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在金融领域,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标准。
一、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义在金融业中,高风险等级客户通常指的是那些有较高潜在风险的客户。
这些客户可能涉及跨境交易、大额现金交易、政治人物、国际商业人士等。
由于其交易性质的特殊性,这些客户往往更容易受到洗钱等违法活动的影响。
二、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标准1. 交易性质对于涉及跨境交易、大额现金交易、高频交易等特殊交易性质的客户,往往被认为是高风险等级客户。
这类客户的资金流动性较强,容易被用于洗钱等违法活动。
2. 客户身份政治人物、国际商业人士等身份特殊的客户,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其交易可能存在更大的潜在风险,也应被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3. 交易金额按照相关规定,大额现金交易往往被视为高风险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的客户进行更严格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4. 交易频率高频交易客户也往往被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由于其交易频率较高,可能存在更多的洗钱风险。
5. 客户来源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其交易往往也具有更高的潜在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反洗钱审查。
以上是对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的一般标准,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划分标准,但总体来说,以上几点是比较普遍适用的。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划分尤为重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才能更有效地降低洗钱风险,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会员:为适应证券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增强反洗钱自律规则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协会在持续跟踪调研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两项反洗钱自律规则修订合并为《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经征求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以及行业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跨境交易
10
非面对面交易
20
特殊业务
30
行业
1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
10
行业
90
(三)总分与等级之间关系:
1、总分为80-100分(含)的,为高风险客户。
2、总分为60-80分(含)的,为较高风险客户;
3、总分为40-60分(含)的,为一般风险客户;
4、总分为20-40分(含)的,为较低风险客户;
较高风险
业务风险
期间内客户与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占比为50%以上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非柜面交易占比90%以上且当天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本币现金交易占比为80%以上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收、付交易累计8次以上
较高风险
行业风险
客户处于容易洗钱行业
一般风险
二、定量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15
代理类交易
15
特殊业务
10
行业或职业
10
职业或职务
60
行业
40
自然人客户
重新风险评定
基本要素
权重%
风险子项
权重%
客户特性
28
客户信息公开程度及有效性
10
外部风险提示
5
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
5
关联情况
10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70
地域风险
5
是否涉及高危地区
100
金融业务
55
与现金关联程度
30
非面对面交易
5、总分为0-20分(含)的,为低风险客户。
20
非面对面交易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分类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分类第二版2012年10月18日定稿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分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体系,提高防范洗钱风险能力,加强内控管理,保障业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反洗钱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条所谓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就是在对客户性质、资金来源、经济状况等分析的基础上,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测分析和评定,对其是否存在洗钱风险做出等级划分。
第三条本行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同时,需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四条本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审核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禁止四大类别风险客户信息,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有利于对客户洗钱行为和性质鉴定的正确把握,科学评价客户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质量。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原则第六条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应简捷、清晰、科学,便于日常工作的实际管理和业务操作。
第七条在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按照地域、业务、行业、行为等四类基本要素,并结合客户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第九条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一)国家或地区因素1、是否来自于FATA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成员国(是0分,否5分);2、是否来自于贩卖毒品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是20分,否0分);3、是否来自于走私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是20分,否0分);4、是否来自于恐怖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是20分,否0分);5、是否来自于赌博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是20分,否0分);6、是否为“避税天堂”(多指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西萨摩亚、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43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或地区(是5分,否0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附件: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本规定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
一、定性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一)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本要素划分标准风险类型
客户特性
短期内重点可疑报告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
短期内一般可疑报告次数为2次一般风险
短期内一般可疑报告次数为3以上较高风险短期内对私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较高风险
业务风险
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办开户一般风险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收交易累计3次以上一般风险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付交易累计3次以上一般风险
短期内新开自然人客户收到非自然人账户转账累计金额为
1000万以上
较高风险短期内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较高风险
行业风险新开客户属于容易洗钱的行业一般风险(二)存量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本要素划分标准风险类型
客户特性
证件过期一年以上一般风险期间内开立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可疑预警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期间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次数为1次以上较高风险。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业务风险
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办开户
一般风险
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收交易累计3次以上
一般风险
短期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付交易累计3次以上
一般风险
短期内新开自然人客户收到非自然人账户转账累计金额为1000万以上
较高风险
短期内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
较高风险
行业风险
(一)定量分析采用运用权重法,对每个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每个基本要素得分为各风险子项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总分为各基本要素得分与对应权重乘积之和,满分100分。计算公式为:总分= ,其中a代表风险子项评分,p代表风险子项所占权重,m代表风险子项数量,n代表基本要素数量,q代表基本要素所占权重。
较高风险
业务风险
期间内客户与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占比为50%以上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非柜面交易占比90%以上且当天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本币现金交易占比为80%以上
较高风险
期间内客户单笔金额为10万以上的现金收、付交易累计8次以上
较高风险
行业风险
客户处于容易洗钱行业
一般风险
二、定量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附件: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本规定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
一、定性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一)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基本要素
划分标准
风险类型
客户特性
短期内重点可疑报告次数为1次以上
较高风险告次数为3以上
较高风险
短期内对私客户与本行高风险客户发生交易累计2次以上
新开客户属于容易洗钱的行业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或者账户进行划分: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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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相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六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
(六)离岸金融中心;
(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是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三)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五)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
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六)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
(七)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八)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九)客户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
(十)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
(十一)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的。
第八条行业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娱乐服务行业;
(二)典当与拍卖行业;
(三)废品收购行业;
(四)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
(五)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
第九条业务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
(二)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
(三)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
第十条交易风险因素是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关注:
(一)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的;
(二)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
(三)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四)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
(五)一个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确认为可疑交易的;
(六)客户跨地市交易的。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
(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
(三)客户与证券公司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
(四)证券公司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
(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风险评估方法的探索,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将其列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第七条(一)至(五)项之一的;
(二)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证券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三)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
客户风险等级时,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并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风险因素;在持续性客户身份识别、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章客户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按客户风险等级对其账户给予相应的系统标识,并采取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应严于对较低风险等级的账户监控,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借助技术手段做好反洗钱相关客户风险的日常监控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分别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对较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程序应严于较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对高、中风险等级的客户开展定期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客户留存的基本信息资料、客
户资料变更情况,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审核结果应予以记录。
证券公司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十九条在持续监控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进一步组织分析排查,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在持续监控过程中,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对较低风险等级客户,证券公司在发现客户多次出现风险因素,或出现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情况时,应适当提高其风险等级,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
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证券公司在一段时期内经过严格审核未再次发现风险因素,或通过回访调查等措施发现客户交易特征均正常时,按审核程序可适当降低其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档案资料,并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其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等,应按规定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