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

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是保障电影放映秩序,提供观影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电影放映场所管理规范,保证观众的权益和安全,以下提出了一些管理准则和标准。
第一章:场所基本要求电影放映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场所设施完备:场所应具备适当的观影设备,包括电影播放设备、音响设备、投影幕布等,以及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灭火器材。
2. 观影环境安全:场所的楼梯、走道、应急通道等应保持通畅,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观众席位宜设置在合适位置,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舒适。
3. 卫生清洁:场所应保持经常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垃圾箱等,确保观众观影期间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观众服务为了提供优质的观影服务,电影放映场所应做到以下几点:1. 观众票务管理: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确保观众购票便利,可选择的支付方式多样化,并及时提供票务信息和售后服务。
2. 座位计划:场所应有合理的座位布置和计划,以保证观众的视野良好,同时遵守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观众数量限制。
3. 观众礼仪和安全:场所应当设立明确的观众行为准则,以维护良好的观影秩序。
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放映管理为保证电影放映质量,场所应做到以下几点:1. 放映设备维护:场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放映设备,确保良好的放映质量,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观众投诉。
2. 放映时间安排:准确掌握电影时长,严格按照安排开始和结束放映,不得过长或过短,以免影响观众的观影体验。
3. 放映内容合法合规:场所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影放映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放映未经审查或违法的影片,确保放映内容健康、积极。
第四章: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是电影放映场所管理的重要一环,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 安装消防设施:场所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 定期消防演练:场所应开展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观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确、迅速地疏散和扑灭火源。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放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影放映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电影放映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七条电影放映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符合消防要求;(三)电气线路敷设规范,无裸露、破损现象;(四)通风、照明、防雷、防雷击等设施齐全,运行正常;(五)放映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对放映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放映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放映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放映场所的监控,确保放映场所安全有序。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电影放映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电影放映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指的是以提供文化、娱乐、休闲等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包括电影院、剧场、歌舞厅、娱乐场所、演艺场所等。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同当地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消防部门、电力供应单位、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定义合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责任,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清理隐患。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适当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顺畅。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制定火灾预案和逃生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报告相关安全事件。
电影放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影放映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电影放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5.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6.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措施1. 设备设施安全(1)放映设备、音响、投影、服务器、3D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
(2)电气线路、配电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2. 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器材应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人员安全(1)员工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2)员工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
(3)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上岗、违章操作。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3.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六、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了提高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合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旳,合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旳文化娱乐场合是指依法设立旳营业性电影放映场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表演场合、娱乐场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旳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分别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管理条例》、《营业性表演管理条例》、《娱乐场合管理条例》拟定旳职责对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中旳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她有关安全生产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旳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旳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旳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旳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旳有效实行;(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文化娱乐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旳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7.14•【字号】[86]京公[消]字678号等•【施行日期】198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七月十四日[86]京公(消)字678号[86]京公保字260号)一、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三、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
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四、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
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
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
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
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
五、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四、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加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定期检修和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应急处理工作。
八、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完整。
九、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十一、对于文化娱乐场所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场所安全、食品安全、化学品安全、娱乐设施安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有相应的专门安全管理方案。
十二、消防安全是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之一。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火灾逃生通道标志清晰,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消费者应急疏散的能力。
十三、场所安全方面,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等,定期进行场所安全检查和排查,确保场所内没有安全隐患,加强场所内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物品,保持场所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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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电影放映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影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电影放映单位是指符合《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场所。
第三条电影放映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电影放映单位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幕布、银幕、窗帘应经过防火处理。
电影放映单位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电影放映单位的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启,并不应
设置门槛,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电影放映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七条电影放映单位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电影放映单位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
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电影放映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电影放映单位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