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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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导论论文-动物保护立法

法律导论论文-动物保护立法

动物保护法为谁而立?——从“活熊取胆”事件到法律与道德的界线2012年上半年,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引发了中外媒体和国内网友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涉及道德、医药、商业等种种方面的问题中,法律自然也是难以被忽视的一个侧面。

由于中国并没有针对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法案,因此,“中国该不该确立一个完善的《保护动物法》”以及“如果应该,何时能有?”等等议题再次被提上台面。

把这个问题和法律联系起来,首先需要将其进行拆分。

我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究竟是哪个成分处于被抨击的风口浪尖之上?是对动物的虐待,还是对动物的商业化利用?是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国家保护动物?是因为取熊胆对熊造成了身心伤害,还是因为熊胆作为药物并没有不可替代到只能通过这种不人道的方式获取,亦或是它的疗效并没有依据?哪怕是在最单纯的人道层面上,我们也需要扪心自问:我们要求为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立法,究竟是为了保障动物的利益,还是为了我们自己内心的平静?我认为,这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倘若我们为动物保护立法,那么,这个法究竟为谁而立?或许这个讨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毕竟,虽然我国还没有《动物保护法》,但对此已有不少的提案,更不用说许多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已然颇成气候。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讨论此种法律存在的意义。

事实上我认为:动物保护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特别的例子,借由这个例子,我们能够从另一个角度切入道德和法律的界线这个古老的问题。

首先,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动物保护法的建立都面临或是曾经面临诸多困难。

对于动物保护法立法之难,一种解说是:很难界定‘保护’的范围与方法。

在我看来,这种困难,从根本上来说是界定法律和绝对道德之间界线的困难。

从人道主义的主张来看,由于动物具有知觉甚至感情,一切对动物进行虐待、伤害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但如果要加强这种主张,对动物的杀戮,以及出于商业目的对其自由的束缚同样也是不道德的。

如果将禁止对动物的虐待法制化,那么在未来的某一天,对动物的杀戮和食用是不是也会进入法律禁止的范畴呢?这可以视为对强烈要求将反虐待动物法制化的人道主义者们的一个反诘。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一、犯罪本质概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际上即是根据‛。

[1]因此,本质,从事物的内在结构而言,就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特殊矛盾;从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就是事物的存在根据。

可见,犯罪本质就是犯罪的特有属性和成立根据,它回答的是‚行为为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一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犯罪本质观。

1、中国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在奴隶社会早期,人类的认识能力十分低下,对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便将其归结为天意,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统治者的权力也是这样,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受命于天‛,对违抗天命的行为‚恭行天罚‛。

这种认为犯罪是对神意的违反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神学本质观。

神学本质观虽然本身极不科学,但它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找寻犯罪现象背后的东西,标志着犯罪本质研究的开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逐渐提高,终于对天命表示怀疑,西周时,周公作出了‚天不可信‛的结论,在怀疑天命的同时崇尚礼治。

而礼在古代中国是一整套行为规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他们是将犯罪看成是对法律的违反,这可以称为法律本质观。

[2]法律本质观将寻找犯罪本质的视线从神灵那里转移到了人间,将犯罪与法律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把握,相对于神学本质观,在接近犯罪本质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西方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基督教统治之下,同样也长期存在着上述的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

到了18世纪末期,在刑法领域出现了体现资产阶级要求,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刑事古典法学派,他们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犯罪本质理论。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在这里贝卡利亚在刑法史上首次提出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民法历来把动物作为法律的客体“物”来对待的。

但是,在一般的生活意义上,动物却不能被称作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

比如,动物是有生命的客体,这就和普通的“能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有所不同,法律常常存在法理与情理的脱节现象,而这里的法律就和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的认识存在着出入;再如,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于动物进行了或多或少的特殊立法,这些都说明了动物与物存在着不同,所以民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对动物和物作出笼统的统一评价,而是应当客观对待二者不同,加以区分。

