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查个人拆迁购房减免契税采取即时审核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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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一、公司名义购房的资质要求和所需资料1、资质: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公司必须是境内注册的公司,除个人独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公司组织,购买房屋类型和套数不受限制;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不能在北京购买住宅,但如果在北京有办事处,可以以办事处的名义购买一套非住宅商品房,如商办项目。

个体工商户出具连续5年(含)以上的北京市缴纳个体工商户税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只能出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房产证。

非京籍个体工商户只能拥有一套房产,京籍户籍能拥有两套商品房产。

2、所需资料: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公章;④公司开具法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如用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则无需提供);⑤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⑥公司法人如非本市户籍,要同时出具北京居住证;注:如果购房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签署购房合同时,本人的行为即可代表公司;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到场签字,需要做委托公证,务必准备好全套的公司授权手续,其中要特别注意授权文件中的授权权限及受托期限,确认自身具备签约权限,而且合同中要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房流程和税费有多少?公司购房流程与个人买房流程差别不大,但在购房、持有和二次交易等环节,公司房的税费较高。

注:二次交易时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个人买房与公司名义买房的两点显著差异:1、房产所有权区别:以公司名义买房,领的产权证是单位名称,以个人买房是私人所有,单位房产要转让需经董事会股东决议,方可转让,个人房产转让只需夫妻签字即可。

2、所需材料和税费不一样:公司名义买房虽然不受目前限购政策影响,但需提交审核的材料更多,购房税费成本比个人买房要高。

三、购买住宅和商办项目的区别在北京以公司名义买房并非新鲜事,基本各大售楼处也早有成熟的操作流程,北京公司买房主要集中在高端住宅项目和商办类项目两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

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4年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标准价:城近郊区为710-1099元,远郊平原县为640-910元,远郊山区县为590-880元。

1994年城近郊区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成本价1165元,远郊区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

(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

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9/26/2003 16:2:48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文契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文契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___》,自2月22日起,将首套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契税则从3%降为1-2%不等——不过,二套房优惠政策,京沪广深四地暂不实施。

该政策到底能省多少钱呢?举例1:从直接影响看,房地产政策继续宽松,有利于非一线城市楼市去库存。

从政策的直接影响看,其中契税主要影响改善需求,在过去的政策中,大部分城市针对首套房有不同程度的减免,140或144平米以上及二套全部安装3%收取。

这种情况下,举例来说,假如要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如果在90平米以内,如果总价在200万,在过去需要交纳6万契税、现在新政策后只需要缴纳2万。

如果面积在90平米以上则以前需要缴纳6万,新政后只需要4万。

举例2:假设,想出售一套面积150平米,价值300万的房子,该房是xx年1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

假如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需缴纳165000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165000万。

附 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 ___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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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拆迁货币补偿金额额度越来越大,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工作效率,北京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明确,对个人拆迁购买住房减免契税采取即时审核方式,不再进行程序审核。

通知强调,北京市各地税局在受理个人拆迁住房减免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

并填写《承诺书》,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征收机关对有疑点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可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对有疑点且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应在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汇总,在每月月底时上报市局地方税处,由地方税处统一移交给市局检查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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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艳照门案判决被指重罚员工轻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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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北京艳照门的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手机传黄色图片案日前在京宣判,法院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部门经理罗某及其他3名员工有期徒刑3到5年不等,而4人所在公司只是被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未有其他任何处罚措施。

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国联通增值服务商的位置,罗某指使另外3人在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上传了28张淫秽图片。

到底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界定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

像这个案子,判个人是没问题的,但对单位就很难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

单位成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进行犯罪活动,并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

黎宏教授说。

黎宏介绍,我国刑法第30条、31条规定,单位犯罪后通常是两罚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单位只有处以罚金这一条措施。

在罚金之外,没有规定还可以把单位作为一个主体吊销执照、或者让法人代表或领导承担相关责任等。

对电子传播淫秽照片的犯罪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就已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直接经手者严格处罚,但没有明确规定主体可以扩大到单位。

这不能不说是该解释的遗憾。

黎宏教授说,事实上,网络淫秽传播总是春风吹又生,与雇主责任难以重罚不无关系。

黎宏教授表示,目前我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多数最后处罚的都是直接责任人,处罚单位或法人代表的非常少。

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实际取证难。

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员工的犯罪行为是受领导指派或是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才能说领导是提起、组织实施犯罪意思的主犯,员工是领导不命令、自己不会主动那么干的从犯。

另一类情况就是犯罪事实较严重,领导不可能不知
情,才能把公司领导认定为直接责任人之一。

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的法人代表就不能推托说我不知情,这就能够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

而现实中难以追讨、重罚单位也是另一个原因。

很多单位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佳而产生的,如果对单位处罚过重、吊销执照,就是雪上加霜,员工受影响解散,也可能造成更大社会问题。

据黎教授介绍,在国外许多法条明文规定,除了处罚法人本身之外,还规定处罚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像我国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这样就解决了位置越高、距离犯罪现场越远,就越难以受到处罚的问题,也不至于将最基层的员工作为替罪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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