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特殊食品等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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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1、突出“严”字,让制度“带电长牙”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

主要从八个方面强化了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注册制度。

第六,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禁止剧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突出“罚”字,新增行拘处罚,最高罚货值30倍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新法还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作者:暂无来源:《食品与生活》 2015年第7期亮点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质量技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药监派出机构,将监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基层,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亮点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家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

关于特殊食品经营有哪些法规要求一、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苏食药监规〔2015〕2号)】1、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二、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

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消费提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版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特别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风险管理;2.全程控制,重点监管;3.公开透明,社会共治;4.责任追究,严惩重处。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管理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场所卫生;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原料、辅料安全。

四、食品流通环节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洗消毒;3.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查验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4.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对销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

五、餐饮服务环节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饮具卫生;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查验凭证,确保食品原料安全。

六、食品应急处置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处理;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4.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本条在原法第51条第1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一是注册或者备案制度。

生产普通食品只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外,还要进行产品或者配方的注册或者备案。

二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对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是采取鼓励的态度,不强制要求。

但是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要求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其他管理制度。

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等。

这些都是比普通食品更严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条文解读本条在原法第51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2022年新《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

2022年新《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

20xx年新《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对特殊食品进行的特殊规定,也是对千千万万如王君这样的消费者呼吁的回应,信任随着新法逐步实施,有关产品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民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头实施。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惩处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

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家住上海的巧鹰平常家务繁忙,为了节省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

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颖,要退货特殊困难。

供货商和网购平台相互推诿扯皮,不仅耽搁时间影响心情,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足的解决。

她能选择的解决方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

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阅历,“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

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

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进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

但伴随着网购的便利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

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第一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解读2016 年03 月10 日发布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 年7 月 1 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什么制定《办法》?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上世纪80 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形式进入中国,按照药品进行监管,经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2010 年、2013 年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为贯彻落实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有必要制定《办法》。

按照依法严格注册、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衔接的修订思路和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与注册条件和程序、产品研制要求、临床试验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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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2 按照药品进行注册,注册费用高昂,导致产品价 格高,大大限制了这类产品的研发和临床使用,产 业的良性发展受到遏制。
1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没 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 关标准,此类产品的生产、销 售与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特殊医学 用途
配方食品
3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的“ 食品”法律 地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 的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明确的 是 ,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 是食品,不是药品,但不是正 常人吃的普通食品。
目录
01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02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03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01
第一部分
新食品安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原则
1
2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表现在对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进行 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建立
产品或配方的注册或备案,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而且
普通食品则不需要。
是强制要求,企业不落实
则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
政处罚。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 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 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 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 批检验等。
02
第二部分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标准中对于全营养配方食品,规定了适用于 1—10 岁、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能量、蛋 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维生素矿物质等的所有必需营养素含量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 各个营养素含量的要求是在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人量》基础上,考虑我国已经颁 布实施的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通则》(GB25596-2010)等对营养素的要求而制定的。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为了严格控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 国配套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对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的生产过程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 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并重点关注整个生产过程中微生物的控制。
(GB 29923-2013)
求,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
标准要求。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目的
我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 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食 物来源。
为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指导和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 品的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特 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制定原则
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该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 突出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性要求。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全营养配方食品:
1
适用于有此类食品需求且对营养素没有特别限制的人
群。产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
2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通则》将特医食 品分为三类
4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肾病、肿瘤、肌肉衰 减综合征、炎性肠病、食物蛋白过敏、胃肠道 吸收障碍、胰腺炎、脂肪酸代谢异常等。
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根据我国常见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具体情况和特 点,分别确定相应类别的配方食品营养要求,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
突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规定。规定在产品标签中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 方食品的类别和使用的医学状况等,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该规范标准的出台将为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包括婴儿和成年人)的生产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 以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
总结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1 个规范标准+2 个产品标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标准体系,涵盖从出生到老年的产品类别,可很好地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 求。从标准体系来看,已经与国际和发达国家很好地接轨。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1、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国家注册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类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要严格行 三个国家标准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 品通则》规 定:
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 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 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 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 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 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 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规定了三类产品类型
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的营养求)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的部分营养需求)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规定了营养素含量要求
我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和问答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 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 内外权威论著。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规定了六类产品类型
针对乳糖不耐受婴儿的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 针对食物蛋白过敏婴儿的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 针对氨基酸代谢障碍婴儿的配方 针对乳蛋白过敏高风险婴儿的部分水解配方 针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的配方食品及加入到母乳中使用的母乳营养补充剂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特殊食品等管理规定的解读
前言
新版食品安全法较之旧版的变化,体现了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最严 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新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专设第四节特殊食品,充实了对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 规定,增加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规定,体 现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比 普通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监管的原则。
义、类别、营养要求、技术要
求、标签标识要求和生产规范
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述三项标准规定,进
行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
科学证实其产品的安全性及临
0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床应用效果,满足生产条件要
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 国家食药总局正在制定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03
第三部分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需要 严格执行三个 国家标准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01 》 (GB 25596-2010)
这三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监管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
需国家注册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
谢谢
特医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规定了标签标示
我国已经有相关标签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一部分,因此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的一般要求。
为防止产品滥用、使用不当或误用,特别要求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 养师指导下使用”和“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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