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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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华侨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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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学位办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华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夜大学、成人脱产、函授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含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经审核准予毕业;3、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内地生不低于25,境外生不低于23,自学考试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合格;4、参加我校组织的三门学士学位课程抽考外国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均合格。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第三条1~4款的任一条件者;2、在学习期间,曾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3、自学考试学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4、在校学习期间曾留降级者。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及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校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9年1月12日批准,自。

2014届华侨大学厦门校区生活指南

2014届华侨大学厦门校区生活指南

一、校区简介 1、华侨大学厦门校区规划图 2、校区综合教学楼分区及房间编号标识平面示意图 二、指导服务 1、生活篇(餐饮、住宿、医疗、服务、交通、安全) 2、课业篇(入学教育与素质测评、学分学籍、图书馆) 3、课余篇(校园文化、学生组织及团体、文体活动、党团活动、科技创新、 社会实践、学生培养、志愿服务、心理咨询、网络服务、学生管理) 4、助学篇(助学措施、阳光成长计划、助学政策) 5、就业篇(就业状况、就业指导、就业服务) 三、实用信息 1、厦门校区上课作息时间表 2、厦门校区重要电话 3、厦门校区邮政地址 4、华侨大学校历 5、厦门火车站始发列车时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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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华大——厦门校区学习生活指南
一、校区简介
1、华侨大学厦门校区规划图
2、校区综合教学楼分区及房间编号标识平面示意图
C 区一层房间编号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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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华大——厦门校区学习生活指南
综合教学楼分区编号示意图
C 区三层房间编号示意图
校区部门和学院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校部机关单位、华侨华人研究院、数量经济学研究院办公地点设在行政研发大楼(综合教学楼群 A 区)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D4 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工学院 办公地点设在 E4 区,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C4 区,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C5 区,建筑学 院办公地点设在 D5 区,华文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E5 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F4 区,音乐舞 蹈学院办公地点设在 F5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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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华大——厦门校区学习生活指南 (3)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或在外租房住宿;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者擅自让他人进住宿舍; (4)注意个人财产安全,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养成出门上锁的习惯; (5)公寓内严禁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 什么是社区表现分、如何考评?社区表现分与学生是什么关系? 住宿生社区表现分是指用积累分的形式记录每位住宿生在学生社区的日常表现,包括学生宿舍个人卫 生成绩、学生文明行为表现两大部分。每学年第一个月以 100 分起算,每个月通过对住宿生的日常表现进 行检查考评得出当月的积累分。 住宿生在学生社区的日常表现是住宿生在校参与评优评奖、贷款、困难补助和担任学生干部的重要依 据,也是对学生在社区表现不良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希望同学们认真阅读《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 化考评办法》 ,自觉遵守学校的纪律,以免给自己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电话:0592-6160339;办公地点:学生社区刺桐苑 1 号楼 1 层。 医疗 在学校生病了怎么办? 如果您发生意外伤害或生病了,要及时到校医院下属的厦门校区门诊部就医。厦门校区门诊部设在后 勤综合楼(学生餐厅对面)一至二楼,目前设有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医学影 像科、医学检验科和综合药房等临床、辅助科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 同学们如有必要,也可以到校外医院就医。在厦门校区,从校大门乘坐 BRT 到嘉庚体育馆站下,步行 较短的距离即可达离校区最近的综合性大型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岛内的大型医院还有:厦门市 第一医院、厦门市中山医院、厦门市中医院、解放军 174 医院、仙岳医院等。 目前学校所在的厦门市已实行大学生医疗保险(简称大学生医保)制度,有关参保事宜请详细阅读本 指南的有关部分。学生入学之后即由学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留学生除外) 。一般常见病、 多发病可持社保卡到厦门校区门诊部就诊。如需住院治疗,可持社保卡到厦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新生入学后是否要体检?如体检不合格怎么办? 大学的学习任务繁重,集体生活也需要有健康的体魄。学校委托校医院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全体新 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认该生能否适应大学生活。 体检不合格的,如属高考体检时隐瞒舞弊者,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如属高考体检之后患有疾病, 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下 学年开学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生的卫生保健原则有哪些? 1、搞好环境卫生:勤打扫生活、学习环境,除四害;勤换洗衣、被、床单、鞋、袜等,注意室内通 风和美化环境。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勤洗手、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澡、换衣服;饭前便后 洗手,饭后漱口,早晚刷牙。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大小便;用自己的毛巾、手帕,不用 手揉眼,不挖耳孔、鼻孔;吸气用鼻孔,咳嗽、喷嚏时用手帕或纸巾掩盖口鼻。 3、搞好饮食卫生:饮食要定时定量,进食时不谈笑,细嚼慢咽;不在饭前或运动后大量饮水;不吃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华侨大学新生攻略-学习专题

华侨大学新生攻略-学习专题

华侨大学新生攻略——军训专题Q:大学里是怎样来衡量成绩的?A:绩点。

Q:那这个绩点是怎么计算的?A:【各科成绩划分五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补考(60以下)【单科绩点】:优秀:5;良好:4;中等:3;及格:2;不及格:0Q:我听别人说过“学分”,那学分是什么?A: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

