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定稿材料】
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建设标准1.1 垃圾前端收集1.1.1 重庆市生活垃圾前端收集宜采用收集站收集模式、收集箱收集模式、小压站收集模式和垃圾车收集模式。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生活垃圾前端收集推荐采用的四种模式。
这四种模式代表了重庆市今后的生活垃圾收集的发展方向,即从人力,半机械化的收集方式过渡到机械化、规范化作业,防止二次污染。
1.1.2 收集站收集模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居民投放点应配置标准的垃圾桶;2 居民应定点投放,收集人员定时定点收集;3 收集站宜采用构筑物式垃圾房;4 收集站应设置在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收集站收集模式的要求。
生活垃圾应投放到标准的垃圾收集桶中,收集桶的规格一般为120L,240L;居住区、商业区、科研、教育、办公等区域应设置固定的垃圾站点,以便于居民投放生活垃圾,收集人员定时定点进行收集;由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向封闭式方向发展,市区宜逐步取缔生活垃圾散乱放置的垃圾房,或在垃圾房内配置标准的垃圾桶配套收集,并采取防雨措施。
由于经济等因素,非封闭式的垃圾房可短时间内在农村地区保留;本条规定了收集站的设置位置,应位于路边,方便收集人员收集清运。
1.1.3 收集箱收集模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采用具有密闭性能的专用收集箱进行收集;2 收集箱与钩臂车应配套;3 收集箱的容积宜为2-5 m3。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收集箱收集模式要求。
应采用专门的垃圾收集箱为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收集箱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可以使生活垃圾在暂时贮存以及运输过程中防止“跑、冒、滴、漏”;收集箱与钩臂车应配套,收集人员用空的收集箱置换满载的收集箱,将生活垃圾运往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处置场;1.1.4 小压站收集模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压站应具有压缩功能,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条文说明】:小压站有别于转运站,规模较小,但具有压缩功能,处理能力比非压缩式收集站强。
1.1.5 垃圾车收集模式宜符合下列要求:1 生活垃圾的收集宜采用密闭性能良好的后装压缩式垃圾收集车;2 餐厨垃圾的收集宜采用密闭性能良好的自装卸式餐厨垃圾收集车。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1.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1.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1.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1.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1.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1.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1.1.6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1.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1.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1.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00 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
1.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1.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 次的标准配置。
1.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1.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1.2.2公共机构办公区1.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1.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垃圾站标准

5.0.9 收集站的边界噪声按GB3096-82规定的一类混合区要求执行。
5.0.10 收集站内的消防灭火器配置按GBJ140-90中规定的轻度危险级、
A类火灾要求进行。
5.0.11 收集站内作业区的照明强度不小于50Lx。
3.1.4 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3.1.5 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3.2 规模
3.2.1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
3.2.2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3.2.3 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
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压缩推头工作表面工作压强不小于1.1kg/cm2,压缩推头工作表面积不小于8000cm2。
2、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应是由电气控制的液压动力系统实现。电气控制系统应实现作业动作程序化、并互锁和应实现各作业动作可单独操作和点动。
3、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4、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维修、保养应方便、简易。
小型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浏览 5 次)SETTING STANDARD FOR SMALL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STATION WITH COMPACTIONDG/TJ08-402-2000J10015-2000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 总则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总则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海市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技术要求》沪绿容(2011)112号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技术规范LHSR01-20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oading and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Of Shanghai small compression station for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2011年4月目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要求 (3)4.1一般要求 (3)4.2预压机 (3)4.3前装式集装箱 (5)4.4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拉臂装置 (5)4.5预压机、前装式集装箱、拉臂装置接口参数要求 (6)5试验方法 (8)5.1试验前准备 (8)5.2预压机试验 (8)5.3前装式集装箱试验 (10)5.4预压机、前装式集装箱、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对接试验 (11)6检验规则 (11)6.1检验分类 (11)6.2出厂检验 (11)6.3型式检验 (11)附录 A(资料性附录) (13)I前言为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运输系统的环保化、标准化,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美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远征环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华冠希尔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锡铭、徐勇、盛金良、王伟新、张后亮、邓树林、黄良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结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

上海市地方标准《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DG/TJ08-402-2000前言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1总则1.0.1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1.0.4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5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垃圾压缩站实施方案

