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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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本行票据业务发展,防范票据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会计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所指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质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经营机构,各分行可据此制定本机构业务操作细则。

第四条票据业务岗位分为前台、中台与后台。

其中,前台设置营销岗,中台设置风险审核岗、审批岗、放款审核岗、资料保管岗,后台基本设置为票据初审岗、票据复核保管岗、营运外勤岗。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发展,逐步设置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

前、中、后台岗位不得兼任。

第五条从事营销岗、风险审核岗、放款审核岗人员必须具有信贷从业资格,从事票据审验岗、会计核算岗、票据保管岗、票据托收岗、营运外勤岗人员必须具有本行认可的票据审验资格。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营销岗。

1.负责票据贴现业务营销;2.负责贴现主体资格的初审及准入发起,贴现资料的搜集、准备;3.负责贴现票据的初审及贸易背景的调查;4.负责票据系统录入,专人负责业务资料的扫描;5.负责落实贴现业务贷后管理;6.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营销、调查及初审,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7.负责转贴现交易对手资质的初审及准入发起。

(二)票据审验岗。

负责参照《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细则》和《银行票据查询细则》进行纸质汇票的审验、查询查复及印鉴核对,确保票据、查询查复真实有效,印鉴核对一致。

(三)风险审核岗。

1.负责对贴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贸易背景、信用风险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规,信用风险可控(参照附录1);2.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业务资料及交易合同等要素进行审核,确保业务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八条经营机构根据本行《ⅩⅩ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银〔2009〕768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进行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

【税会实务】会计基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税会实务】会计基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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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会计基础: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指银行对资信良好、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经银行审核后,在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对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持有的第三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予以贴现的业务,且该专项授信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特点:
1、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和流通能力;
2、帮助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将承兑人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3、额度一经确定,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操作便捷;
4、改善持票人现金流,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企业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银行提出商票保贴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银行调查客户资信,进行审查和审批,核定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
3、银行与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或承兑人签订商票保贴业务协议;
4、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持票人可随时将票据、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交付保贴银行,银行核实后,办理贴现放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23页文档资料

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23页文档资料

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06〕201号关于印发《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分行,南昌分行筹建组、合肥分行筹建组:为进一步推动本行票据业务的发展,更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现将《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新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一、产品释义: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二、产品价值:(一)对承兑人:1、将企业自身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既增强票据流通性,又可以提高企业信誉;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实现现金采购,约期支付,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充分发挥使用商票的好处,即不需要手续费支出和承兑保证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承兑并支付票据,将融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4、通过与本行紧密合作,实现票据封闭运作,减少可能发生的案件,简便业务操作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对贴现人:1、授信企业是承兑人的,贴现人可省却信用评级、业务授信等繁琐手续;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取得保贴商票等同于取得现金,实现现金销售;3、如采取固定的贴现利率,可以规避贴现利率变动风险,锁定财务成本;4、贴现手续简便,贴现资金取得及时;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我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贴现审查经办行营业部收到信贷部门交来的材料后,着重审查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汇票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票面无涂改迹象,为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票据,防伪标记真实齐全。

(二)汇票的大小写金额相符、清晰;不得更改事项没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承汇票)须加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且真实有效,汇票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与印章的行名、行号一致。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承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须符合规定。

(四)银承汇票的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应与出票人一致,并加盖有权人员私章。

商承汇票承兑人在商承汇票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五)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应加盖汇票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私章,并与收款人一致。

(六)汇票如有多次转让需粘单时,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加盖骑缝章。

(七)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八)对要求贴现的银承汇票,经办行营业部须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查复书,注明汇票的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编号、金额、出票人全称等要素,同时还必须写明“汇票是否你行签发?有无挂失止付冻结他查?回复请注明完整票号。

”等。

经办行营业部审查并收到承兑银行的查复后,打印查询查复记录,签章确认,并将资料交予信贷部门。

(九)对要求贴现的商承汇票,经办行营业部须对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行实行双线实地查询,分别向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行发出查询书,要求其确认商承汇票签发情况和承兑人在商承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为其在开户行的预留印鉴。

最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法律法规和《ⅩⅩ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兴银[2007]463号)等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基本条件第五条向本行申请商业汇票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业务品种与额度占用第六条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可按保贴申请人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一)买方额度商票保贴:买方(承兑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买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买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买方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二)卖方额度商票保贴:卖方(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保贴额度,本行根据卖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商业汇票量等核定保贴额度,与卖方签订商票保贴合作协议后,对卖方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买方(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卖方(贴现申请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贴现申请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剖析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剖析