一般一周几课时就几学分。

大学和高中不一样,我们是每个学期都有不同的课程,上完该课程会有考试(也就是期末考试),如果你通过了(60分以上),那么你就拿到了该门课的所有学分;如果没有通过,那么就需要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提前三天)进行补考,补考通过者即为补过,那么同样你也拿到了这门课的学分;如果没有通过,那么你就得重修,重修得交重修费。

Q:这个“学分”有什么用吗?A:学分和毕业、选修等等息息相关。

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120学分左右,两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80学分左右。

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

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学院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同一个学院、同一种学制的海外、港澳台等境外学生和内地学生,其最低毕业学分可以有所不同(详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Q:“学分”和“绩点”有什么联系吗?A:大学绩点=(单科绩点*单科学分之和)/(各科学分之和)Q:“各科成绩”是只有期末考试的考试成绩吗?A:不是的。

各科的成绩,期末一般占70%,平时占30%(平时指期中考,考勤,上课表现,作业等)Q:我很关心开学的英语考试,请问英语考试有什么用吗?A:为了分英语A、B班。

Q:那这个AB班有什么区别吗?A:A、B班差别:英语总共4册,A班不用上第1册,直接从第2册开始上。

所以大二下学期A班没英语课,但是有个BEC的选修课。

A班期末考比B班难。

A班大一下学期可报英语四级,B班大一上学期期末成绩2个都良以上的下学期也可以报英语四级。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为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减为主体,以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助学体系。

第二条为了管好、用好助学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助学金来源第三条学校每年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返还部分作为学生的奖、贷、助、勤、减资金。

第四条国家指定银行向我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国家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学生助学金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按比例掌握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按比例分解为奖学金、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三个项目下拨各学院掌握,各个项目经费独立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全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

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细则,困难补助的评定及审批办法,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克扣经审定应发给学生的各类助学金。

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以及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帐目,并做到详实、规范、妥善保存以备审计。

学校每年将对部分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违反本条款者,除追回款项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第四章助学金的使用办法第十一条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学生活动费、困难补助、奖学金三项下拨各学院:1.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等。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国际学生应遵纪守法并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协同配合、积极稳妥”的培养原则,加强和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出入境及居留许可管理工作(华文教育、汉语言等专业学生的签证管理由华文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国际学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是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第八条国际学生须持X1或X2字签证入境,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无法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将不予注册。

第九条国际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到相关单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华侨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华侨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华侨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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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由本人到院(系)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经院(系)办公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分的计算第八条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

原则上每18学时的课程为1学分。

某门课程的学分数等于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8。

学分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每周以1学分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如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若补考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非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条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120学分左右,两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80学分左右。

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

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院(系)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同一个院(系)、同一种学制的海外、港澳台等境外学生和内地学生,其最低毕业学分可以有所不同(详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四章绩点制第十一条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

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绩点数为5;良好:80-89分,绩点数为4;中等:70-79分,绩点数为3;及格:60-69分,绩点数为2;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二条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四个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

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凡多选修的任选课、辅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创新实验课程、军训、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等均给予相应的附加绩点。

第五章课程管理第十四条全校各院(系)、教学部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为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院(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修读,一般在每学期末和学期初的前两周内,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选课的管理。

1.原则上,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院(系)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一般中途不能退选;如该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课,不能无故缺课,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

考勤的管理和处理,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七条免修。

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参加教务处或院(系)组织的免修考试,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可准予免修,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

预科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免听。

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一学期最多两门)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

但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该生将被取消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缓修。

学生因学习困难、患病或其他原因,可申请缓修课程。

每学期缓修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重新学习。

校公共基础课经补考不及格或其他类型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不及格不予补考。

每学年所修(含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55学分。

对于挂科课程累计达4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一开出重新学习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院(系)开出重新学习班,要求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

原则上,校公共基础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5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应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

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

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3~1/2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二条免听、免修、缓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由院(系)教务员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网络上传教务处学务科备案,并应于开学前三周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学生修读学分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不应超过55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课程的最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是校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其他重要课程。

每学期一般安排3至4门考试课程,其他课程为考查课程。

考核在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试和考查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绩点数的对应关系见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在考试课程的最终总成绩中,一般课终考试成绩约占60%~80%,平时成绩约占30%~40%。

第二十八条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及完成实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也可以在考查前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或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课程的考核成绩包含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如学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补考。

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无故缺考者不允许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内进行,由教务科负责安排。

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均按及格记载。

非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

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根据累计学分获得的情况决定放弃该课程成绩、重选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二条缓考。

在课程最终考试期间,如因课程考试安排冲突、急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急重病须提供校医院的诊疗证明与病历),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

如缓考课程属校公共基础课,可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当作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缓考缺考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新学习。

如缓考课程不属校公共基础课,则可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试。

第七章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第三十三条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供学生修读。

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如前两年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0,可以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对境外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专业应制定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应当修读的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辅修专业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40学分左右。

第三十六条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分,可作为跨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均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

但是,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经主修专业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可用辅修专业所得的学分来弥补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学生应当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各院(系)应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学前审核完毕,报教务处批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仍由主修院(系)管理。

学生应按所修读的学分缴交学费。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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