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组织开展“亮剑2017”大连市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

合集下载

“中国渔政亮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中国渔政亮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7
2018年第5期
现场拆解活动中,刘新中指出,“中国渔政亮剑 2017”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和明显进展,江苏省渔业 渔政部门着力查处大案要案、提高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 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等成绩突出、亮点明显。
刘新中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将在山东青岛召开,这是今年我国重要的主场外交 活动。渔业渔政部门必须要立足自身职能,提高政治站 位,贯彻落实中央各项要求,以“中国渔政亮剑2018”执 法行动为抓手,以积极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渔业绿色 发展为目标,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为保障,主动 服务国家外交大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扎实做好渔业 生产秩序和海域管控,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 缔、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管理、渔事纠纷调处等各项工 作,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根除毒瘤,确保重点海域渔业秩 序稳定、可控,充分展示渔政队伍能打仗、打硬仗、打胜 仗的传统风采,发出渔政强音,续写渔政新篇。
今年,农业农村部继续将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作为“中国渔政亮剑2018”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次活 动是全国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的“首秀”,现场有 300多人参加,分别来自中央、江苏省内渔政、海监、海 警、公安边防、检察机关、渔业乡镇等27家单位,彰显了 江苏渔政依法治渔、护航水域生态的坚定决心,将有效提 升渔政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深化渔政队伍与公检法 部门的协调联动。接下来,全国将陆续开展一系列涉渔“三 无”船舶和“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集中拆解、销毁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本刊讯 4月9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 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吕四渔场是 全国四大渔场之一,在此海域作业的渔船较多。本次活动 在江苏省南通市吕四国家中心渔港举行,同时举行了江苏 省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誓师大会。活动现场拆解了6艘大型 钢制涉渔“三无”渔船、近500艘(张、顶)浮子筏及禁用 渔具,市场评估总价值近千万元。这也是近年来,江苏省 现场拆解涉及价值最高、规模最大的一次渔政罚没物资公 开处置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讲 话并宣布集中拆解活动开始,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闻 斌、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筹备组副巡视员张鸣鸣、江苏省 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夏前宝等出席活动并发言,在本轮党 和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中央外办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 公室”以及中国海警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现场活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2017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简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

根据《会议纪要》和我部有关要求(附件4),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落实到船,请组织做好2017年我在韩国水域作业渔船的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记载、船名册汇总、通报以及渔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按照我部委托及有关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

2015年、2016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渔船,可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交安监发(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

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

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和意义1.船舶清理整顿是保持国内船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船舶行业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前船舶市场存在一些“三无”问题,即没有有效经营许可证、没有资质证书和没有运营保障措施的船舶。

这些“三无”船舶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是维护船舶行业正常秩序和保障市场安全的重要举措。

2.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全面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将所有“三无”船舶清理出市场,并采取措施防止新增“三无”船舶产生,提升船舶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工作范围1.清理整顿对象:涉及海洋运输、内河运输、港口作业等各个领域的“三无”船舶。

2.清理整顿措施:对于已经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船舶,要求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并加强对其运营保障措施的检查与管理;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船舶,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责令停航、暂停查验等。

三、工作组织1.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2.各级行政部门、船舶管理机构、海事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工作步骤1.完善船舶清理整顿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清理整顿工作的长效机制。

2.对全国范围内的船舶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备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全面开展。

3.制定船舶清理整顿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标准,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4.对已经发现的“三无”船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5.定期开展船舶市场检查和巡查,严禁新增“三无”船舶进入市场。

6.加强船舶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违法经营船舶的处罚和纠正机制。

五、宣传和教育1.加大对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意义和目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2.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市场监管的能力。

六、风险防范措施1.制定与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清理 取缔工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 协调, 创新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
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取 得了良好成效。渔业渔政、海权、公 安、边防、海警、工商等部门和单位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渔业渔政部门 坚持陆海联动,对港口、码头和停泊 点的船只进行逐船检查,对疑似“三 无”船舶进行集中看护,广泛开展宣 传,使广大渔民深刻认识涉渔“三 无”船舶的非法性、危害性和触犯法 律的后果。2017年,大连市渔业渔政 部门对全市200个港口、码头和停泊 点进行了封控,共出动执法船艇140 余艘次,检查船只9414艘,处置涉渔 “三无”船舶496艘,收缴禁用渔具4 万余张(顶)。
集中拆解活动中,农业部渔业渔 政管理局刘新中副局长着重阐述了涉 渔“三无”船舶在破坏渔业资源、引 发涉外渔业事件、扰乱海上捕捞作业 秩序等方面的危害,高度肯定了辽宁 省、大连市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 船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再次表达了 农业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入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这颗“毒 瘤”的态度和决心。
2017年,全国共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船舶7000余艘。2014年以 来,全国累计清理取缔3万余艘。全 国范围内的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 舶工作持续深入,并已经由专项行动 转为经常性、常态化工作,改善了海 上作业秩序,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 保障了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18 2018年第1期
综合 信息
农业部组织开展“亮剑2017” 大连市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
本刊讯(特约记者 于沛民 报 道)2017年12月2日上午,农业部组 织开展“亮剑2017”大连市集中拆解 涉渔“三无”船舶活动。此次活动在 大连棉花岛前盐村码头等多地同时开 展,现场拆解和销毁涉渔“三无”船 舶388艘、禁用渔具1万余张(顶)。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刘新中副局 长、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李志军副厅 长、大连市人民政府郝明副市长出席 活动,中央外办、辽宁省和大连市渔 业渔政、海权、公安、海警等部门派 员参加。
辽宁省将2017年确定为清理取缔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年,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业部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 “全面彻底,可核查、不可逆”的工 作原则,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辽 宁省沿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纷纷采取措施,迅速投入力量,全面 开展清理取缔。全省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封控排查等工 作机制,先后开展了“辽海平安”系 列专项整治行动,对各渔港码头和停 泊点进行封控,对涉渔“三无”船舶 进行查扣,扎实推进清理取缔工作。 全省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开展涉渔“三 无”船舶甄别认定和后续处置工作。 2017年,辽宁省共清理取缔涉渔“三 无”船舶2122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