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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彝语文立法研究

楚雄彝族自治州彝语文立法研究

法 改 进 建 议 。本 文 拟 就 此 问 题 作 初 步 探 讨 , 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彝族 群 众 一 般 只 能用 彝语 进 行 口头 交 流 ,
收 稿 日期 :2 1 — 0 — 2 01 2 7
作 者 简 介 : 苏 斐 然 ( 9 8 ),男 , 彝 族 , 云 南 永 仁 人 , 中 共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委 党 校 高 级 讲 16 一 师 ,云 南 大 学 2 0 0 9级 民 族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 党 建 理 论 。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加 强 彝 语 文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紧 迫 性
( )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彝 语 文 及 毕 一
摩 文 化 亟 须 法 律 保 护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居 住 有 彝 、 苗 、 傣 、 白、回、哈 尼 、傈 僳 等 2 个 少 数 民 族 , 6 20 0 9年 末 全 州 总 人 口为 2 0 1万 人 ,少 数 7. 民族 人 口 8 6 2 8 6 1人 ,其 中 彝 族 人 口 7 7 6 18 1
彝 族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民 族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在 长 期 的 历 史 发 展 中 ,彝 族 先 民 创 造 了灿 烂 的 彝 族 文 化 ,成 为。彝 语 是 彝 族 群 众 的 口头 语 言 , 属 汉 藏 语 系藏 缅 语 族 彝 语 支 ,有 六 大 方 言 , 在 六 大 方 言 区 中 ,只 有 四个 方 言 区 保 留有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延边朝?46?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等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果政办〔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果政办〔2015〕16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管理,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和藏语文术语标准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果洛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驻州各单位、驻州部队、武警(特警)消防、人民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藏语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所有公共性、告示性及示意性藏文用字。

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公章、文头、横幅(电子版)、标语、路标、交通标记、布告、宣传栏、信封、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证件、会标、奖状等藏文用字。

(二)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各种商业性广告藏文用字。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橱窗以及具有广告、告示性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的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及演出、影视屏幕藏文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街道、道路、车站、机场及公共性厅、堂、场、馆、院、园等处的标识性藏文用字。

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

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

第27卷第7期2017年7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27 No.7Jul. 2017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张阳\陈丽湘2,赵小兵2(1.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南昌330022;2.中央民族大学国家语言资源与监测少数民族语言中心,北京100081)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当地 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文件。

目前已施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作了较 全面的规定,但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服务领域的译文规范化工作、翻译研究和 学术活动、民族语文翻译文化产品的制作和国际推广等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少数民族;翻译政策;语言政策;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7)07-0035-05语言翻译是用一种语言形式把另一种语言形 式里的内容重新表现出来的语言转换活动,是不同 语言群体交流的桥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约有130种,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的人口约有6000万⑴。

各民族在交际过 程中克服语言障碍均依赖于民族语文翻译。

国家 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 见》(民委发〔2010〕198号)指出:“民族语文翻译工 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 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 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我国历来重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的政策扶持和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 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少 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 五”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 族发展规划》,中宣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发布的 《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等政策政令,均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作出了明 确指示。

谈藏族的草原游牧文化—藏族的形成、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

谈藏族的草原游牧文化—藏族的形成、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

谈藏族的草原游牧文化—藏族的形成、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我国的游牧民族藏族主体生活在青藏高原。

青藏高原占我国陆地面积的1/4 强, 也是藏族的发祥地。

藏族与生活在蒙新高原的蒙古、哈萨克等游牧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游牧文化, 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藏族人民同其他兄弟民族一起, 亲密团结, 休戚相关, 患难相助, 艰苦奋斗, 共同缔造了我们伟大的祖国。

与其他各兄弟民族一样, 藏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藏族人民最大的历史功绩在于:开拓和保卫了伟大祖国的这块宝地,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与此同时, 保护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和污染。

也就是说, 保护了孕育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两条伟大的母亲河—长江、黄河。

使长江、黄河的源头没有被破坏, 被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9 年废除农奴制的40 多年以来, 藏区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巨大的进步, 同时也很好地保持了藏族传统文化与生活方式, 这表明物质文明的进步与传统生态文化是可以和谐并存的。

因此,研究藏族游牧文化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好高原自然环境, 实现环境、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1 藏族及藏族形成的历史1 .1 藏族起源与民族的形成藏族, 卫藏地区族自称“ 博巴” , 安多地区藏族自称“乌” 。

