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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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鸡政办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08〕7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鸡西市城区推行城市室内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实施方案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用水需求,保障城市自来水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自来水用户水费计量与收缴,化解供水与收费矛盾,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市民节水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一)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是指一个用户安装一只计量水表,水表安装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公共部位(如走廊、地下停车场等),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及生活、经营分开原则进行设计、施工。

已建房屋根据用户现有具体情况分类组织实施。

(二)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先急后缓,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办法,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改造工作过程中好方式、好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城区自来水用户情况,需进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的已建楼房总户数为3.8万户,此项工程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

其中, 2008年完成2万户; 2009年完成1.8万户。

三、实施办法(一)由市城建局负责实施具体改造工作,由供水企业统一施工。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八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 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 章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 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管材选择6水表设置和安装7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一户一表在农村供水中的实践(叶文胜)]济南供水一户一表

[一户一表在农村供水中的实践(叶文胜)]济南供水一户一表

[一户一表在农村供水中的实践(叶文胜)]济南供水一户一表在全省(指浙江省,下同)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进程中,众多县级供水企业面临着服务职能重新定位的问题,即原先单纯为城市用户转向为城乡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由于各供水企业之间存在着认识差别,加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农村供水模式也形式多样。

在此,结合我县农村供水的实际,从服务主体本身和被服务对象的角度,探讨县级供水企业在农村供水中实行一户一表的必要性。

一、依法经营的要求2005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99年版的基础上做了修订,增加了第31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并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而第20条有关产权分界的管理规定却与今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了法律“打架”现象,从法律的严密性来讲对同一行为不应该出现如此对立的规定。

当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管最终相关部门协调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供水企业,自身都应加强忧患意识的建立,做到未雨绸缪,把这种立法倾向视作对供水工作的一种促进。

纵观城市供水企业在一户一表问题上走过的历程,每个供水企业都深有感触,从完全限制到收费开户,再到免费开户,直到现在的贴钱改造。

尽管在早期或多或少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原始资本积累,但供水企业始终无法摆脱被动滞后的局面。

因此,我们不希望这种历程在农村供水的实施中“重演”。

事实上,2000年10月29日修订后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消法实施办法》)已经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远眼光,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所指消费者即包括实行物业管理、总表计量的城市住宅小区用户,也包括实行总表计量的农村自来水用户。

只要是我们供水企业的用户,就是消费者,就得享受同样的权利,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安徽省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安徽省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皖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合肥市自来水总公司、合肥城建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合肥市自来水总公司合肥城建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日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量,切实保障城市居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20〕9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建成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清洗消毒、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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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
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

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

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

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

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

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

(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

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

(四)自来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

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

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

(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

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改造过程中。

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七)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

同步取消屋顶水箱。

(八)小区内公共消防必须安装消防水表。

消防水表所发生的水量,除用于消防灭火之外,水费由小区所有居民或单元居民共同分摊。

三、组织实施
(一)供水企业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黄冈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规划和细则。

并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和安装工作的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

(三)新建住宅必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要求进行设计。

所需费用按实际计入住宅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将分户给水管道和室外水表位纳入设计审查内容,以便落实“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水管理方式。

对未按规定进
行设计和私自施工的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

所发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对已建住宅要求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造的住户。

集体向供水企业提出安装申请。

供水企业受理安装申请后,按实地勘察、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所需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

(六)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七)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

签订《供用水合同》
(八)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及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涉及到道路施工、占用绿地。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原品种补种。

(九)已纳入旧城改造三年内计划的以及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实施“一户一表”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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