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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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是财务税收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对于税收制度的稳定和税收收入的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规避手段,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反避税则是指政府和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和管理措施,防止和打击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税收治理格局下,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们来看看避税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规避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在纳税人的视角来看,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

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以减少整体税负,这就是一种合法的避税行为。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规划手段,降低应纳税额,合理地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模式,达到减税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避税行为的合法性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税收是政府的一种收入,是用来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避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法律的规范的。

避税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和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各种漏洞和规避手段进行非法逃税或滥用税收政策,这就是所谓的“滥用避税”。

有些企业通过虚假报账、偷漏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这就是一种非法的避税行为。

滥用避税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其正常运行,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公共利益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政府和税收管理部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保障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反避税的问题。

反避税是政府和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立法和管理措施,防止和打击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在国际税收治理格局下,反避税已成为各国普遍的发展趋势,为了防止资金逃离和避税行为对税收制度的侵蚀,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些国家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税收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各类避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建立更为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和信息交换机制,来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是调控宏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税收法规的深入了解,避税行为逐渐增多,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挑战。

因此,理解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避税的定义与形式避税通常指利用法律漏洞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避税行为虽然在技术上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初衷,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常见的避税方式包括转移定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税务筹划等。

1. 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避税策略,通过调整关联公司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特定行业等方式,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3. 跨境税务筹划跨境税务筹划涉及将资金、资产或业务转移到税收环境更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以规避原居住国的高税率。

反避税的措施与挑战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避税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堵塞税法漏洞,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

1. 强化国内立法许多国家通过修订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如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对避税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2.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

例如,OECD的BEPS计划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3. 提高透明度要求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提高税务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尽管反避税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如何平衡税收征管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如何避免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等问题。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的避税手段不断涌现,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总之,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章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的概念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一)国际避税的特征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进行。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4.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5.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相关的几个概念1.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联系:二者都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区别:(1)本质区别: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采用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2.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计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

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1)税率。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是当今国际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税收政策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避税和反避税成为了财政政策制定者、学者和企业家们都不得不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试论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影响以及解决途径,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的税收问题。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1. 避税避税指的是依法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以达到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

避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是个人和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采取的合法行为,其目的是尽量减少纳税的负担,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常见的避税手段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跨国避税结构的搭建、税收优惠区域的选择等。

反避税是指政府采取措施,通过修改税收政策、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手段,限制和打击避税行为,以确保全社会公平、公正地承担纳税责任,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

反避税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税收政策的重点之一。

1. 经济影响避税行为会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减少,从而增加其经营利润和个人收入。

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个人的财富积累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的投入和创新,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

但反过来,避税行为也可能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对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 社会影响避税行为可能导致逃避公共负担,损害社会公平和公正。

部分企业和个人通过避税行为减少纳税义务,而其他纳税人则需要负担更大的税收压力,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这将加剧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3. 政治影响避税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削弱政府的财政实力,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将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和政治动荡。

避税行为对政治稳定和治理能力具有潜在的威胁。

1. 完善税收法律政府应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进行修订,以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金额。

反避税是指国家和税务机关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防止和打击个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避税的目的在于合法地减少纳税负担,以便在资源使用和资金配置上有更大的自主权。

个人和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掌握税法的漏洞和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减少纳税金额。

通过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行业投资,享受税收减免;通过将收入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或国家,避免高税率的纳税义务;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和信托等结构,用来收取和管理收入,减少纳税金额等。

过度的避税行为可能会导致税收基础的侵蚀,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国家和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来打击和防范避税行为。

反避税的主要手段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

通过修改税法,缩小漏洞和优惠政策的空间,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纳税优惠进行限制和限额;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开展税收稽查和查处,打击虚假账务和偷税行为;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避税行为等。

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是一种对抗关系,也是一种平衡关系。

个人和企业通过合理的避税规划,可以降低纳税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竞争力。

而国家和税务机关通过反避税措施,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要找到避税和反避税的平衡点,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概念。

合理的避税行为可以减少纳税负担,提高个人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反避税措施可以防止和打击个人和企业逃税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性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需要积极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加强税收管理和执法力度,建立公平、透明和便利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和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而反避税则是指政府机构和税务机构采取措施追求避税行为,以确保纳税人按法律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避税行为是纳税人基于税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以减少本应缴纳的税款。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但税收负担过重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受到阻碍,所以合理避税是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纳税人可以运用税法规定中的优惠条款、减免政策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免税额、家庭抚养额、教育支出等减免政策来减少纳税额。

企业也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例如通过合理的成本结构、利润转移定价等方式来调整企业的纳税负担。

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滥用避税手段,违反税法规定进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

这种行为被称为“税收避耳”,通常是通过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制造虚假交易、进行跨国转移定价等方式来减少纳税额。

税收避耳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不公平的手段躲避纳税义务,从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各国政府和税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反避税则是政府机构和税务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一方面,政府机构和税务机构在税法的立法过程中会考虑到避税行为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避税漏洞,增加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

政府机构和税务机构也会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税务稽查等方式来查实和打击避税行为。

