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办事指南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管理道路旅客运输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又称客运班线,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起讫地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车的节点,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之分类: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同理分四种;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标志牌管理:⒈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京交运发〔2017〕513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513 号各郊区交通局、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审核、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如下:一、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条件(一)申请企业、车辆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二)申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市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联通,且实时传输数据;(三)申请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四)申请车辆技术等级一级;(五)申请车辆年度审验合格;(六)执行该业务的驾驶员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已按规定在申请企业办理上岗备案手续;(七)持符合规定的承运业务凭证;(八)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或单程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含)的,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单日运行里程是指,驾驶员能够正常夜宿休息情况下,单日的行车里程。
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报审核内容申报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客户名称、客户联系人及方式,承运业务凭证(扫描件或照片)、业务类型、本运次线路起讫点、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载客人数、是否回程载客,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其他-)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五十八条三、申请条件(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二)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四、办理程序1.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4.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5.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6.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五、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申请人提交遗失或损毁报告(用于补办)4、顶班证明(用于因加班申领临时牌证)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等待领取期间)六、咨询途径电话咨询:七、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12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运客[2013]1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05【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新运客〔2013〕17号)伊犁州运管局,各地、州、市运管局,各口岸国际运管局:为规范我区道路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要求,自治区运管局组织开发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
为保证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顺利启用,做好道路包车客运管理工1 / 2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范围为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和市际非定线旅游包车。
省际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市际包车和市际非定线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县际包车、县内包车、县内旅游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运行趟次管理。
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趟次(往返)有效,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必须在车籍地(执行运管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其有效期由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根据实际包车计划行驶里程等情况确定。
省际包车牌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天,市际包车牌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
三、执行运管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车辆包车备案申请由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准,但须经载客地运管机构出具紧急调用运力证明。
5. 客运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客运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一、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九、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五条(二)办理流程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进站方案;3.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已购置或现在客车车辆技术性能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购置或现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可行性报告;10.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11.进站意向书1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3.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1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15.委托书;16.企业章程文本;1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8.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八、十、十二条、十三条;(二)办理流程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5.企业章程文本;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委托书;8.拟聘用或聘用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1.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3.2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客运企业申请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决定机构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请登录各地级市运管网站查询有关包车投放计划。
七、申请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省际临时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2020

附件10㊀㊀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省㊀际㊀临㊀时㊀班㊀车
套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专用章
(起点) (讫点)
(省简称)运班临字ˑˑˑˑˑˑ号
1
5
㊀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经营主体
经营许可证号车牌号码
起讫地及客运站点(起点地客运站点)至(讫点地客运站点)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途经路线使
用原因有效期自㊀㊀㊀年㊀月㊀日起至㊀㊀㊀年㊀月㊀日止
说㊀㊀明一㊁此牌适用范围:1.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班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营运客车的;2.
因车辆故障㊁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营运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3.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二㊁属于上述第1㊁2种原因使用此牌的,有效期为一个运次所需时间;属于上述第3种原因使用此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经办人签字:
具体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年㊀月㊀日 2
5
附件11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㊀际㊀包㊀车(二维码)(起点) (讫点)
某运包字㊀㊀㊀号车牌号码:
驾驶员:
主要途经地:运输企业(章):企业签发人:有效期: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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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2、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3.从事省际班车(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4.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局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按程序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程序发放给省际班车(包车)客运企业后,应当做好标志牌证领用和发放登记台账,把发放情况登记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做好旧标志牌证的核销。
企业应当建立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安排专人管理标志牌的领用签发,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5.标志牌必须使用与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相联的打印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标志牌打印完成后,企业应在“运输企业(章)”一栏盖章,方为有效。
印章可以是企业公章,或者是向当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业务专用章,要清晰完整。
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经省局批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进行人工手写、发放标志牌,并需在标志牌中间横线上方加盖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6.市际、市内、县际、县境内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四、申请材料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12328
网上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