关键词:物;动物;民法;法律地位引言日常生活中,虐待动物、捕食动物,残忍杀害流浪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则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污秽,对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构成一种无形的阻碍,也会阻碍社会健康全面的发展。

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立法层面上,我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客体中的物,对上述现象的出现用毁坏财物的行为加以评价,没有更加具体和完善的保护,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立法层面的不足和改进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基于以上,对于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浅析将从法律理论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展开。

理论层面包括研究国内外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如动物主体论、动物客体论……,比较各个有关学说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利弊。

实践层面则应结合相关生活习惯,研究我国民法以及生活中物与动物的不同,对民法对于动物与物的区分以及动物的保护方向提出自身拙见。

第一章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第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的规定出台以来,国内外有关动物的私法领域法律地位问题争论不断,加之环境保护学者对于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动物的法律地位也似乎“水涨船高”,更有学者以德国的立法为例提出动物不是物,而是私法法律主体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不以为然,仍然坚持传统的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主张动物就是法律客体中的物,在法律上和物没有本质区别。

大学《智能法理》章节模拟答案

大学《智能法理》章节模拟答案

《智能法理》章节模拟答案智能法理(上海大学)1.1合理约束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应用1、【单选题】要想避免被科学技术所反噬,人类必须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进行()。

A、严格管制B、封闭管理C、保密操作D、合理约束我的答案:D2、【单选题】()是人类调整人际关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规范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后手段。

A、法律B、政策C、制度D、规范我的答案:A3、【单选题】()力图在尊重法律内在逻辑的基础上,给人工智能发展戴上法治的约束,为技术发展和人类福祉提供制度性保障。

A、智能法理B、智慧法理C、智能法律D、智慧法律我的答案:A4、【填空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的趋势,本为造福人类的科学技术反过来有可能毁灭人类的威胁。

我的答案:脱离人类控制5、【判断题】智能法理是一门在法学视野中,思考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效应及其应对措施的课程。

我的答案:√6、【判断题】法律有其自己的特性,不能顺应法律的逻辑,有可能造成立法不成,也有可能造成执法不行。

我的答案:√1.2索菲亚获得公民权1、【单选题】索菲亚诞生于(),被称为“最像人的机器人”。

A、2015.3B、2016.3C、2017.3D、2018.3我的答案:B2、【单选题】2017年10月,在利雅得举办的未来投资峰会上,索菲亚被授予()公民身份,称为第一个拥有国籍的AI。

A、俄罗斯B、澳大利亚C、尼日利亚D、沙特阿拉伯我的答案:D3、【填空题】索菲亚与人的对话主要依靠(),再搭配网络与计算机连接呈现出的结果。

我的答案:数据库内事先默认的数据4、【判断题】索菲亚的皮肤与人高度相似,脸上还有毛孔。

我的答案:√5、【判断题】索菲亚的“大脑”是编程实现的,所以她无法自发创建一些基于算法的反应。

我的答案:X6、【判断题】严格意义上来讲,索菲亚只是一个没有意识的躯壳,一个设定精良的玩具。

我的答案:√1.3非人权利主体的法理困境1、【单选题】一切人造机器都以能力()为前提,否则人类就没有必要发明机器。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03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00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中的恒久而常新的话题,也是社会始终关注的热点。

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确定什么规范是法,则人们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这些规范的约束,对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正确地认识法律,需要从本质与现象两个范畴入手,即区分法律的本质和现象,透过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发现法律的本质。

下列选项中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国家制定或认可,且形式具有严格要求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反映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这种社会中统治阶级实际上不受法律约束C.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D.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款中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这一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则B.权利性规则C.禁止性规则D.职权性规则3.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杀死李某,但是因为看到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后,打消了杀死李某的念头。

这主要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农民王某拥有极高的画画天赋,且对画人民币情有独钟。

