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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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资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二) 变更情况资料: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证明材料,(三) 良好行为记录,(四) 不良行为记录,(五) 信用评定情况。

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桂建发[201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
通知
(桂建发〔201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定》)和《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
知》(桂建管〔2015〕97号,以下简称《诚信卡管理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异地试验室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非工商注册地)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见证取样项目的试验室。

不从事具体检测工作仅承接业务的业务接待处或办事处,以及为了做好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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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四)全部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延续注册不需要提供);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书、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检测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在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资质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设的试验室是企业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接受检测委托,其作为企业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须具备本规定附件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八)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增加其它项目检测资质的,除提交以上所列材料外,尚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天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定。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预拌商品混凝土厂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也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年龄不宜超过周岁,周岁的检测人员不宜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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