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鄂环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地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十二五”污染防治重要工作加以推进,要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督促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
要把好污水处理厂“环评”、“三同时”关口,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
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在2012年12月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三、强化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鄂环办〔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2〕5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鼓励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试点内容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单位及应满足的条件(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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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省固废管理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所辖县、市、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市名单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内容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内容重点为: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完成和监管重点源清单建立情况;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非法转移倾倒管理情况;进口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督查考核相结合,严格落实环保部“七不准、七承诺”,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辖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
(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纳入管理档案,并逐年补充完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鄂环办[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5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省厅定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此次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整治力度大,环保部对专项整治情况要组织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依据,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资金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类别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强化对新产生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
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特别是无主的危险废物)和疑似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查,完成重点流域、居民聚居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工作。
三是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四是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鄂环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务院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环保部迅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危废产生、处置单位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42号)、《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等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为组织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计划于2008年5月至7月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尽快组成专项检查工作专班,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请各地市环保部门于2008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及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3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3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十二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
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必要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二、属地管理,纳入考评
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
湖北省制定并实施《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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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
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
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
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
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
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市、州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
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
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
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