王某多次利用所画人民币刻制印版制造假币,在自己使用的同时,还将人民币散发给其他村民盖房修路,村民们对王某十分感激。

其后,王某制造假币一案被侦破,虽然村民屡次请愿,但王某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赵某欠孙某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3年后偿还,并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到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看人与环境的关系

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看人与环境的关系

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看人与环境的关系摘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标志着马克思新世界观的诞生,它以实践为主线,以唯物史观为主题,以哲学家改变世界为任务作为结论,用十一条简短的“警句”阐发哲学思想来奠定马克思主义新哲学体系的基础,与旧唯物主义划清界限。

本文从《提纲》第三条着手,谈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批判旧唯物主义对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误读,阐述马克思人与环境关系问题的实践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旧唯物主义虽然根据客观决定主观的唯物主义原则,批判了唯心主义,并正确地指出了人的思想和行动是被客观环境所决定的,但是由于它是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因而也只能看到认识被客观环境决定这个消极被动的方面,没有看到人是能够通过实践活动改造环境这个积极能动的方面。

与此相反,马克思克服这种缺陷,而回到人的实践,在这意义上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用“革命的实践”这一基础性过程来正确阐述实践对改变环境的作用。

关键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人与环境,实践,旧唯物主义1945年,马克思的“新世界观”诞生了,这个“新世界观”是指经历了他自己实行的哲学革命之后的哲学思想,既扬弃了传统的唯心主义,也扬弃了传统的唯物主义。

这一年,马克思写下了他的两部著作《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这就是他新世界观形成的标志。

而《提纲》是马克思从费尔巴哈人本学走向唯物史观的里程碑,它以实践为主线,以唯物史观为主题,以哲学家改变世界为任务作为结论,用十一条简短的“警句”阐发哲学思想来奠定马克思主义新哲学体系的基础,恩格斯指出:这是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实践是马克思整个新世界观的基础性概念,贯穿了整个《提纲》,由此这十一条内容便以很强的逻辑性联系在一起,但是各条又具有独立的思想价值,体现了马克思对传统哲学进行批判的几个方面。

本文主要从第三条看马克思对人与环境关系的扬弃: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

政治知识点归纳-本质实质

政治知识点归纳-本质实质

“本质”“实质”
1、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从事生产劳动
3、国家的本质:在阶级社会,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4、奴隶制国家的本质:奴隶主阶级统治奴隶阶级的工具
5、封建制国家的本质:地主阶级统治农民阶级的工具
6、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资产阶级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的工具
7、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统治的工具
8、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
9、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0、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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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

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正文】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P21 )。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传统。

对此,美国学者斯蒂文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

根据斯蒂文M.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可。

”[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

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西”,“除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

”[1]人类有权利“追捕并取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

”[1]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Blades V.Higgs一案中[1],Chelmsford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1].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无主物。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

捕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

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无主物”[2](P234)。

《瑞士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捕获的动物重获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

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并不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

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3](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4](P226)。

由此可见除了物质资料之外,其他事物就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实际上,物的概念在法律中有一个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

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财产权的客体在近代社会有充分的发展和明显的变化,内容日渐丰富。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财产与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的意义上是重复的。

关于财产与物的关系到底如何,虽然民法学者仍然在争论不休[5],但动物作为物或财产的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主要采用物的概念,而英美法系则主要采用财产的说法。

不管称谓如何,“在概念的内涵(即权利的对象)上,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定义。

”[6]其功能都是对主体提供保障。

“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是布坎南提出的最著名的命题[7](P2)。

布坎南意义上的“自由”与黑格尔自由意志上的“自由”,虽然是分属不同的层面,但均揭示出了所有权本身与人格之间的关系。

布坎南将自由理解为选择,强调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进行选择的自由权利。

因为,在布坎南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

“只要允许我们选择,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地,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如何糟糕。

”[7](P3)黑格尔将人格等同于自由,他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的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8](P45)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在有限中知道自己的无限”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他所说的有限呢?答案就是所有权。

