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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现代经济信息23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贾 磊 陈巴尔虎农村信用联社摘要:目前,随着外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快速增加。

从目前情况看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抵债资产各环节的管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

关键词: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234-01一、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外部经济形势下行,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快速增加。

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抵债资产存在较大瑕疵。

部分法人机构接收抵债资产时尽职调查不够,没有认真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是否设定了抵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接收的个别抵债资产存在产权不明争议、权证不齐全、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不易于保管及变现等问题,个别抵债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或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接收的是即将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接收的抵债资产价值虚高。

部分机构协议抵债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远高于实际市场价值;或者采取“倒算账”方式接收抵债资产,即简单按照剩余的贷款本息、欠缴的各种税费相加确定抵债资产价值,即使抵债资产不足值也放弃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3.接收抵债资产不审慎。

部分分支机构过分依赖于接收抵债资产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没有充分考虑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变现环节的高额税费问题。

从目前向的抵债资产情况看,仅接收环节的相关税费就占到了贷款本金的20%-25%,再考虑保管和处置变现环节的税费,接收抵债资产普遍会面临程度不同的贷款本息损失。

4.接收抵债资产产权未过户。

部分机构为节省相关税费,对接收入账的抵债资产未进行产权过户,存在抵债资产可能因查封保全、重复抵债等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的法律风险。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文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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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行为,强化抵债资产的确定、接收、保管、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约束,避免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通过招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且业绩较好的从事审计(会计)、评估、拍卖、律师等事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各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和合规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的价格(价值)必须经过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台帐,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合规处置原则。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五条各行社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方案;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背景:抵债资产管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作债务的偿还,属于一种应急性管理方法。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一:优先保障生活基本需求。

原则二:合理规划财务安排,确保日常开销不受影响。

原则三:审慎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避免给日后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财务困扰。

原则四: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量,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三、抵债资产管理的操作步骤1. 资产清查:清查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全面了解拥有的抵债资产情况。

2. 债务评估:评估个人或企业的债务情况,包括种类、金额、利率等,确定需要抵债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3. 资产选择: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剩余还款能力,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确保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经营。

4. 抵债协商:和债权人协商好抵押资产的使用和归还条件,确保协商的条件对个人或企业都合适。

5. 债务支付: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债务,确保不发生逾期和滞纳金的问题。

6. 资产恢复:在债务全部还清后,及时取回抵押资产,确保不发生财产遗失或被侵占的情况。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避免盲目抵债,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事先价值和未来增值潜力。

注意事项二:选择抵债资产时,要考虑其日常使用价值和流动性。

注意事项三:根据债务的种类和金额,合理制定抵债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事项四:抵债时需确保相关法律手续完备,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五、结语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能帮助企业或个人有效解决债务问题,但也要谨慎操作,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对抵债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好地应对债务风险。

以上是关于“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文档,请注意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调整细节。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doc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doc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一)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抵债资产按照业务流程主要分为收取、保管和处置三个环节,同时涉及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档案资料保管,还受到市场变动、价格波动、税费调整、变现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在上述各个环节中均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

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

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

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

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

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

由于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

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

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

四是法院由于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

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前言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债权人为弥补被债务人违约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而接受债务人质押、抵押的资产,以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

抵债资产管理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措施,已被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

本文将对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是对抵押权利的彻底整理和规范,为抵押资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抵质押权是指贷款人在担保人违约时,依法要求以抵质押物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资产交由抵押人控制,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资产交给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这便是抵债资产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修订、中止、终止、无效、违约、保证、保险等问题。

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约追收借款、提前清偿等并行或单独采取措施,同时,在追收借款、清偿借款时,应同时追回抵押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通过抵押公司资产来获得贷款,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管理公司抵押资产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的类型、管理原则、管理流程等方面内容。

1. 抵债资产的类型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商业保险单、固定资产等。

这些抵债资产被视为价值较高、易于售出、稳定可靠的资产,并可作为债权人的担保保障。

2. 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高度保密、安全可靠、负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有关抵债资产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所有操作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押品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

3. 管理流程(1)评估抵债资产在抵债资产管理的开始阶段,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抵债资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管理。

2.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风险。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4. 透明公开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保管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抵债资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

2. 信贷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产生、评估、转让和处置等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工作。

4. 法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诉讼等。

5.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安全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与登记第七条抵债资产接收:1. 信贷部门在接到抵债资产通知后,应及时与抵债人联系,核实抵债资产情况。

2. 财务部门负责接收抵债资产,并进行初步验收。

第八条抵债资产登记:1. 财务部门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来源、抵债金额等信息。

2.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抵债资产保管第九条抵债资产保管:1.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工作。

2. 抵债资产应存放于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3.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实行“双人入库、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制度。