垃圾压缩站实施方案垃圾压缩站是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体积,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因此,建立和实施一个科学合理的垃圾压缩站方案对于城市垃圾处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垃圾压缩站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垃圾压缩站的选址是至关重要的。
选址应考虑到离垃圾产生点的距离、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一般来说,垃圾压缩站应该远离居民区,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选址还应考虑到垃圾收集车辆的进出方便,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其次,垃圾压缩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
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垃圾压缩站的建设还应考虑到垃圾处理设备的选用,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在垃圾压缩站的运营管理方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垃圾压缩站的实施方案还应考虑到垃圾处理的技术和设备。
应选择先进的垃圾处理设备,如垃圾压缩机、垃圾焚烧炉等,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垃圾处理技术的进步。
最后,垃圾压缩站的实施方案还应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垃圾处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综上所述,垃圾压缩站的实施方案应考虑到选址、建设、运营管理、技术设备、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垃圾压缩站的方案,才能有效地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垃圾处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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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SETTING STANDARD FOR SMALL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STATION WITH COMPACTION
DG/TJ08-402-2000
J10015-2000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
前言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简称收集站)是“九五”期间上海市环卫部门对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实施调整、改造的一项改革措施。
在居住小区设置收集站替代“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中要求设置的垃圾站和垃圾箱房。
收集站的运营,减少了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数量,减少了污染点;对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质量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收集站在处置垃圾时,对居民生活垃圾进行压缩、减容、封闭装箱,提高了垃圾收运效率,也有相当的环卫经济效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15日在“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逐步推广建设相对集中的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为了规范、推进收集站的建设,必须明确收集站的设置原则、建筑和环境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的配置依据等以使收集站的建设工作顺利、有效,特制定“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效良、谭和平、胡善花
1 总则
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
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1.0.4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5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收集站的设置
2.0.1 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2.0.2 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2.0.3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
1 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小于4000kg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4 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0.5km或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0.8km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收集站。
3 选址和规模
3.1 选址
3.1.1 编制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详细规划时,应当包括收集站设置。
3.1.2 收集站的选址应考虑居住区的景观和有利于保护环境。
3.1.3 收集站应单独设置。
收集站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3.1.4 收集站的位置应选在服务区域内方便环卫车辆作业和垃圾收集车作业安全的地方。
3.1.5 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3.2 规模
3.2.1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产量确定。
3.2.2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3.2.3 生活垃圾产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来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收集站的处理规模(kg/d)。
n —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
q —生活垃圾人年均日产量(kg/人·d),取值0.60 ~ 0.65kg/人·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指垃圾高产月份的日均产量与年平均日产量之比,取1.13 ~ 1.15。
α—垃圾产量增长系数,取值1.2~1.5。
3.2.4 收集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日产量。
表3.2.4 收集站建筑面积确定垃圾日产量(kg)建筑面积(m2)备注
≤4000≥80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25m2
>4000 ≥130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面积不小于40m2
3.2.5 收集站前应有垃圾运输车运行的空地面积。
该面积可包括收集站建筑前的道路面积在内。
站前垃圾运输车运行、停车作业区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在内不小于14m,不包括道路长度时应不小于7m。
3.2.6 垃圾运输车通往收集站建筑物的倒车距离不大于30m。
4 设备和设施
4.1 设备
4.1.1 收集站内配置的主要设备应有卧式垃圾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专用垃圾箱、垃圾收集小车和移位设备等组成。
4.1.2 专用垃圾箱是指与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的运输垃圾容器(以下简称垃圾箱)。
4.1.3 垃圾箱内装载垃圾量宜与用5t级载货车底盘改装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4.1.4 垃圾箱必须与收集站所在地环卫作业部门配置的车箱可卸式垃圾运输车相匹配。
4.1.5 垃圾箱的基本要求
1 垃圾箱内额定装载垃圾量为4000kg。
2 垃圾箱与压缩机的定位、接合应正确可靠。
当垃圾箱与压缩机分离时,不应有垃圾从垃圾箱与压缩机接口处散落到地面上。
4.1.6 压缩机的基本要求
1、压缩推头工作表面工作压强不小于 1.1kg/cm2,压缩推头工作表面积不小于8000cm2。
2、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应是由电气控制的液压动力系统实现。
电气控制系统应实现作业动作程序化、并互锁和应实现各作业动作可单独操作和点动。
3、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4、压缩机上各工作装置的维修、保养应方便、简易。
4.1.7 收集站内配置一机多箱时,应有移位设备。
移位运动应平稳、定位可靠、操作方便。
4.1.8 收集站内配置设备数量应根据其服务区域内垃圾日产量确定。
表4.1.8 收集站内设备配置
垃圾日产量(kg)设备配置
压缩机(台)垃圾箱(只)移位设备(套)
≤4000 1 1 /
>4000 1 2 1
4.1.9 垃圾箱、压缩机及移位设备在收集站内的安装应按这些设备的生产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实施。
4.2 设施
4.2.1 收集站的用电、用水量应按下表配置:
表4.2.1 收集站用电、用水
站内设备配置用电(kW)用水(m3/d)
380V 220V
一机一箱≥7.5≥1.5≥5
一机二箱(机移动)≥10≥2.0≥10
4.2.2 收集站应设置控制垃圾压缩机作业的操作室或操作台。
4.2.3 收集站应设工人更衣、洗手、或存放工具的设施。
4.2.4 收集站应配备专用供水管路和排污水管路。
4.2.5 收集站内应配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
5 建筑和环境
5.0.1 收集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作业方便、安全的要求。
5.0.2 收集站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5.0.3 收集站内的地面应耐磨、耐腐蚀、防滑,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整、光洁,易清洁。
5.0.4 收集站建筑物应分别开设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的通行门。
垃圾运输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不小于3300mm×4000mm。
垃圾收集小车通行门的净尺寸(宽×高)不小于1800mm×2100mm。
5.0.5 收集站建筑物内的净高度应不小于5m。
5.0.6 收集站建筑物的开间由收集站内设备布置决定。
表5.0.6 收集站建筑物宽度(开间)
站内设备配置开间(m)
一机一箱≥5.0
一机二箱≥9.0(2×4.5)
收集站建筑物的进深不小于10.0m。
5.0.7 收集站的地面应有适当坡度(0.01~0.015),并在墙脚设水沟以及在垃圾收集小车和垃圾运输车通行门口设铸铁盖板水沟,并应有排水措施。
5.0.8 收集站内的采光、通风窗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
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通风、采光面积。
5.0.9 收集站的边界噪声按GB3096-82规定的一类混合区要求执行。
5.0.10 收集站内的消防灭火器配置按GBJ140-90中规定的轻度危险级、A类火灾要求进行。
5.0.11 收集站内作业区的照明强度不小于50Lx。
5.0.12 收集站内应设置垃圾渗沥水的集流设施。
收集后集中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5.0.13 收集站应注意环境绿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