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社会管理秩序
公共秩序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秩序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共秩序部(以下简称“部门”)是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门,属于政府的直属机构,直接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三)公开、公正、公平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条部门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大局,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职责,保障人民利益。
第五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部门设有领导班子,由部长、副部长组成。
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市政府任命。
第七条部门设有办公室、执法队伍、宣传教育部、社会治安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部门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决策,组织协调部门工作;(二)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三)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部门下设的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协调工作等;(二)执法队伍:负责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执行法律和政府的规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宣传教育部:负责开展公民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四)社会治安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治安,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部门设有科室,负责具体的工作领域,如法律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安全检查科等。
科室有独立的工作权限,负责下属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第十一条部门的工作目标是:(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二)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三)公开、公正、公平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四)提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十二条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制定和完善公共秩序管理规定,保障公共秩序的有序进行;(二)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三)及时处理社会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
夜市管理制度范文

夜市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秩序,维护夜市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夜市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夜市秩序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夜市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夜市秩序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夜市。
第四条夜市秩序管理应当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夜市市场自律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夜市秩序治理格局。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夜市秩序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夜市秩序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夜市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夜市秩序管理制度,维护夜市市场秩序。
第七条夜市秩序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夜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夜市管理第九条夜市管理分为地点管理、人员管理、设施管理、市场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夜市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夜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夜市市场行政管理工作。
夜市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夜市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夜市管理委员会根据夜市市场营业时间和特点,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包括夜市经营者的管理、夜市市场治安管理等。
第十二条地点管理夜市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经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夜市场应当有合理的布局、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
夜市场应当设立足够数量、位置合理的消防设施,保障夜市市场的消防安全。
夜市市场场地应当具备防洪、排水、通风等基本条件,确保夜市市场运营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夜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夜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夜市市场内的秩序安全。
夜市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夜市经营管理规定,保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夜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培训,掌握夜市秩序管理制度、从业规范等,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夜市市场能够安全经营。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夜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夜市市场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更新等工作,确保夜市市场设施的正常使用。
办公室秩序管理制度

办公室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室的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员工安全与健康,订立本办公室秩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实习生和临时工,并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办公室场合。
第三条办公室秩序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高效、文明。
第二章办公室进出管理规定第四条全部员工必需佩戴有效的工作牌进出办公室,且必需按规定刷卡或使用指纹识别等系统进行进出登记。
第五条严禁员工携带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必需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进入办公室的员工应自发保持乾净、文明的仪容仪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第七条出入办公室时,务必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保障资产安全。
第八条离开办公室时,员工应将电脑锁屏或关机,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专人负责,员工应乐观搭配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环境乾净。
第十条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员工需前往指定区域吸烟,注意保持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办公室内禁止随便堆放物品,应保持桌面乾净。
第十二条办公室内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将可回收垃圾放入指定回收箱,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发现办公室内设备、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或安全部门,不得私自维护和修理或改动设备。
第四章办公室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办公室设备应依照规定的用途和操作方法使用,严禁滥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使用办公电脑应遵守信息安全规定,尽量避开访问不安全的网站和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紧要文件、数据等资料的打印份数应适量掌控,以减少挥霍。
打印文件应当及时取走,不得随便堆放。
第十七条办公设备显现故障或需要维护和修理时,员工应及时向信息技术部门或设备管理员报告,不得私自拆卸维护和修理。
第十八条员工应妥当保管个人办公用品和设备,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他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
第五章办公室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员工在办公室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罪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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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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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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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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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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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

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市场参与者以及有关市场行为。
第三条市场秩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管理。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市场秩序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稳定,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对市场主体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管。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限制市场准入。
第九条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职责,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场准入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合理划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应当科学、客观、公正,不得歧视本国市场主体与外国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市场准入程序应当简化、便捷,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市场主体被淘汰出市场。
第三章市场竞争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竞争管理是指政府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管理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进行恶意竞争行为,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竞争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市场竞争纠纷,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校区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园安全秩序。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凡属我校范围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治安安全工作,教育本部门师生员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已造成经济损失者,造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一)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
(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的。
(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引发纠纷的。
第七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一)在教室、食堂、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在球类活动场所进行球类比赛活动妨碍比赛,不听劝告的。
(三)制造谎言,煽动闹事的,散布谣言,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组织与学校工作无关的集会、讲座等群体性活动的。
(五)未经学校房管部门或设计部门认可,擅自在墙壁打洞或采取其他方式改造房屋结构酿成不安全隐患的。
(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酗酒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一)主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后果的。
(二)未经学校许可,组织学生或教职工集体活动影响公共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秩序管理制度范本

秩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秩序管理,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所有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组织的秩序和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行使管理职能,对职工进行教育、管理。
第五条每位员工应自觉维护单位的秩序,积极参加单位的秩序整顿活动,使单位的秩序得到长期稳定。
第六条秩序管理制度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在相关部门内进行宣传。
第二章工作秩序第七条凡属于单位的公共区域,应该保持整洁、有序。
不得乱扔废弃物品,如有发现乱扔废弃物品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
第八条每位员工在单位内禁止大声喧哗、高声交谈、嬉笑打闹等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
第九条每位员工上下班应按时,按规定的通道、通道离开或进入单位,不得私自擅自变换。
第十条禁止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或公共场所私自擅自饮酒、聚众喧哗,严禁在单位、公共场所擅自收发、使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禁止在单位内私自擅自组织赌博、聚众打牌。
第十三条禁止在单位公务车内或乘坐单位公务车的职工在车内吸烟、擅自饮酒,不得饮酒后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禁止在单位内进行无许可的唱歌、跳舞、打闹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工作人员收放广告、张贴、刻涂、雕琢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被安排在各种听课、讲座、会议、演艺等场所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
听课期间工作人员属于纯粹实行听课。
性质,禁止一切与听课性质无相关的言行举止。
第十七条职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出入并携带证件,坚决制止非职工等人员进入单位。
第三章学习教育第十八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员工学习教育活动,以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
第十九条员工应自觉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服务秩序管理制度

服务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市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业、商户、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服务秩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四条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民、企业和组织,服务范围覆盖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商业机构、公共场所等。
第五条服务对象享有公平、高效、诚信、周到的服务权益,服务人员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七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对服务项目、流程、时间、质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服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市场需求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服务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服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服务对象公布服务标准内容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服务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服务标准做出调整或变更时,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做出合理解释并征得其同意。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服务流程应当尽可能简化,避免繁琐程序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服务。
第五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服务质量是评价服务秩序的重要标准,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首要任务。
第十五条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指标,服务对象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服务评价、监督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服务投诉第十七条服务对象有权对服务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行为提出投诉,服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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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 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 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 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二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二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 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 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本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 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 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 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招摇撞骗罪 [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从重处罚。]
十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九、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 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 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 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扰乱法庭罪
[第309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 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窝藏、包庇罪
[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 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 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处。]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 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 [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 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 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 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二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处理本罪是要注意其与教唆犯的区别。
二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6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 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 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二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二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 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七、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 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 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八、赌博罪 三十九、开设赌场罪
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 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304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 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 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 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二十三、聚众斗殴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 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选择罪名。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 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三十五、聚众淫乱罪 三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1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 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十七、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 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