

6. 心理健康知识。

五、培训方式1. 内部培训:由矿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授课。

2. 外部培训:选派职工参加上级部门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 在岗培训:结合岗位实际,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4.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

六、培训要求1.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

2.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3. 一般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4. 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

5. 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培训管理1. 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职工培训情况。

2. 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3. 对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 对培训工作不力、安全事故频发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矿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将培训列入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并将员工培训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确保员工参加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培训方式和时间,提供多元化培训资源,激发员工学习积极性。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对员工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和反馈,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持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员工需要确定培训目标和内容。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主题、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资源等内容,确保培训工作有计划性和目标性。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员工职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和频次,确保培训安排合理和有效。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与培训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员工需要和企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员工职级和工作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材料,确保培训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培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员工学习成绩、培训表现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指标,确保考核公平和客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1条全矿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操作技能、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2条全矿人员按层级进行调学培训。

矿培工种人员采取脱产、半脱产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及学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第3条培训中心为全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全矿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建档、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4条基层单位党政正职、机关科室科长(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第一责任者。

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好职工培训工作,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工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岗证相符。

第5条基层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成立职工培训组织机构,指定兼职教师(必须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人技师),明确本单位职工培训、办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工作各项事宜。

上述工作不落实,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第6条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全员培训信息登记台帐(电子版即可),准确掌握职工持证信息。

对不建立台帐的,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统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每次罚培训负责人50元。

第7 基层单位必须保持本单位工种稳定,杜绝随意变动工种现象。

员工转岗或取消工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矿培训中心不得安排调学或办理取消工种事宜。

取消工种手续7日内必须报培训中心,否则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

第8条下发工种证件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新证下发七日内必须将旧证交培训中心。

旧证丢失者,单位必须出具证明报矿培训中心备案,否则,每缺一个旧证罚单位负责培训人员50元。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职工持有未交的旧证每次罚当事人50元,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

煤矿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全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面培训,重点突出;3. 职业技能培训与岗位适应性培训相结合;4. 突出实效,注重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煤矿全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4. 煤矿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5. 煤矿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6. 职业技能培训;7. 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煤矿全员培训对象包括:1.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煤矿生产一线从业人员;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4. 煤矿新进员工;5. 煤矿在岗员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2. 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3. 组织培训课程开发;4. 实施培训工作;5. 培训效果评估;6. 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

第十一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章培训实施与考核第十二条培训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培训需求分析;2. 培训计划制定;3. 培训师资选聘;4. 培训组织实施;5.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成绩应作为员工任职、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煤矿内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内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为目标。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4. 矿山救护和应急救援知识;5. 矿山安全设施和设备操作技能;6. 煤矿职业健康知识;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岗位特点和职工需求,结合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目标和责任,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等资源满足培训需求。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职工岗位和工作性质,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二条培训实施应按照培训计划进行,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培训教师。

第十五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职工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六条培训考核应采用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应作为职工晋升、调岗、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改进培训工作。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一、引言煤矿是一种典型的危险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煤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知识和技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2. 原则:a. 安全第一:将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b. 预防为主:倡导防患于未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c. 综合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 安全法律法规:员工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2. 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煤矿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煤矿事故案例,引导员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 作业技能培训: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内容,设置相应的作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

5. 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培训员工掌握基本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程序1. 规划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目标。

2. 筹备阶段:准备相应的培训材料和设备,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

3. 培训实施阶段:按照培训计划和目标进行培训,培训形式可以包括讲座、演示、模拟演练等。

4. 检验阶段:对培训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通过考试和实际操作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成果。

5. 完善阶段: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内容和方法进行反馈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提升培训管理水平。

五、责任分工1. 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培训场所、设备和材料。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估。

3. 培训师和教员:负责具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准备培训材料、讲解和示范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企业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工种、岗位安全素质培训
1、公司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的审核培训。

2、各工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转岗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司培训中心进行转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培训合格者,报劳资部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

每年对公司各区队相互转岗工种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再培训,由接收单位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新岗位上岗作业,严禁不培训安排转岗人员直接上岗作业。

3、公司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素质培训。

(1 )公司每年组织各区队在岗人员进行岗位素质培训,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每年接收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进行再培训。

考试合格后上岗。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 )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简称《双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知识,煤矿应知应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教材。

(3 )教师构成:由各分管部室专业骨干负责授课,各授课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负责。

二、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每年对所有初训、换证、复训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和相对应的专业水平,能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 、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并积极与上级培训机构及培训中心联系,及时安排所需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4、公司培训中心业务负责人,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通知及安排工作。

三、职业技能培训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条令、制度规定等,切实按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2、公司各单位积极参加兵团第五十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权限范围及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各工种职业技能初、中级工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水平。

3、要定期组织考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
习,并检查学习效果,促进考务人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4、技能培训必须按照兵团、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考务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质量。

每次职业技能
培训时间初级工不得少于45 个工作日,中级工不少于60 个工作日。

5 、每次培训前10 个工作日向师市就业培训中心申报、上级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培训。

每次培训人数不得超过60 人,每天按照8 学时计算培训时间。

培训做好培训、考试、鉴定工作计划。

培训结束经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后,给予颁发相应技能证书。

6、组织培训时,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

7、根据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授课老师,每学时给予20 元课时费。

四、新工人上岗前三级教育培训
对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不少于72 个学时的岗前“三级”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待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1、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
施等内容。

2、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相关规定
1、各项人员参加培训及复训时,要严格遵守公司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培训,不得有任何损坏公司形象的行为。

2、公司派出到上级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以上级培训单位出具的考试成绩为依据,给付培训工资,培训(复训)考试不及格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公司不报销培训(复训)费,也不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3、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由上级培训机
构出具证明,方可报销培训(复训)费用及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4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并负责制作复印件下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5、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因无证上岗,造成的损失,谁安排,谁负责。

9 、特种作业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培训、复训学习,而造成其资格证书失效的,要按其当时培训(复训)费用进行罚款。

10 、在培训期间各培训单位认真组织,对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处50 元罚款,无故不参加培训按照缺勤处理,并处100 元罚款。

对培训组织不力,出勤率达不到90% 的单位给予队长、书记各处200 元罚款。

培训结束后由安检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出题考试,对全员考试参加率低于90% 或及格率达不到85% 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处200 元罚款。

对不及格员工进行补考试并处100 元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