第五章抵债资产处置第十条抵债资产处置:1. 信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协商或仲裁或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由商业银行行使债权、担保物权而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和权利近年来随着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的日益增加商业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也越来越多在实务中多数抵债资产所对应的贷款属于“可疑”、“损失”类贷款实际已经成为有损失的不良资产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是当前商业银行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盘活不良贷款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二、对策及建议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一)做好抵债资产回收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从而掌握保全资产的最佳时机在具体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清收清收要快速否则抵贷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损害;对抵贷资产的评估价格要严格把握既不能低价高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防止道德风险;抵贷资产的手续要齐全、完备、合法(二)抓好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可靠保证商业银行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应明确抵债资产的范围、标准、回收权限和回收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评估定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抵债资产取得后的台账设置、保管措施、财务核对;处置方法、变现价格确定、资金回收和差额损失的处理办法;明确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及监督检查等规定使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行内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信贷部门、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清理、登记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财会部门要对抵债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认真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三)作好抵债资产的变现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关键1、在政策上要争取税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帮助制定与商业银行实施以资抵贷业务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办法考虑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应减免部分税费以减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失2、商业银行要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工作笔者认为抵债资产的管理机构以商业银行中心城市行为单位设置比较适宜中心城市行将本辖区的抵债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相对集中的人才、资源、信息等优势有利于提高抵债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尝试采取多种办法如拍卖、变卖、回购、租赁、资产置换、以物放贷等对手续不完善暂时难以出售的抵债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对原债务人有其他易变现的有效资产的可以运用资产置换的方法;对仍有经营能力的原债务人可积极采取回购或以物放贷的办法等等3、探索与资产管理公司联手合作的路子把某些抵债资产形式上划给或移交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降低有关费用4、对商业银行确有必要转为自用资产的要比照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财会制度要求设置账卡分类核算管理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文/侍苏盼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环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为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对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以物抵债法律分析,依法规范接收和处置行为。

当前,银行不良贷款高企、处置难度加大,积极采取以物抵债方式能够抢抓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财产,有效实现不良贷款的压降。

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环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为充分发挥以物抵债对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以物抵债法律分析,依法规范接收和处置行为。

巧用法律提升以物抵债效率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在协议抵债中,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应当注意的是,未经公证的协议抵债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旦资产出让方违约,抵入方或买受人将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须经过诉讼程序再进入执行程序,最后处置资产,清收效率会受到影响。

在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方式中,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用来抵偿银行债权。

一般来说,银行接受以物抵债主要的抵入依据是法院裁定。

因此,一定要对法院裁定内容表述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因裁定出现漏洞而造成抵债无法进行。

例如,某法院裁定将债务人房地产过户给某银行抵偿债务人欠款,并裁定上述抵偿房地产变现时需经双方自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但在变现该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债务人不配合选定评估机构导致评估迟迟未能推进,致使抵债资产处置陷入困境。

另外,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中,一定条件下,拍卖并不是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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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对于商业银行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尤其对于盘活、压降不良资产,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抵债资产管理包含了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其中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认识偏差、执行不到位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正本清源,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

商业银行接受抵贷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保全资产,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都是被动的。

但商业银行决不能因此就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而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谨慎选择抵贷资产。

否则,资产抵入银行就可能变成“百货公司”,甚至变成风险的“集散地”,引发二次风险或损失。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该《办法》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资产抵入银行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
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
抵贷资产可分为不动产类、动产类和权利类资产。

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动产类资产、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的权利类资产,无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需办理实物交付或权利凭证交付即可,但不动产类资产、以登记对抗或登记生效的动产类资产和权利类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无需办理登记的抵贷资产,只要进行实物交付或权利凭证交付,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小。

但对于需办理登记的抵贷资产,一些资产抵入银行为了规避两次产权过户而产生的巨额费用,往往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并不过户至本行名下,而是待处置成功后直接将财产过户给买受人,该做法虽然节省了一些税费支出,却也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

协议抵贷产生的只是合同法上的债权效力,如果登记生效的抵债资产没有过户至银行名下,资产抵入银行就不能取得该资产的物权,根本就无权进行处置。

从工行福建分行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对于需登记的协议抵贷资产,相关分支机构基本上都能够严格办理“两次过户”手续,但对于法院裁决抵贷的资产,不少分支机构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法院裁定后既然已经取得抵贷资产的财产权,处置时就无须过户到本行名下。

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讼争的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9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的规定,上述做法的合法性,曾被认为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但在《物权法》施行后,上述做法将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31条规定,对于依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享有的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应当顺时而变,及时调整固有的处置套路,确立正确的物权观念,务必先将产权过户至资产抵入银行名下,确保抵贷资产处置发生物权效力,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讼争。

虽然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过户到抵入银行名下,但在过户登记之前,资产抵入银行可以先行启动处置程序。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40号)第4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的,应当依照
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依照该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土地使用权,资产抵入行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之前,先行启动处置程序,缩短处置时间,但最终仍需办理“两次”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虽然该规定针对的仅仅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土地使用权,但结合《物权法》第31条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其他需登记的抵贷资产,应当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抵债资产的出租和自用
抵债资产的出租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业务经营范围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管束。

以往的实践中,曾有个别商业银行因出租抵债资产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超越范围经营”为由给予处罚。

由于受《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束,目前,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基本上都没有资产租赁这一业务。

但从本质上讲,以物抵贷并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抵贷资产也有别于自有资产,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可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抵债资产租赁”这一经营业务,防微杜渐,避免重蹈覆辙。

抵债资产的自用
抵债资产有别于自有资产,抵债资产转为自用一定要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审批手续和过户手续,但现实中一些资产抵入银行并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交通工具(汽车)和房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风险。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抵贷资产的瑕疵披露
抵债资产并非全是尽善尽美,有些多少带有瑕疵,有些甚至根本不可能复原。

从现实考虑,资产抵入银行有时不可能等到完善所有手续后再处置,只能按照现状处置。

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二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
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在抵贷资产处置前必须将所有瑕疵予以充分披露,如权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齐全、税费是否交清、质量是否有缺陷、资产是否完整、财产的占有及租用情况等等,否则就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限及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细化规定,该办法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由于受市场机会、变现能力、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抵债资产并没有在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置,虽然资产抵入银行并不会因此丧失对抵债资产的物权,但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31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如果资产抵入行不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限对抵债资产予以处置,除非有客观原因,否则极有可能受到财政主管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应积极寻找市场机会,及时在法律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对本行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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