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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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也日渐完善,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一、企业破产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法律规定一系列程序和流程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将裁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程序包括债务核实、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环节,以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破产程序还规定了职工权益的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得到支付。

对于因企业破产而丧失工作的职工,法律也规定了相关补偿措施,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企业债务重组除了破产清算外,法律还提供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机制。

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与债权人通过协商、重组协议等方式,达成债务减免、债务重组等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经营持续性和债务的合理调整。

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和《债务重组办法》等文件中。

在债务重组中,企业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重组方案。

重组方案一般包括债务减免、债务转股、债务兑换等方式,以减轻企业的债务压力。

债务重组的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大会、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管理人的选举等环节。

三、企业发展的意义企业破产与债务重组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破产法的出台和完善使得企业面临破产时不再盲目进行清算,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保留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复苏创造了条件。

其次,债务重组机制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多数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少数不合作的债权人进行强制约束,加强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十分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能否以及何时能够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这里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清算时,首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益通常是最为脆弱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工资等福利是日常生活的重要来源。

2. 优先受偿担保债权:这主要涉及到以破产企业的财产为担保所形成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他们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

担保债权通常会在清算财产中按照其担保的价值进行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实际受偿债权:这部分债权指的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这些债权人通常相对弱势,由于没有任何担保,他们在赔偿顺序上排在了较后的位置。

清算时,按照债权债务的大小进行比例分配,每个债权人按照其债权的比例分得破产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优先受偿债权和实际受偿债权之间,还有一个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债权。

当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法院、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破产法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会优先扣除,然后再进行其他债权的清偿。

总的来说,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赔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以及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次序得到补偿。

然而,由于清算财产有限,在清算过程中,优先受偿债权可能无法完全得到清偿,实际受偿债权则需要分得较少的赔偿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法律、合同等特定情况进行具体破产清算程序的执行。

破产清算保护了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并有利于企业倒闭后的资产的合理分配。

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应对策略
背景
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面临破产风险,无力偿还债务是
一个现实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层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化解危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应对策略
1.与债权人沟通协商
公司首先应该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说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无力偿还债务的原因。

可以尝试协商延期支付、
部分还款或者债务重组等方式,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

2.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公司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公司评估债务情况,提供专业
建议并协助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各项问题。

3.寻求第三方资金支持
公司可以尝试寻求第三方资金支持,如向投资机构、银行或其他合作伙伴寻求援助。

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暂时缓
解财务压力,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4.评估资产负债结构
公司应该评估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了解自己的资金流动情况和资产清单。

通过清理不必要的资产和减少支
出,可能有助于减轻公司的负债压力。

5.积极寻求重组和重建
如果公司仍有生存和发展的潜力,可以考虑进行内部重组和重建,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
轨道。

总结
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但也不是
无法应对的。

公司管理层需要保持冷静,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力图避免公司的进一步恶化。

最重要的是保持与债权人的诚实沟通和合作,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公司和债权人的双赢局面。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阅读提示政策性破产改变了普通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其允许破产的国有企业将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若不足,再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

该政策是我国在特定的经济周期内为了安置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对法律作出的针对性调整,与民法、担保法的一般原理存在冲突。

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政策性破产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无法偿还的呆账、坏账进行以不良资产予以核销,是一种会计上的技术化的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相应的从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关系也并未消灭。

换而言之,破产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债务被核销的,并不影响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系金融企业对呆坏账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从债务即担保法律关系的消灭,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1. 自1999年7月12日起,张掖有色金属选矿厂与中行张掖分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合计金额250万元,均由原甘肃省轻工机械厂提供保证担保,尚有245万元贷款未偿还。

2. 2003年12月31日,中行张掖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甘肃分公司,并于2004年8月17日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主张担保权利。

自2006年6月19日始,信达甘肃分公司先后四次在甘肃省经济日报刊登催收债权公告。

3. 2008年5月20日,张掖中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信达甘肃分公司申报了债权。

2011年5月5日,法院裁定终结借款人的破产程序,信达甘肃分公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债权清偿率为零。

信达甘肃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张掖市中院提起诉讼。

4. 一审:张掖市中院认为该案的担保纠纷是张掖选矿厂实行国家政策性破产后遗留的担保债务。

按照国务院“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的规定。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论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会计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原则是通常情况下,它们应该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需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而这些费用是维护破产程序所必需的,所以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共益债务清偿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各个债权人之间享有的平等权益。

根据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破产财产应当先偿还优先清偿债权,然后再偿还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

其中,优先清偿债权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则是指按照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按照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债权的偿付顺序是:第一优先清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债权,包括劳动者的未支付工资、工资基金以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第二优先清偿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清偿债权,如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最后是按次序分配的清偿债权,一般来说,债权人会按照债务的性质和法定顺序来分配清偿顺序。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在破产程序中都具有一定的原则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得到清偿,以维持破产
程序的运作;共益债务清偿则根据债权的性质和法定顺序进行清偿,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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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应该由破产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如果出资人有不实出资的,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三,公司破产员工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公司倒闭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是与职工的工龄挂钩,工龄越高,得到的赔偿金也就越多。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

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
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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