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明年将重拳打击消费储值和不正当有奖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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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鄂工商文[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195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现将《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维护节日市场繁荣稳定,切实保障消费安全,省工商局决定,自11月下旬起至2010年2月底,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危害消费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打”)集中执法行动。

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整治重点这次“严打”集中执法行动,以确保“两节”消费安全为目标,以查办案件为抓手,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严重危害消费安全的违法行为:一是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以节日大众消费的饮料、奶制品、粮油食品及副食品、肉禽蛋类卤制品、儿童食品、调味及腌制品、节日时令食品、裸装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虚标厂名厂址和质量、认证标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违法行为。

二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酒类商品、家用电器、燃气器具、建筑及装饰材料、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名称、字号“傍名牌”,伪造冒用认证、名优标志、产地和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以医疗、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金融类广告为重点范围,以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商品包装物广告为重点对象,严厉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者借节日促销之机进行虚假打折让利、虚假有奖销售等消费欺诈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13•【文号】国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8.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循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暴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二000年八月十三日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二000年七月十七日)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禁止传销活动。

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积极行动,严厉打击,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

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

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但是,由于消费市场的不完善和商家作恶,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依然屡见不鲜,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消费权益整治方案,力图在法律的保障下打破商家作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加强对商家的监管1.严格审核商家资质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工商局应该在商家进驻市场前加强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管工商局应该建立完善的商家行为监管制度,对商家的价格、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重点查处商家作恶行为对于那些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差等违法行为的商家,工商局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查处,对于恶意商家要坚决打击,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公示,以示警戒。

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工商局应该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救济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诉、维权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增强消费者信心工商局应该积极宣传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相关信息,增强人们的消费信心。

3.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工商局应该加强对商家的管理监管,完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准确的选择。

三、强化市场监管1.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工商局应该制定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2.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商局应该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商家信息,推动市场诚信度的提升。

3.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商局应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丰富的消费者维权信息和条件,增强消费者维权的有效性和实践性。

综上所述,工商局消费权益整治方案要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3.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4]16号【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2004-04-05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今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有所抬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有的地区出现在校学生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新情况;有的不法组织打着种种旗号,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的非重点地区也出现了传销人员聚集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

近日,对广东茂名、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及重庆等地出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指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断巩固打击成果。

二、重点内容专项行动的重点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坚决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反弹。

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严格依法惩处转型企业传销和违规培训活动。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无偿试用、滥促销等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工商部门、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商业诚信度,推动商业行为规范发展。

二、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欺诈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强商业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商业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细则,明确商业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业观念,严格遵守商业行为规范,提高商业诚信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加强合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市民的消费安全。

三、组织实施1.组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工商部门要制定整治计划,按照任务要求,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3.对于发现的商业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行动,严肃处理,做到及时查处,形成震慑效应。

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业观念,提高商业诚信度,增强公众对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认识和支持。

四、工作效果评估要定期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统计并分析整治工作的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1.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

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

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行动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辽工商发[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7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1月20日至12月20 日集中进行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的本质和危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直销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我省市场秩序,构建和谐辽宁做出贡献。

二、重点内容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

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打击重点。

对确定的重点地区,组织全面清查;对在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

三、主要措施(一)集中时间,排查线索,制定查处方案。

各地工商部门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群众举报、工商巡查发现的线索,以及省内保健品经销企业及外埠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仔细排查,进一步摸清传销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查处方案,组织联合行动,依法予以取缔。

遇有跨地区的传销线索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统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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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明年将重拳打击消费储值和不正当有
奖销售-
针对目前某些商家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及利用“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予以重拳打击。

在1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暨全国工商系统双先表彰会上,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表示,明年工商系统将严厉查处以“消费储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查处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宣传、虚假打折和降价、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开展以买卖、加工承揽、旅游、重要生产资料等合同为重点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并严厉打击中介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同时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

我国还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传销。

王众孚称,明年各级工商部门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加大对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参与的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组织网络。

新华社·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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