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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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流程及注意事项协议是在各种商务和合作交流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合作的具体细节。

本文将介绍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协议的签订流程1. 确立合作意向: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需要明确彼此的合作意向,了解合作的目的、范围和期限等关键信息。

2. 协商合作内容:双方就合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交流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作细节有清晰的认识和共识。

3. 资料准备:准备协议签订所需的资料,包括合作方的公司证件、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文件。

4. 资格审查:双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对方具备履行合作义务的资质和条件,并确保相互合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草拟协议: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起草协议草案,确保内容准确、明确、完整。

6. 修订和确认:双方对协议草案进行修订和确认,确保各项内容符合双方意愿和合法要求。

7. 签署协议: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保留签署材料,以备后续执行。

二、协议的执行流程1. 履行合作义务: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按照合作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并确保合作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2. 监督和检查: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作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3. 问题解决: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并遵循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4. 变更和修订: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和修订协议内容,但需确保变更和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协议解除:当协议期满或达到解除条件时,双方可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合作关系,清算相关权益和义务。

三、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权益保护:协议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和利益,明确责任承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3. 解决争议机制:协议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机制,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影响合作关系。

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签订购车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车辆信息详细标明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二)细节要多多注意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三)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

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

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四)售后服务注明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目前的购车合同都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费者预付购车订金,并对车辆配置、优惠幅度、赠送礼品等进行约定。

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别约定项目,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倾向性约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车的,退还客户订金;客户不按规定交款提车的,订金不予以返回。

”合同中的这些约定,被不少消费者成为“霸王条款”。

但从法律角度看,消费者一旦签订了类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约定,否则算违约,经销商会按照约定扣下购车订金。

购车合同涉及自己的权益问题,所以一定的需要注意有关事项,如果自己忽视其中的细节,就会导致自己的赔偿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责任推脱对于当事人来说的会是一件的比较麻烦的事情,所以自己应该认真的对待,减少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纠纷。

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需要打官司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替⾃⼰办⼀些事情,⽐如说委托律师和对⽅进⾏交涉,那么和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和律师签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点:
第⼀,代理费的数额,给付时间;
第⼆,案件代理期限,是⼀审终结还是包括⼆审的代理,是否包括执⾏阶段;
第三,代理的权限范围。

第四,合同双⽅是当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

第五,其他费⽤的承担
委托合同,⼜称“委任合同”。

是指受托⼈以委托⼈的名义和费⽤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则按约⽀付报酬的协议。

⼤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和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的话,那么⼀般情况需要注意这个代理的费⽤,因为不同的律师代理的费⽤会不⼀样,⽽且要注意这个案件的代理的时间,⼀定要说明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签订装修设计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装修设计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装修设计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对于不了解装修的业主来说,签订装修设计合同时,总是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合同的重点内容。

想要顺利地签完合同,这五⼤要点就不得不注意。

1、注意设计收费的⾯积设计师收费都是按⾯积计算的,这⾥需要注意房屋的三个⾯积概念,也就是建筑⾯积、使⽤⾯积和套内建筑⾯积。

业主们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定要注意设计收费的计算⽅法,注意对应的⾯积是否正确,不要弄错这三个⾯积的概念,防⽌不⼩⼼被多收费。

2、注意设计费⽤的⽀付⽅式在合同中,业主应该和设计师约定好设计费⽤的⽀付⽅式,⼀般来说,设计费⽤是分四次⽀付的,第⼀笔设计费⽤在签订合同后、测量房⼦前就要⽀付了,⼀般是设计总价的20%到25%或者是1000元左右的预付款。

第⼆笔设计费⽤在初步的⽅案确定后⽀付,费⽤是设计总价的50%。

第三笔费⽤在设计阶段图纸确认后⽀付,费⽤是设计总价的20%。

最后⼀笔设计费⽤,在确认完全套设计图纸后付清。

3、确定效果图是否另收费有些不正规的设计合同⾥,会针对效果图另外要求,如果业主想让设计师出效果图,必须以⼀张⼏百元的费⽤来⽀付,这主要是因为设计师的收费已经较低了,如果再送效果图,设计师的整个成本就⾼了。

其实,通常在设计总价利润还不错的情况下,设计师都会依据设计构思送业主1到2张主要区域的效果图。

业主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和设计师协商好效果图是附赠还是付费,然后再签字。

4、明确设计图纸的种类在合同中,要注明设计师所制作的图纸内容,因为有些设计合同对图纸的要求⽐较模糊。

⼀般来说,⼀套完整的图纸应该有原始测量图、墙体改建图、平⾯布置图、顶⾯布置图、电⽓施⼯图⽔管⾛向图、现场制作家具尺⼨图、⽴⾯图以及各个接点图剖⾯图等。

如果不在合同⾥⾯注释仔细,很容易让⼀些设计师有了偷⼯减料的机会,⽽图纸不全很可能就会影响到以后家居的施⼯质量。

5、规定制作图纸的期限设计师在测量房⼦后,就需要做出初步的设计⽅案,确认完初步的设计⽅案后,就要制作第⼆阶段的设计图纸,最后就是制作全套的设计图纸以及主要装饰材料的清单。