商票保贴业务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剖析商票保贴业务是指企业或个人持有的商业汇票通过贴现机构或银行进行贴现,以获取提前兑现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票保贴业务的操作实务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商票保贴业务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商票准备:企业或个人持有的商业汇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票面金额、票面到期日、付款行等。

在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前,需要核对商票的基本信息,确保商票符合贴现的要求。

2. 商票背书:商票在贴现前需要进行背书,即将商票权利转让给贴现机构或银行。

背书是商票保贴业务的必要步骤,可以通过签字、盖章等形式进行。

3. 商票贴现:在商票背书完成后,可以将商票提交给贴现机构或银行进行贴现。

贴现机构或银行会根据商票的信用情况、市场利率等因素,决定是否贴现以及贴现金额。

贴现金额一般为商票面额减去利息,贴现机构或银行会在贴现后将资金划入企业或个人的账户。

4. 商票到期兑付:商票到期日是商票保贴业务的重要参考日期。

在商票到期日前,企业或个人需要确保商票背书、贴现等手续已完成,并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商票。

商票到期时,贴现机构或银行会自动从企业或个人的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完成商票的兑现。

商票保贴业务的操作实务中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主要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评估:在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前,贴现机构或银行需要对商票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商票的付款人信用状况、票据的真伪、商票的流通情况等,以确定是否贴现以及贴现金额。

2. 背书风险:商票背书是商票保贴业务的关键步骤,背书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背书风险,贴现机构或银行需要核对商票的背书人身份和背书形式,确保商票的背书合法有效。

3. 假票风险:商票保贴业务中存在假票风险,即商票的真伪问题。

为了防范假票风险,贴现机构或银行需要对商票进行严格的真伪鉴定,如核对商票的票面信息、防伪特征、票面印章等。

4. 逾期风险:商票保贴业务中存在逾期未兑付的风险。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促进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积极、稳健发展,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为人民币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我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办理不具有或者不能确认上述关系的商业汇票业务。

五、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纳入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按信贷授权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所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须按信贷相关系统要求及时登录记载。

六、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办法》和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商业汇票的承兑一、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与本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三)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四)符合本行信贷政策要求。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向我行申请承兑时的处理:出票人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具体说明申请承兑的金额、期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情况;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允许受理后,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四) 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或者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五)经年检的贷款证(卡);(六) 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执照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或者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 (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七)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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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银[2007]235号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票据监管制度以及《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总行。

联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总行会计结算部连惠芳,联系电话:22168798。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2. 《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业务管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制度规定通知本行发送:法兰克纽曼、肖遂宁、王骥、刘宝瑞、郝建平、胡跃飞、王博民、李文活、陈蓉、办公室、合规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信贷审批中心、信贷组合管理部、汽车金融部华北信贷审批中心、贸易融资部、企业关系管理部、公司产品开发部、单证中心、离岸业务部、会计结算部、计财管理部、财务信息与资产负债管理部、清算中心、信息系统部、IT运维中心、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室、金融机构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管理部、住房与消费信贷部、校对:梁浩添联系人:梁浩添联系电话:22168881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7年4月17日印发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保贴业务管理,规范其业务操作,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是指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背书人或持有人核定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其商业承兑汇票给予贴现的一种授信行为。

我行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包含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贴授信、贴现以及其放款、贷后管理、会计操作等流程。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保贴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客户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第四条申请办理保贴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受理条件的相应条款,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与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结算量一般不低于其总结算量的10%。

(二)与我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贴业务,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的两种类型:(一)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出票人且为承兑人)向我行申请保贴业务。

(二)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保贴申请人(保贴申请人为贴现申请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也可给予保贴。

第七条我行办理保贴业务,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保贴业务授信余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 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含);AA- ~A级(含)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含);A-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含);BBB级(含)以下客户保证金比例为100%;对未评级客户收取100%保证金。

(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第八条禁止对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保贴业务。

第九条保贴业务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三章出票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第十二条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我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十三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第十四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出票人凭票据领用单向开户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签发,我行只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四章保贴、贴现的信贷操作流程第十六条保贴业务的调查、审查以及审批,执行我行现有制度,相关经办人员,按我行授信尽职要求承担职责。