世界上有许多国际组织和跨国合作机构也致力于推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防止大规模资本流动造成的财政损失。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收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他们之间存在辩证的关系。

本文将从定义、目的、方法和影响等方面,就避税与反避税进行论述。

一、定义1. 避税: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合法手段,通过调整经济行为的方式,以最小化纳税义务或推迟缴税的行为。

2. 反避税:反避税是指税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打击和阻止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目的1. 避税的目的:避税在合法的前提下,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2. 反避税的目的:反避税的目的是保护税收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三、方法1. 避税的方法:避税的方法包括合法的财务交易安排、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

通过这些手段,达到降低纳税负担、避免税收风险和合理规避税收的目的。

2. 反避税的方法:反避税的方法包括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增强税收征管能力。

税收机关可以通过税务审查、税收调查、税务稽查等手段,发现和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四、影响1. 避税的影响:适度的避税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吸引投资和人才,促进经济的发展。

过度的避税可能导致税基侵蚀,影响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反避税的影响:反避税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并保障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

过度的反避税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增加税收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

避税与反避税在税收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避税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而反避税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的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需要找到避税和反避税的平衡点,合理引导纳税人遵法纳税,同时对于非法避税行为要加强打击和防范。

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可以更好地实现避税与反避税的平衡,促进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是税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乎到个人和企业在支付税款方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避税和反避税的概念、原因和实施方法,并分析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以最小化的税率或减少纳税义务的方式来降低个人或企业的税收负担。

避税是纳税人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避税行为通常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未超越税法的底线。

避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成本,过高的税收负担可能使企业无法承受,个人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个人和企业有动力去寻求避税的机会。

2. 税收规避空间存在。

由于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比较复杂,存在有一定的漏洞和规避空间。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他们有机会通过找到这些规避空间来减少税收负担。

3. 追求税收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保护本国产业,不断降低税率、优化税收政策和提供税收优惠来增加自己的税收竞争力,这给企业提供了寻求避税机会的动力。

避税的实施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各个国家在税法中通常都会设置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政策来降低税收负担。

2. 通过跨国运营和离岸操作。

企业通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将利润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之间进行调整,从而降低整体利润的税前金额,减少税收负担。

3. 采取税务筹划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设计合理的商业模式、转移定价和资金结构等手段来实现税务筹划,将利润在税率较低的地区产生,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合理的避税和滥用避税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界限。

滥用避税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税法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降低税收负担。

