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相关案例

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的相关案例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争议逐渐增多。
以下是一个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工作勤奋,经常需要加班。
然而,公司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李先生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先生咨询了律师,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单、加班记录等。
律师帮助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相应的赔偿。
经过调查和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在法定节假日确实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赔偿。
此案例中,李先生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对于其他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规范加班管理,及时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否则,一旦被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总之,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法意识的增强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主张自己的加班费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下面列举了10个主张加班费胜诉的案例,以展示劳动者维权的成功经验。
1. 案例一:小王是一家外企的销售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然而,公司却未给予他加班费。
小王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并最终胜诉,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2. 案例二:张女士是一家餐饮企业的服务员,工作时间常常超过法定工时。
她向公司提出加班费要求,但遭到拒绝。
张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她相应的加班费。
3. 案例三:李先生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工人,由于工作量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
然而,公司一直以来未支付他加班费。
李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加班费的赔偿。
4. 案例四: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程序员,由于项目紧急,他被要求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却未支付他加班费。
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他加班费。
5. 案例五:刘女士是一家快递公司的配送员,由于工作量大,她经常需要加班送货。
然而,公司却未支付她加班费。
刘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成功获得了加班费的赔偿。
6. 案例六:小张是一家酒店的服务员,由于酒店经常举办大型活动,他经常需要加班。
然而,酒店却未支付他加班费。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赢得了加班费的胜诉。
7. 案例七:陈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师,由于项目紧急,他经常需要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却未支付他加班费。
陈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加班费的赔偿。
8. 案例八:赵女士是一家餐厅的厨师,由于餐厅繁忙,她经常需要加班烹饪。
然而,餐厅却未支付她加班费。
赵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成功获得了加班费的赔偿。
9. 案例九:杨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由于物流业务繁忙,他经常需要加班送货。
然而,公司却未支付他加班费。
杨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赢得了加班费的胜诉。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加班费成为了广大劳动者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诉求之一。
下面将列举10个关于主张加班费胜诉的案例,以展示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甲提起加班费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甲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和加班记录,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且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判决公司支付甲加班费。
2. 案例二:某餐饮企业员工乙因长期加班未得到加班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乙的工作时间明显超出法定工时,且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乙加班费。
3. 案例三:某快递公司员工丙因长期加班未获得加班费而诉诸法律。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存在将加班时间计入正常工时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丙加班费,并要求公司改善加班管理制度。
4. 案例四:某互联网公司员工丁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向法院起诉。
法院根据丁的加班记录和劳动合同,判断公司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并判决公司支付丁加班费。
5. 案例五:某制造业企业员工戊长期加班未得到加班费而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且戊的加班时间明显超过法定工时。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戊加班费。
6. 案例六:某连锁超市员工己因长期加班未得到加班费而诉诸法律。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且存在将加班时间计入正常工时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己加班费。
7. 案例七:某酒店员工庚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向法院起诉。
法院根据庚的劳动合同和加班记录,判断公司未能支付庚加班费,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庚加班费。
8. 案例八:某建筑公司员工辛长期加班未获得加班费而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辛的加班记录和劳动合同,判断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辛加班费。
9. 案例九:某咨询公司员工壬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向法院起诉。
加班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被告:张某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被告张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原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超过规定工作时间视为加班。
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期间内存在多次加班,但未向原告提出加班申请,也未提供加班证明,故未支付被告相应的加班费。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但原告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告已向原告提出多次加班申请,并提供相关加班记录,但原告未予认可。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加班费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多次加班事实。
原告公司虽制定了加班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在被告提出加班申请后,原告公司未及时给予答复,也未提供加班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标准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某科技公司应支付被告张某加班费人民币XX万元。
2. 原告某科技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分析:1. 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1)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确定。
(2)加班工资比例:根据加班时间长短,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 周末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本案中,原告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加班费。
举证加班费成功案例

举证加班费成功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家互联网公司。
小张是这家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项目紧急,公司要求他加班加点完成任务。
在一次加班后,小张发现自己的加班费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发放,于是他决定举证争取自己的权益。
首先,小张收集了自己的加班记录,包括加班的具体日期、时间以及加班的原因。
他还找到了公司的加班费发放规定,确认了自己的加班情况符合公司规定的加班费发放标准。
其次,小张准备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加班记录表、工资条等。
他还找到了
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文件,证明自己的加班费确实应该按照规定发放。
接着,小张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发放自己的加班费,并
附上了自己的证据材料。
在申请中,他用简洁清晰的语言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公司尽快处理并给予答复。
最后,小张在申请后不久收到了公司的回复,公司表示会对他的加班费情况进
行核实,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小张多次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最终成功地拿到了自己应有的加班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发。
首先,员工要了解公司的加班费发放
规定,确保自己的加班情况符合规定。
其次,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加班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
最后,要善于与公司进行沟通,通过合理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自己的权益。
总之,举证加班费成功并不是一件难事,关键在于员工要有明确的规定意识,
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善于与公司进行沟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都能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尊重。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王某诉某公司加班费案背景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公司业务繁忙,王某经常需要加班处理客户订单、撰写报告等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
然而,公司未向王某支付加班费,王某对此感到不满,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程1. 提起诉讼王某找到了一家知名的劳动法律服务机构,并委托他们代理此案。
律师与王某详细了解了王某的工作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记录、加班记录、工资条等。
律师认为王某有权获得加班费,并建议王某提起诉讼。
律师代表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律师在起诉状中详细列出了加班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
2. 庭审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案件,并安排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王某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加班记录和工资条。
律师还详细说明了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支持王某的主张。
公司作为被告出席了庭审,并提出辩护意见。
公司辩称加班是王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属于加班的范围,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公司还提供了一些王某的工作报告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加班是王某履行职责的一部分。
3. 裁决结果经过庭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
王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加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而公司提供的工作报告并不能证明加班是王某履行职责的一部分。
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公司对此裁决不服,提出上诉。
4. 上诉及终审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中,律师代表王某提交了上诉状,并详细列出了仲裁裁决的错误之处,并提供了更多证据支持王某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公司的上诉,并进行了终审。
在终审过程中,法院对王某和公司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