签订电梯维保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电梯维保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电梯维保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我们国家,如果想要建一个电梯,一个电梯并不支持,只是建设那么简单,而且要进行维护的,如果我们维护的问题的时候没有维护好,可能就有很多后果发生,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那签订电梯维保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签订电梯维保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签定合同之前,给对方发一个函,要求对方把电梯修理完毕,并且通过验收后,方可签定合同,而合同签定之前,如果发生任何意外,由电梯厂家负责。

这一项别指望了,首先,修理可以,你们要掏钱,但是发生意外由电梯厂家负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最简单会以维修为理由把电梯停掉。

(如果维修金额够高,看在钱的份上有的公司会变通的)教你最简单的一招就是,在维保合同里加上一个条款,就是允计一个月故障次数为几次(人为除外),超过这几次可以拒付或少付当月的维修款,看你这电梯情况,可以分为两阶段,前半年,允许的故障次数多一点,后半年少一点(懂保养的公司经过调整会降低很高故障率的,当然控制系统的故障就很难了)二、小区的电梯坏了谁负责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电梯故障需要小修时,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中修、大修及设备更新改造时,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支付费用。

三、物业法规定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双方都能够遵守协议并避免任何纠纷。

一、确认合同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的内容。

这包括了条款、条件、附加条款等所有细节。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者疑虑,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进行修改。

二、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了支付方式、服务提供方式等所有细节。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者疑虑,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进行修改。

三、确认法律适用范围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确认法律适用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纠纷,将会根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争端和诉讼。

四、注意保密协议如果涉及到商业机密或者敏感信息,需要特别注意保密协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确认保密协议的内容,并严格遵守。

五、注意风险分担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定风险分担。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损失或者风险,责任将由谁承担。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争端和诉讼。

六、注意期限和终止条款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期限和终止条款。

这包括了合同的有效期、自动续约等所有细节。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者疑虑,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进行修改。

七、确认签署人身份在签署合同时,需要确认签署人的身份。

这意味着必须确认对方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或个人签署合同。

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和纠纷。

八、注意法律后果在签署合同时,需要明确法律后果。

这包括了违反合同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等所有细节。

九、注意撤回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撤回权。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撤回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确认是否存在撤回权。

十、注意争端解决方式在签署合同时,需要确定争端解决方式。

这包括了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争端和诉讼。

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介绍

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介绍

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介绍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般在举办大型的活动之时就有可能需要租用场地,此时双方之间最好就要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这样能够避免日后产生什么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那么你知道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1:合同签订日期要签在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日期之后。

2:公司在注册时签订的住房合同的最低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3:并且承租人要写上公司名称在加上筹;例:杭州XXX 有限公司(筹)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总公司无偿使用证明;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ktv租赁合同中需注意问题

ktv租赁合同中需注意问题

ktv租赁合同中需注意问题ktv租赁合同中需注意问题引言:在现代社会中,KTV业务越来越受欢迎,不少商家选择租赁商业场地开设KTV。

然而,在签订KTV租赁合同之前,商家需要了解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签订KTV租赁合同时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一、租赁期限在KTV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是一项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

商家需要明确自己需要租赁场地的时间段,以及与房东商议并约定合适的租赁期限。

商家还需要特别关注租赁期限终止后是否需要续租,并与房东就续租事宜进行合理商议。

二、租金及费用租金是商家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商家应与房东协商并确定合理的租金金额。

另外,商家还需要了解是否有其他费用需要承担,例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以确保将来不会出现费用方面的纠纷。

三、装修及维护责任在KTV租赁合同中,装修及维护责任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条款。

商家需要了解哪些装修工作由房东承担,哪些责任由商家承担。

商家还需要确保合同中有关装修及维护责任的条款明确详细,以避免将来在装修及维护方面出现纠纷。

四、违约责任商家在签订KTV租赁合需要特别重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商家需要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后果。

商家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例如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五、人身安全保障KTV作为娱乐场所,人身安全保障是商家和房东共同关心的问题。

商家需要确保租赁场地符合消防、卫生等相关法规要求,并与房东商议并约定安全保障措施。

商家还需关注合同中是否包含对于人身安全问题的委员会或机构设立和维护的条款。

六、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在签订KTV租赁合同之前,商家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商家应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及需要提前通知的期限。

商家也应注意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避免潜在的经济损失。

结论:在签订KTV租赁合商家需要特别关注上述房租、条款细则、安全保障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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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口头订立的合同不算数?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1、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能。

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能。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不一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不一定。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是的。

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条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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