滥用避税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国家税务部门的处罚和制裁。

针对避税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大力度进行反避税行动。

反避税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措施,限制避税行为的发生,使避税行为不能得到过多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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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法)
• 41条两处提及关联方 • 范围较关联企业扩张(其他组织及个人) • 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 新加内容 – 立法意图 –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与目的性限缩
关联方(条例)
• 第109条解释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控制 – 其它利益上的关联关系
• 新旧区别:文字而非实质
•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 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 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经营控制
•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 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 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近年战况
2006年TP: 立案:257 结案:177 补亏:9.46亿
•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76亿 • 补税:6.79亿 • 平均个案补税:384万元 • 个案补税超千万元案件:13个,补税4.97亿
占全年补税额的73% APA:完成3个单边,中美第一个双边APA,进行时3双,
7单 MAP:首次成功,山东及江苏两个TP案
反避税回头看
• 立法推动实践阶段(1988-1998)
– 198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转发深圳办法 – 1991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 1993年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 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2004]143号代替)
• 形成发展阶段(1998-至今)
史上最牛转让定价文件
– 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及惩罚条款
• 做洋务的(国际惯例与国情相结合)
半壁江山之转让定价税制
• 专门条款
– 法(4\ 8, TP-41-44) – 条例:(7\15, TP-109-115)
• 支持条款
– 法:利息(罚息)条款(48) – 条例:利息(罚息)条款(121-122) – 条例:追溯条款(123)
税款总额
10000
权益 100000
100000 40000 60000 3000
43000
税收迟延(CFC)
• 设在避税港的投资公司z,无企业所得税 •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A、B、C、E、
D分别持有z公司11、12、13、14、15 %有表决权股份,共同持有65% • 假设2001年z公司利润10亿美元 • 2005年1月向中国股东派发股息1000万
• 融资方式:负债、权益(下页比较) • 贷款利率为10%,100万元贷款利息为
10万元 • 收益率亦为10%,100万元投资赢利为
10万元
负债&权益融资比较
项目
负债
支付利息或股息 100000 前的公司所得
利息(扣除额) 100000
应纳税所得额 无
公司税(40%) 无
股息
预提税(10%, 10000 5%)
– 引入“关联关系”概念 – 不再保留“持有”概念
关联方(办法--关联关系)
• 股权控制:25%
– 直接控股 – 间接控股(A\C 关联方—穿透原则)
• A--24%--B--100%--C (乘法 A--24%--C) • A--25%--B--25%--C (乘法 A--6.25%--C)
• 融资控制:50%实收资本、10%担保 • 人事控制:委派或互任关系(超一半高管或超
• 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关联方(办法--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之简称(对照条例113条APA定义条 款)
• 关联交易类型—四类
– 有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融通资金 – 提供劳务
关联交易
• 第一次出现:条例113条APA
–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 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 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 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条例第110条:
–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 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转让定价之核心价值
• “熟人不讲理”----独立彰显公平 • 国家之间分蛋糕----公平才能服人 • 参照系: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艺术而非科学
无合理商业目的 案例
• 甲设有一人股份有限公司A及另一全资控 制的公司B(国外案例)
– A公司欠甲10万元及利息7000元(利率7%) – 还款计划:甲贷款10万7千元给B公司,B公司
再借给A公司,A还甲(一周内) – 后果: 10万7千元回到甲手里,A\B两公司皆
产生利息税前抵扣
避税分类
• 按行为手段的类型化 – 转让定价避税 – 资本弱化避税 – 避税地避税
反避税实践框架
• 按规制的行为区分 (右例)
• 按规制的税种区分
• 按规制的区域区分 (下例)
一般反避 税规定
GAAR
特别反避 税规定
TP, TCP, CFC
国际反避税
国内反避税
我国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
• 名称特别
– 反避税实质
• 内容特别
– 针对类型化及一般性避税行为
• 管理方式特别
– 资料要求及罚则
– 事先规划和设计 – 并不直接违法 – 获得税收利益 – 是否合理有待确认
三类税收规避行为比较
• 偷逃骗抗 明显违法性 事后欺诈 惩 罚严厉性 损害企业名誉和信用 税收风 险最大
• 避税 违反立法原意 合理与否论争 惩罚 与合规 税收风险中等
• 税收筹划 明显合法性 无惩罚 税收风险 最小
转让定价案例
江山代有才人出(TP NEW)
• 调整对象拓宽:关联方(41-1) • 国际新潮(CCA)(41-2\112)(DOC.) • 协力义务强化(43\114)
– 同期资料 – 企业、关联方、第三方
• 核定衔接(44\115) • 利息之罚(48\121,122)
转让定价之核心价值
• ALP原则:法之第41条第一款:
相关资料(条例)
• 条例未对关联申报资料细化 • 条例第114条解释了相关资料
– 同期资料(DOCUMENTATION) – 再销售资料(境外资料) – 第三方资料(约定期限) – 其他
关联申报(办法)
• 转让定价申报
– 关联交易汇总 – 关联交易分类
• 设在某国的A公司,企业所得税15% • 100%控股中国B公司,企业所得税25% • A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某项技术转让给
B公司,收费1亿元,可比市场价1千万 • B公司生产产品卖给A公司,销售价格1
亿元,可比市场价10亿元
资本弱化案例
• 非居民公司N全资拥有居民公司R,R需 要100万资金。
史上战况
• 1991-2002 审计8704户,结案4525户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多亿元人民币 补税16亿多
史上战况
• 2002年审计调查1287户,结案628户,调增应 纳税税所得额51.61亿元,调整征税4.12亿元
• 2003年全国共对1689户企业进行了转让定价反 避税审计调查,结案1710户,共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46.43亿元,调整征税4.58亿元
• 2004年度共调查1048户企业,结案741户,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44.47亿元,调整征税4.1亿元
近年战况
• 2005年533户立案,结案361户,弥补亏 损11.8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03亿 元,补税4.6亿元(所得税及流转税)
• 2005年APA签订18个单边(其中一个为 上海、福建及厦门三地四公司单边 APA),1个双边(第一个),5个双边 及7个单边正在进行中
关联申报&相关资料(法)
• 理论背景
– 纳税人协力义务与举证责任 – 纳税人负担 – 与处罚相联系
• 第43条:企业\关联方\第三方义务
–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 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 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 定提供相关资料。
大事记(非完全版)
• 1988年第一个全国性反避税文件 • 1991年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反避税原则(外企所得税法) • 1996年左右成立反避税处 • 1998年59号文件第一个操作指南 • 1998年开始全国联查;厦门第一个单边APA • 2005年内部审批制,高度集中管理 • 2005年第1个BAPA • 2006年第1个MAP成功 • 2007年第1 个超亿调整案,第1 个法律诉讼案 •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 拓宽反避税领域
– 1987年《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 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
– 1992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 办法》(国税发[1992 ]237号)及其贯彻通知(国税发[1992 ] 242号)
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看上去很美
• 身材好(层级合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有内在(范围拓展):法律:由原来的一条上升至一
章(八条)
– 转让定价条款全新整合(TP) – 新加受控外国公司税制(CFC) – 新加资本弱化(THINCAP) – 新加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
• 刚柔并济(刚性增强)
比较新鲜的那牛
• 2007年,立案192户,结案174户,弥补亏损13.8亿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亿元,补税10亿元
• 跟踪管理调整27户,弥补亏损0.6亿元,补税3.3亿元 • 江苏出现超亿元案 • 贵州反避税第一案胜诉 • APA,共签订了3个双边APA,7个单边APA,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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