第十七条根据保贴业务的特点,保贴业务调查环节,还应落实以下事项:1、调查客户申办的保贴业务是否符合我行保贴业务的准入资格、条件及要求。

2、核准保贴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见附件1-1)。

3、核定客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量相符。

4、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前景和产供销关系是否稳定。

5、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6、核实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防止客户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7、根据我行保贴业务保证金比例的要求,与客户商定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根据保贴业务的特点,保贴业务审查环节,还应落实以下事项: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保贴业务准入资格和条件。

2、申请人申请的保贴业务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具体分析其有无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供货总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交易记录;申报的保贴额度是否匹配;防止客户通过关联关系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3、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是否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客户获得我行保贴额度,持额度合同或保贴函(见附件1-2,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一条等)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我行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人员按我行贴现制度,在额度内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如保贴行和贴现行不是同一家分行的,凭保贴函办理贴现时,贴现行市场部门在办理经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应出具经支行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主管行长(或市场部经理)签批的保贴函查询申请书(见附件1-3),以及保贴函客户留存联提交会计部门查询。

保贴行应查复、确认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五章保贴业务放款及其额度的台账管理第二十条客户获得保贴业务额度后到我行申请办理放款手续时,放款中心和经营单位按照我行放款制度承担相应职责,会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和放款制度对放款通知书、保贴函(如有)的完整性,以及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办理保贴业务放款时的进一步要求:(一)单笔业务保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办理保贴业务放款时应按要求收取保证金。

其保证金的管理,按我行现行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客户使用我行保贴额度后,对后补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做法,我行暂不作统一要求;但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有要求的,须从其规定。

(四)应与保贴申请人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中对贴现申请人身份予以约定:若约定为收款人,我行只对收款人办理贴现;若为持票人,我行则对经合法背书后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贴现。

(五)应与保贴申请人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中约定商业承兑汇票是否需要出具保贴函以及查询要求:1、如约定每次签发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申请人均须向我行申请取得《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则我行办理贴现时仅对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予以贴现;2、贴现申请人不为保贴申请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即贴现申请人)向贴现行申请贴现时,贴现行应向承兑人发出《深圳发展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确认函》(见附件1-4),经其确认后贴现行方才办理贴现。

3、如贴现申请人即为保贴申请人,可约定不用开立保贴函。

(六)出具保贴函的,必须一票一函。

(七)对保贴额度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行应查询其签发、承兑、背书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保贴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贴现额度的,若其在我行已有综合授信额度,则须另行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具体约定我行对其在贴现额度合同确定的额度内签发并承兑、或背书转让、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贴(或仅对其中一种、两种方式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保贴)。

第二十三条保贴业务放款后,应对客户及时登记其综合授信额度台账及保贴额度管理台帐,确保保贴业务限制在相应额度项下使用,至该笔保贴业务到期收回帐款时注销其相应授信额度。

开出保贴函的,会计部门要登记表外账,保贴函办理贴现后要及时销记表外账。

第六章贴现放款和商票收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客户持我行保贴额度项下商业承兑汇票经我行办理贴现审批后,办理贴现放款时,应执行我行现行放款制度的相关规定。

持有保贴函办理贴现放款的,并须履行以下事项:(一)贴现行与保贴行不是同一家分行的,贴现行办理贴现放款后,应通知保贴行,保贴行收到通知后进行表外的记账处理。

(二)贴现行和保贴行同属一家分行但不为同一家经营单位的,分行放款中心应在保贴函放款中心留存联复印件上加盖放款中心公章,与《对公放款通知书》一并出具给贴现行。

出账后,贴现行会计部门应立即通知保贴行,告知已贴现该保贴函项下的汇票,保贴行会计部门应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我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能够按时收款,贴现行应提前提示付款,一般要求在汇票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汇票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及到期、逾期处理第二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经我行保贴后,经营单位、分行以及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行我行贷后管理制度,做好监测预警、信贷合规监管等工作,及时完成贷款风险分类、准备金计提等工作。

贷后应对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加强管理:(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授信额度;(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三)资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五)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根据银行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对保贴业务的相关信息,相关负责岗位要及时、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数据补录系统》及《深圳发展银行数据录入查询系统》,填制报送相关票据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资料。

第二十八条保贴额度项下贴现业务一旦在我行发生逾期,我行应立即加强跟踪和监控管理,并视情况采取处罚措施,逾期7个工作日的停止其保贴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贴现行对所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交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如遭拒付,贴现行应立即对保贴申请人及其担保人、贴现票据上的前手及票据担保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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