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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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

——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 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它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材料一、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材料二、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材料三、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 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 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 承人。 材料四、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 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 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 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
罗马法对于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
为新兴资产阶级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 源,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 封建势力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力理论武器; 明确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后 世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资产阶级的 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 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对现代世界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不 断 发 展 走 向 成 熟 完 备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疆 域 扩 大 、 奴 隶 制 统 治 的 发 展
习惯法 形成 罗马建城 成文法 习惯法到成文法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十二铜表法》 罗马共和国 公民法
发展 万民法 公民法到万民法是对外扩张的结果 成熟 自然法
罗马帝国
东罗马帝国
注意两个方面: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
(包括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①时间范围 东罗马帝国时期) ②组成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自 然法。核心内容: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是欧洲最早的一部系统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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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 系是以权利主体,权 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 编制顺序,分为人法、 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 分。
人法制度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 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 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 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 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 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 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 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 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 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 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 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 格”的问题。
习惯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 的习惯法 万民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 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 系的法律 市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 市民的法律
自然法:是体现在法律中的一 种法律精神。它高于一切人定 的法律法规。比如天赋人权, 自由平等,自然权利等,强调 天然的理性等 裁判官法:专指由罗马高 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 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 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 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古罗马法
Roman law
郑宜佳
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 ,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 ,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 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 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 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 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 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 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 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 《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 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 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

罗马法
王政时期(公元前8~6世纪) 世纪) 王政时期(公元前8~6世纪 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 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 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 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3、裁判官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包括公元前6世纪~公元6 包括公元前6世纪~公元6世纪罗马国家 全部的法律。 全部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二)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依据 --契约 --契约 --准契约 --准契约 --私犯 --私犯 --准私犯 --准私犯
(三)继承
继承原则 继承种类
三、诉讼法
公诉和私诉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第三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罗马法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地位;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市民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和裁判官法 人法、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诉讼法
一、人法
(一)人格 (二)行为能力 团体(法人) (三)团体(法人) (四)婚姻和分类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6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习惯法含义:约定俗成的为人们接受并默认的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

特点:具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为贵族压迫平民提供了方便,激化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评价《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1、地位:古罗马成文法诞生的标志。

2、积极:利于约束贵族,按律判决和量刑,不能随意解释习惯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3、局限:维护贵族既得利益,并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

公民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主要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使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

(习惯法和《十二铜表法》均属公民法)万民法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影响: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形成体系。

总结了罗马法的成果,规范人的行为,调解矛盾,维护了帝国统治。

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如自然法认为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受某些基本权利)罗马法的主要内容: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特别是关于解决债务纠纷的条款。

2、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保护他们的自由权、选举权和诉讼权,充分保护个人权利。

3、罗马法中还渗透着自然法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界的很多原则,如理性、平等、正义都必须体现在法律中。

罗马法的影响:【进步性】1、对罗马:有利于维系和稳定罗马帝国统治。

2、后世:对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思想理论。

3、其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不告不理原则)仍为今天各国所采用4、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永恒价值。

【局限性】①保留习惯法的陈规陋习②妇女被剥夺政治权利;③严格限制奴隶和隶农;④维护罗马奴隶主特权;⑤只是男性公民、自由民拥有政治权力;。

罗马法知识点归纳总结高三复习

罗马法知识点归纳总结高三复习

罗马法知识点归纳总结高三复习一、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高三阶段的法学复习中,对罗马法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尤为重要。

下面将对罗马法的起源、基本原则、法律体系以及对现代法律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二、罗马法的起源1. 古罗马法律的形成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随着罗马城的建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最早的罗马法既包括习惯法和民族法,也包括由国王颁布的法令。

2. 罗马法的演变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建立,罗马法逐渐发展壮大。

公元前3世纪,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典的诞生。

而随后的公元前529年,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一世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成为罗马法法典的集大成者。

三、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客观公正性,法律要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分国籍、种族或社会地位。

2. 权利保护原则罗马法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财产,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

这一原则也成为后世法律体系中权利保护的基础。

3. 契约自由原则罗马法鼓励民间契约的自由订立和履行,个人自由意愿的契约关系在罗马法中得到维护。

四、罗马法的法律体系1. 行政法罗马法中的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组织、权力和职责等方面的规范。

行政法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2. 民法罗马法中的民法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包括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财产权益以及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刑法罗马法中的刑法是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制约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五、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1. 法律制度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后世法学家就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 法律教育罗马法的知识被传播到欧洲各国,成为很多国家法学教育的基础。

现代法学专业对罗马法的学习和研究成为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

3. 法律思想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罗马帝国是一个伟大而强大的帝国,它的法律制度对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其基础是罗马法,也被称为《罗马法典》。

本文将对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古代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古代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的建立。

最早的罗马法是习惯法,即根据人民的习俗和传统形成的法律制度。

随着罗马城的发展壮大,它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451年之间,罗马的第一部法律规定被创立,被称为《十二表法》。

这是罗马历史上最早的公开立法,并且成为后来法律制定的基础。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国内外事务的增多,古代罗马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

最终,于公元6世纪末,东罗马帝国的君士坦丁皇帝下令将罗马法编纂为《东罗马法典》,后来被称为《查里提安法典》。

这部法典成为了中世纪欧洲大陆法的主要基础。

二、古代罗马法的特点1. 深刻影响古代罗马法的一个特点是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罗马法不仅在罗马帝国内广泛适用,而且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法和现代法律制度中也有重要地位。