人口541 .60 万(2000 年)。

最早起源于雅鲁藏布江流域河谷地带的农耕人和生活在高原地带以放牧为主的古羌人等。

公元7 世纪赞普松赞干布统一了各部落, 建立王朝, 从此结束了原始社会而进入奴隶制社会。

唐宋称其为“吐蕃” , 元明称“西蕃” 。

元朝在西藏地区设置由中央管理的三新宣尉使司、都元帅府, 管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部藏族地区。

明代称西藏为乌斯藏, 清代称藏番。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果政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果政办〔2023〕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将《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做好政府重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州“两会”安排部署,锚定“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奋斗目标和州委“一统领四推进”总体思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实现共同富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在抢抓机遇促发展中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聚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新果洛。

二、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政府工作报告》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州政府向全州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军令状”“责任书”,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全力落实的责任机制。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应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8;826;82601;【批准日期】1996.06.01【发布部门】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01【实施日期】199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藏语言文字的教育、使用和发展,促进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条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工具,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中,要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自治机关在录用干部和晋升职务时,对具备藏、汉语言文字同等学历和水平者,平等对待,反对任何语言文字上的歧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治州境内各单位、各企业的职工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鼓励藏族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并将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作为考察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二)制定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措施;。

[知识]青海省果洛州介绍

果洛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的巴颜喀拉山和阿尼玛卿山之间。

东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南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西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毗连,北和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接壤。

总面积7.6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2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恶劣,大气含氧量仅为海平面的60%,年均降水量400至700毫米,年均气温为零下4摄氏度,全年无绝对无霜期。

现有各类可利用草场约8860万亩,草场以高山草甸植被为主,占土地总面积的71%。

有26.7万公顷的原始森林,生长着云杉、松柏等树种。

还有适宜种植青稞、豌豆、洋芋、油菜等作物的小块耕地。

州内的资源比较丰富。

有大小河流36条,总流程3300多公里,分别入注黄河和长江两大水系。

黄河是州内最大的河流,流经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玛沁五县,在本州境内流程长达760公里。

班玛县的玛柯河、多柯河是大渡河的上游,与达日县的尼曲河同属长江水系。

水利资源得天独厚,水能理论蕴藏量达354万千瓦。

境内湖泊众多,有较大湖泊21多个,占青海省湖泊总数的37%以上,总面积达1673.8平方公里。

河流及多数湖泊中蕴藏有丰富的鱼类资源。

境内有金、银、铜、钴、锌、煤、硫等10余种矿产资源,其中距大武镇18公里处的德尔尼铜钴矿的矿藏种类十分富集,已探明矿石量4600多万吨,潜在工业价值300亿元。

此外,还有珍贵的白唇鹿、雪豹、冬虫夏草、贝母、大黄、雪莲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

境内群山起伏,雪峰耸立,有山势雄伟、气势磅礴、光洁如玉的阿尼玛卿峰;有峰峦叠嶂、雪岭泛银、神奇壮观的年宝玉则峰。

境内有古称柏海神湖的扎陵湖和鄂陵湖及其美丽动听的藏汉联姻历史故事;有拉加、白玉、查郎等名刹古寺和人文景观。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当年红军长征时在果洛留下了革命的足迹,在班玛亚尔堂子木达沟口石崖上书写的“北上响应全国抗日反蒋斗争!安庆宣”的标语,迄今字迹清晰,历历在目。

例条作工字文言语藏州治自族藏洛果

例条作工字文言语藏州治自族藏洛果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抢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章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第七条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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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已被修
正]
发文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7-17
执行日期:1993-7-17
生效日期:2005-11-2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

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4、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5、检查督促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工作;
6、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7、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
8、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9、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10、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成果;
11、指导和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和关系。

第七条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普及和提高。

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新闻、出版、影视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主要公文和学习宣传材料,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头、公章、牌匾、证件、会标、公告、广告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标记的,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牌价、票据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或藏语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应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
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

第十七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各民族公民来访来信时,应使用来访来信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语文。

第十九条自治州内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以及其它各类文书。

第二十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教学。

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
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者用藏语文教学。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广播、电视工作,逐步增加藏语节目和自办藏语节目。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邮电部门加强藏文的报刊、书信、电报、邮件的征订和投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新华书店加强藏文教材、图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各级图书馆和民族学校充实和增加藏文图书资料的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翻译人才的培养,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坚持办好藏汉翻译专业班,培养藏汉文兼通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

藏语文应着重于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科学研究,搜集、整理和研究藏文文物、古籍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公布的本州藏语文科研成果和标准名词、名称等,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州内外藏语文工作者和工作部门的协作和学术交流,聘请外地专家学者来州任教讲学,选送藏语文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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