主张加班费胜诉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工作时间合理性的重视,加班费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劳动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加班费的赔偿。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个关于加班费胜诉案例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名叫小李的劳动者因加班问题起诉了其雇主公司。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加班2-3个小时,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小李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依法支付。
于是,小李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在庭审过程中,小李出示了加班记录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加班情况,并且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李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并且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为其他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加班费的支付有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加班费胜诉案例的判决结果,为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树立了信心,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者的加班问题上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加班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
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公平、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通过这个加班费胜诉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有力度的。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2020)

如何解决加班工资纠纷——来自法院的六个真实判例判例一摘要:原告(员工)与被告(用人单位)因加班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请仲裁,但原告依仲裁裁决只获得两千多元,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共计约一万七千元。
双方未上诉。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称其工资构成为底薪8000元加提成,加班另算。
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资单照片、微信收藏工资条及考勤汇总表(打印件)等为证据。
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加提成,不需要加班。
被告提交了工资表原件(无原告签名)、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及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证据。
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均不充足,法官于是参照行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来确定原告的工资标准,这有利于原告。
另外,法院对仲裁中未予确认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予了确认,这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可,也是对被告不注重防范劳动法律风险的教训。
原告:洪某坚。
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洪某坚与被告广州拉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自2016年12月12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招商运营总监,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月薪固定底薪为8000元加公司业绩提成,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而离职。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原告发放2017年2月份、3月份工资及加班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穗云劳人仲案字【2017】833号仲裁裁决书;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136元(24064元+3072元);3、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307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份工资8000元、3月份工资115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17年3月3日离职,原告每月工资是22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016年12月的工资2280元(其中80元是提成)及2017年1月的工资3941元(2200元+1741元提成),被告未支付原告2017年2月的工资2504元及3月的工资220元,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的事实;2、我方认为剔除春节放假期间,原告工作50余天,但原告并没有加班,我方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3、原告自动离职,被告没有辞退原告,也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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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加班费的成功案例2020年
家住黄石的王先生2010年5月来到武汉市江夏区,在一家服装
公司找了一份职位为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的合同,合同签订的期限是3年,但是合同签完之后,
公司并没有给王先生一份合同,而是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
合同收走。
自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平常每个月基本上都工作在26天以上,加班费也基本上没有给过,工资每个
月3000元,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办理工资卡,现在由于王先
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
补缴,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办理了离职
手续。
王先生自己与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到达想要的结果,后来公司干脆对王先生不理不问,无奈之下,王先生来到了湖北尊而光律师
事务所,找到了竹永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竹律师和程芳律师两
位调查了解到,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
另外据王先生说明,合同中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
公司也没有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竹律师也出面找过公司协商,
最终公司解决此事的态度并没有转变,于是竹律师就决定通过劳动
仲裁来解决此事。
2013年7月20号,竹律到江夏区劳动仲裁委立案;经过1个半月,最终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
江夏区仲裁
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
的请求,只是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同时指出,如果补缴社保,社保局只能补进王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结合该案例,竹律师指出:个人在应聘工作时,应该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无偿加班现象的泛滥,加班费已经严重威胁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应互利双赢的关系,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数量也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针对加班费争议案件数量大,事实认定难,举证责任难分配的司法现状,笔者以个案为切入点,审视加班费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一:多名劳动者长期无偿加班,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除了劳动者之间相互作证外没有任何的书证物证,用人单位未制作考勤记录,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此案虽然形式上十分简单,但体现出了加班费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即劳动者举证难。
此处引出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证明加班负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仅有证人作证是否可以认定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提供考勤记录?
案例二:劳动者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延时加班的情况,故根据下班的打卡记录统计了一份加班时间表,表上显示一年半的时间内劳动者加班共1000余小时。
此外,劳动者还提供了一名证人为其加班作证。
由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有加班事实存在,故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主要问题包括:打卡记录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打卡记录显示劳动者下班后仍在单位停留,那么劳动者是否有责任证明在这段停留时间内仍在工作?
上述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出了一些典型且普遍存在的问题,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加班费争议审判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其中第9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
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例如案例一
中的劳动者是否可视为已经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需要在适用
法律之前首先明确劳动者是否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以及劳动者
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对加班费争议的举
证责任分配进行多层次的细化,需要明确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分
配应遵循何种理论基础及原则,具体分配时是否应对劳动者进行倾斜,倾斜尺度如何把握,特殊工种的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若要解决此问题法律还应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诸如此类的问题一直
困扰着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
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
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
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
这也是有些用人
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
所以,我国还应出
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
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
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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