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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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23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工银发[1999]181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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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1-工银发〔2010〕102号关于印发《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贷款操作管理,促进住房开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开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各行年度内住房开发贷款新增总量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限额.房价、地价过高的地区住房开发贷款须严格审查,审慎发放.各行须积极落实住房开发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的联动营销机制,对不能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资源的住房开发项目,要从严控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商密二级☆长期(此件发至二级分行)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开发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三条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已纳入当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名单。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以上资质,实收资本1000万元-2-(含)以上,净资产3000万元(含)以上;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应自初次批准最长不超过2年。

(七)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符合环评要求。

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由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提供的一种贷款服务,用于购买或者修缮个人住房。

该贷款通常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款项可进行分期还款。

一、申请条件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通常较为严格,申请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国籍公民,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申请人必须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充足的还款能力;3.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申请人必须具备足够的按揭担保。

二、贷款额度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额度通常在房屋总价值的70%~90%之间,根据不同地区房价以及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而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工商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由个人所购房屋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三、还款方式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1.等额本金还款: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还款中本金逐月递减,利息逐月递增;2.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还款中本金与利息之比不同,初始还款主要为利息,之后逐步转化为本金;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只支付每月的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本金;4.根据个人资金状况,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前还款或者延迟还款,这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加以约定。

四、注意事项在申请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若发生资料虚假或者不诚信的情况,银行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2.申请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3.申请人应该提前进行贷款还款计划,以免贷款逾期或者发生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4.申请人应该及时了解自身贷款情况,保证按时还款。

五、结语工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以帮助个人实现住房购买梦想,并降低经济压力。

在申请时需要注意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细节问题,以便更好地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贷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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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按揭项目准入(归档)
按揭项目档案内容包括: 1.按揭项目申请资料; 2.《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3.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及贷后检查记录; 4.其他必要的资料。
30
2.3
几个特殊情况
合作机构和按揭项目准入中的几个特殊情况: 之一:我行近三年已发放过开发贷款且未出 现 过不良记录的,可以直接纳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之二:准入名单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 产 评估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分公司,无需申报 合 作机构准入,直接纳入名单。
个人房屋贷款政策制度、产品体系及 操作流程
住房金融业务部
王中平
目录
第一部分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一手) 第二部分 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一手)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二手房贷款业务 债务置换类个人房屋贷款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个人贷款最高额担保
个人循环贷款 存贷通业务 个人贷款营销外包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 码 证;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四)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末财务报表; (五)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 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个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2 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合作机构准入流程)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机构实行退出: (一)组织或协助他人制造“假按揭”贷款; (二)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个人贷款不良率连续 三个月超过5%; (三)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合同)欺诈或涉及重 大案件; (四)未通过年审;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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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2003-12-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洽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洽15年)的,加2.88 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20年(含20 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贷款第十六条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八条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九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住房抵押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一)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贷款第二十三条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二十七条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七章保证贷款第二十八条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代偿能力;(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第八章抵(质)押加保证贷款第三十条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要求其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采用本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同时,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的部分应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第九章贷款偿还方式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十一章债权保护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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