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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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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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执行措施的概念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1.执行措施的概念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 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第8章 共同诉讼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共同诉讼的分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概述 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的特点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含义(1)含义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2)意义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3)起源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2.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1)原始的发生原因共同诉讼一般是因两个以上的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被告应诉而形成的,称为原始的发生原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2章 证 据【圣才出品】

第12章 证 据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据的概念 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书证的概念与特征文书的种类书证 书证的提出义务书证的证据力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含义鉴定申请与鉴定人的确定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证据保证书制度本证与反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一、证据概述1.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1)作为证据信息物质载体的含义,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称为“证据资料”。
(2)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通常称为“证据方法”。
(3)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4)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得而受到侵害。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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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
型第三人独立地面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情况下是法院基于被告的要求而将其纳入本诉,即通知参加诉讼。
2.辅助型第三人
(1)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调解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没有上诉权。
③对于申请再审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因此辅助型第三人就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④辅助型第三人不是被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因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辅助的当事人与对方之间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该第三人与被辅助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共有或连带关系,该第三人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
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发生消极影响。
(2)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
②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一般是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这一点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同。
③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
即作为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
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因此,第三人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辅助型第三人。
(3)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参加的目的和理由。
当事人对辅助人参加诉讼有异议时应以何种方式提出、法院以何种方式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
理论上,当事人有权对辅助人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尤其是被辅助的对方当事人。
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将裁决驳回第三人的参加申请。
3.被告型第三人
(1)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定是当事人,但并非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之间没有同一的诉讼标的。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是本诉被告民事责任的转移。
由于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要承担责任,因此拥有上诉权。
(2)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设立的目的不同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目的在于试图一次性解决纠纷,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被告型第三人被动地参加诉讼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是被动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此种第三人实质上的被告地位决定的,因为将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不愿意主动参加诉讼的。
被告型第三人通常是法院通知参加。
应当注意,在实践中,通知参加具有传唤的效力。
如果该第三人在通知后拒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下列人员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④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⑤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⑥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⑦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5)不得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由于被告型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更换了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标的,很容易造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
为防止被告型第三人的扩大化,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①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
②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③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a.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b.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c.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④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此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商检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局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将它们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将工商局、商检局列为第三人。
【问题与思考】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在没有本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缺乏诉的根据。
在没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诉讼参加人,但又没有作为当事人对待,因此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充分的。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现行的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改为有条件地通过本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追加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