罗马法的影响之广泛,使得它被誉为“法律的女王”。

2. 法律等级古代罗马法根据法律的效力可分为几个等级。

最高级别的是法令(constitutiones),由罗马皇帝或元老院颁布。

第二级别是教令(edicta),由皇帝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

第三级别是决定(decreta),由皇帝签署,具有具体的司法效力。

第四级别是公告(rescripta),由皇帝回答公众咨询的信函。

3. 婚姻与家庭法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婚姻与家庭法非常重要。

罗马的婚姻制度允许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自然人之间可以达成各种形式的婚姻合同。

此外,罗马的家庭法也规定了父权制度,父亲在家庭中拥有极大的权威和主权。

三、古代罗马的司法制度古代罗马的司法制度由一系列法院构成,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

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介绍

第五章古罗马法律制度介绍

•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 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 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 (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 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生。
• 5、《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 部成文法 • (1) 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 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 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 次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2)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 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 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正义女神像二、罗马法的 Nhomakorabea生与发展
•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 1、 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 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 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 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 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 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 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 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 3、 帝政时期 即罗马帝国时期 •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 “奥古斯都(元首)” 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 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 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 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 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 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 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高三历史一轮复习精品课件5: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高三历史一轮复习精品课件5: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模拟组】 5.(2016 年广东广州一模)公元前 1 世纪,古罗马法学家西 塞罗在《国家论》中提出以德性为基础的宪政理论,认为国家 是履行德性、根据有关法律与权利的协议而结合的多民族共同 体。这一理论的提出反映了( ) A.西塞罗主张以德治国 B.西塞罗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 C.罗马法体系的形成 D.罗马由共和国向帝国过渡
(3)评价: ①消极:它明确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贵族的既得利益,并没 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 ②积极:有利于约束贵族,使其按律量刑和判决,是古罗 马的第一部__成__文__法____,是古罗马的__基__本__法____。
2.发展——阿奎里亚法: (1)内容:针对公民财产受到侵犯等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赔偿 条款。 (2)意义:是现代___民__事__侵__权__法___的开端。 3.完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1)背景: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内容驳杂,使用起来 多有不便。 (2)组成:《__查__士__丁__尼__法__典__》《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 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 (3)意义: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
3.(2015 年广东文综)《十二铜表法》中说:“以后凡人民 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A.奴隶参与了立法 B.习惯法的内容被摒弃 C.贵族对法律的垄断被打破 D.成文法的规定不能改变
解析:选C。《十二铜表法》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奴隶没 有公民权,不可能参与立法,故A 项错误;《十二铜表法》基 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习惯法的内容被摈弃” 的说法不符合史实,故B 项错误;依据材料“以后凡人民会议 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可知,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 应具有法律效力,贵族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 贵族对法律的垄断的局面被打破,故C项正确;随着罗马社会 的发展,罗马法也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成文法的规定不 能改变”的说法过于绝对,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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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罗马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

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

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

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

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

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

帝国前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

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

在帝国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

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

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3、《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公元前450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4、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

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5、法学家活动的加强(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

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6、《国法大全》的编纂(1)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出版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

(4)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相对于教会法大全而言)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一、渊源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

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

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

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帝政前期元老院决议是罗马法重要渊源;后期名存实亡。

4、长官告示——裁判官法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

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

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5、皇帝敕令——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

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

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

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

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类1、私法与公法——(1)世界最早,对当今影响明显(2)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3)涉及并保护公共利益(4)罗马法前期,公法范围小,私法范围大;后期,公法范围扩大,私法则缩小。

(5)公法规范带有强制力;私法带有任意性,协议性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不是实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则(自然规则),理念(论)上存在的法则。

(2)市民法,罗马市民(3)万民法,罗马境内所有的各个民族4、市民法与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性质内容三、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后世影响也很大;公法相对于私法却不甚发达2、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3、在世界古代法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第三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涉及人的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一)自然人1、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格这种制度体现出来2、人格: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人)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内容为:(1)自由身份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庭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来自由人,父母是自由人,其子女也是自由人;二是解放自由人,奴隶由于获得解放而取得自由人的身份,仍受一定限制,奴隶解放的方式有主人解放和法定解放。

除自由人外,还有准奴隶(即债务奴隶,被出卖的子女,角斗士),奴隶。

罗马法规定:身份从母,只要十月怀胎时一度成为自由人,孩子生来享受所有权利。

(2)公民权(市民权):市民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只有真正意义上的罗马市民能享有。

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市民身分获得方式:根据出生身分,从父,受胎那一刻父亲的身份,非婚生,从母,母分娩的时刻;由于解放,市民根据法定方式解放出来,奴隶获得自由权后获得市民权;奖赏。

拉丁人分为三大类:古拉丁人(最早同罗马人结为同盟,与罗马人同种族,身份相对较高);殖民地拉丁人(拉丁人移民到罗马,不享有公权,除结婚权外享有一切私权);优尼亚拉丁人(解放拉丁人,不是拉丁族的,而是主人没用合法程序解放的奴隶,只有自由权,无市民权就被归为优尼亚拉丁人)。

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权。

(3)家长(家父)权:罗马市民在其家庭中享有的权利。

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利之下的人(妻、子、女)称“他权人”。

家长权的消灭方式有:A、家长死亡;B、家长因犯罪而被剥夺家长权;C、子女因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而摆脱家长权成为自由人;D、家长自己直接取消家长权;3、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有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分别称之为大、中、小“人格减等”或“人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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