“在他看来,所有权是自由意志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形式。

”[9](P74)也就是说,正是所有权,体现了有限中的无限。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8](P50)申言之,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由于人就是自由意志,因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为人所有。

反过来,也正是通过这种对于物的所有,来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主体的人格。

当然,所有权之所以有必要,也正是因为它的这项功能。

如他所言,“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是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东西。

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

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

”[8](P55)民法学者徐涤宇博士从单纯法学的层面上,将主体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功能概括为两个:一是将特定客体归于权利人支配,无须借助他人以其意思作为支配该客体的依据;二是因为此种支配具有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功能[5].可见,所有权的功能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对物的占有。

通过所有权这一法律权利形态,把一个事实状态转换成一个价值判断,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主体对于该特定客体的支配。

这一功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具有价值性,而非工具性。

第二个层次则恰好相反,所有权排除了他人对于权利人的非法干涉。

这显然是从工具性层面上来归纳的。

必须要明确的是,所有权的价值性与工具性都非常重要,不应该抓住其一,不计其余。

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仅是禁止他人的干涉、阻碍,也包括着对于主体支配该物的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

这种价值判断的内涵,被布坎南理解为选择自由,被黑格尔概括为意思自由,且被主流法学所认可并不断演绎。

比如《拿破仑民法典》就将所有权定义为:“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

”[10]可见,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主体意志自由的保护。

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有权所具有的两重功能,本身就说明了这项权利对于主体的根本意义。

三、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在法律体系中,物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于主体的保障,其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人对物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使用物,是对物的支配的一个表现”[10].这一点,所有权的概念表达得非常清楚。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体现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11](P194)。

可见,所有权的本质是通过权能抽象出的独占性支配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

主体对于物的绝对支配仍是所有权行使的核心内容。

至于所有权的“相对化”或曰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则是针对权利滥用而言的,主要是要求所有权的行使要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它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

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仍然是不容侵犯的。

“相对化”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淡化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控制能力。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物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8](P50)。

“在拉丁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另一个是proprietas.” [12]“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

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于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

”[12]所有权的获得形式最终将物变成权利的客体,成为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对象。

这种本质特点,通过考察所有权获得过程,可以更清楚地观察到。

这一点,从早期的罗马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什么改变。

并不擅长抽象思维的古罗马人就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提出了先占和时效取得两种方式 .古罗马人将物分为共有物,如空气、水流、海洋等;公有物,如河川、港口等;团体所有物,如戏院、竞赛场等;不属于任何人的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如神圣建筑物、墓地、城门、城墙等;个人所有物[13](P48)。

“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多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13](P49-50)“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地上、海里和空气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13](P50)也就是说,先占原则是确定动物所有权的依据。

时效取得是为了防止财产的不确定状态而确定的原则。

它把必须以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先决条件。

这里仅考察所有权的最原始取得方式,即先占取得。

因为与先占取得相对,时效取得、购买、赠与、继承等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故不予分析。

古罗马人认为以先占取得所有权,是自然理性的要求。

而何为自然理性,则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

这一笼统概念的最大好处在于将一切不可知的因素概括起来,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所有权取得的合理性,从而使所有权的取得本身就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神秘面纱之后的“自然理性”究竟是人的武断猜测,还是一个绝对的自然法则,抑或是全知全能的神,成为后世不断争论的问题。

不过,无论如何争论,由“自然理性”所支持的先占,已经为法律所采纳,成为对动物取得所有权的根本依据。

降至近代,启蒙思想家又提出“劳动”论,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洛克。

洛克说:“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的生活的。

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于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1 4](P18)也就是说,在洛克眼中,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自然界归全体人类共有。

那么,归全体人类共有的物怎样变成私人财物呢?洛克给出的答案是:劳动。

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14](P19)显然,在洛克的理论里,劳动是个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依据。

因为劳动是所有者个人所拥有,并且,劳动本身增加了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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