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_HT128(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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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同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第一章总则第1.1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定义,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债券" 指出售方依据本协议质押给购买方的债券。

"回购价"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价格。

"回购日期" 指购买方同意回购债券的日期。

本协议的目的是记录购买方和出售方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质押第2.1条出售方义务出售方同意向购买方质押债券作为本协议项下回购义务的担保。

第2.2条质押权的范围和等级出售方质押的债券应具有第一留置权,且该留置权应优于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第2.3条购买方权利购买方在出售方违约情况下有权处置债券以清偿出售方的未履行义务。

第三章回购第3.1条购买方义务购买方同意在回购日期向出售方回购债券,回购价为回购价。

出售方同意在回购日期交还债券给购买方。

第3.3条违约救济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行使以下救济: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终止本协议。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4.1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协议受适用法律管辖,并应按照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4.2条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购买方和出售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陈述和承诺。

第4.3条修订本协议只能通过购买方和出售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第4.4条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4.5条通知对一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该方的地址,并应视为已在发出之日送达。

签字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签名:日期:。

建设银行银行产品手册

建设银行银行产品手册

建设银行银行产品手册(客户经理版)(共165,741字)中国建设银行2002年7月目录公司客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流动资金贷款 (7)2. 固定资产贷款 (8)3. 人民币额度贷款 (9)4.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10)5. 法人汽车消费贷款 (11)6. 商业汇票贴现 (11)7. 买方信贷 (12)8. 出口信贷 (13)9. 进出口贸易融资 (14)10. 境外筹资转贷款 (15)11. 出口信贷转贷款 (16)12.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 (17)13. 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 (18)14. 境外发债转贷款 (19)15. 境外筹资转贷款债务重组 (19)16. 项目融资 (20)17. 银团贷款 (21)18. 飞机融资 (22)19.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23)21. 单位活期存款 (28)22. 单位定期存款 (28)23. 单位通知存款 (29)24. 单位协定存款 (30)25. 单位外汇存款 (30)26. 现金管理 (31)27. 银行汇票 (31)28. 现金支票 (33)29. 转账支票 (33)30. 银行本票 (34)31. 汇兑 (35)32. 存款证明 (36)33. 单位准贷记卡 (36)34. 专用卡 (38)35. 智能卡 (38)36. 外汇汇款 (40)37. 银行承兑汇票 (41)38. 商业承兑汇票 (43)39. 企业终端 (44)40. 网上企业银行 (44)41. 企业资金结算网络 (45)42. 彩票资金结算 (45)43. 代理期货结算 (46)44. 委托收款 (47)45. 托收承付 (48)47. 代发工资 (50)48. 代理分销 (51)49. 出口信用证 (51)50. 进口信用证 (53)51. 出口托收 (54)52. 进口代收 (55)53. 备用信用证 (55)54. 对外借款担保 (56)55. 保证 (57)56. 信贷证明 (60)57. 财务顾问 (61)58. 结售汇 (61)59. 债券承销 (62)60. 代客债券买卖 (63)61. 代客外汇债券买卖 (64)62. 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 (65)63. 代客外汇资金管理 (66)64. 代客外汇买卖 (67)65. 远期汇率合约 (68)66. 远期利率合约 (69)67. 货币利率调期 (70)68. 利率调期 (71)69. 利率期权 (72)70. 外汇期权 (73)71. 调期期权 (74)73. 委托资产托管 (75)74.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76)75.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77)7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78)77. 代理工程造价概预结算编制审核 (79)78. 代理编制工程标底 (80)79. 代理工程标底审核 (80)80. 工程造价鉴定 (80)8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81)82. 工程建设监理 (81)83. 贷款抵押物评估 (81)84. 房地产价格评估 (82)85. 社会委托资产评估 (82)个人客户 (83)86. 个人住房贷款 (83)87.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85)88.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86)89.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86)90. 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87)91. 住房基金个人贷款 (88)92.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89)93.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90)94.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91)95.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92)96. 个人存单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93)98. 国家助学贷款 (95)99. 活期储蓄存款 (96)100. 定期储蓄存款 (96)101.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98)102. 外币储蓄存款 (99)103. 通知储蓄存款 (99)104. 本、外币一本通储蓄存款 (100)105. 保险储蓄 (101)106. 教育储蓄存款 (101)107. 约定转存 (102)108. 个人存款证明 (102)109. 个人理财 (103)110. 个人准贷记卡 (104)111. 储蓄卡 (106)112. 联名卡 (107)113. 银证转账 (109)114. 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 (109)115. 证券业务系统服务 (110)116. 个人电子汇款 (118)117. 外汇兑换 (120)118. 个人外汇买卖 (120)119. 外币旅行支票 (121)120. 凭证式国债 (122)121. 个人债券买卖 (123)122. 保管箱 (124)124. 自助银行 (125)125. 网上个人银行 (125)126. 手机银行 (126)政府服务和政策性业务 (126)127. 住房基金个人贷款 (126)128.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27)129. 住房基金单位贷款 (128)130. 委托贷款 (129)131. 单位住房基金委托贷款 (130)132. 住房基金个人帐户 (131)133. 住房基金专门帐户 (132)134. 住房委托贷款基金 (133)135. 代收税款 (134)136. 代理政府客户资金拨付及管理 (135)137. 代理归集政府客户资金 (136)金融机构客户 (137)138. 债券回购 (137)139. 同业拆放 (138)140. 股票质押贷款 (139)141. 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借款 (139)142. 外资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 (140)143. 同业存款 (140)144. 外资金融机构存款 (141)145. 证券资金清算 (141)146. 代理外资银行签发银行汇票 (143)148. 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结算 (144)149. 黄金交易资金清算 (144)150. 代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清算 (145)151. 代理黄金进出口业务 (146)152. 代理非会员金融机构黄金交易业务 (146)153. 代销商业保险 (147)154. 代收保费 (148)155. 外币卡收单 (148)公司客户1. 流动资金贷款通俗介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耗用或销售而储存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维持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发生资金紧缺情况时,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书范例2024年版

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书范例2024年版

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书范例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质押融资概述1.1 质押物描述1.2 融资额度与用途1.3 融资期限1.4 融资利率1.5 还款方式2. 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2.1 质押物的交付2.2 质押物的保管2.3 质押物的保险3.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3.1 质押权的设立3.2 质押权的转让4.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债务人的权利4.2 债务人的义务5.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权利5.2 债权人的义务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2 合同的解除7. 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7.2 债权人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9.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解除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翻译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人的身份证明14.2 签署人的授权证明14.3 合同的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融资概述1.1 质押物描述质押物为甲方合法拥有的动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详细清单详见附件一。

1.2 融资额度与用途甲方同意将质押物作为担保,向乙方申请人民币万元的融资,融资额度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赌博、炒股等高风险投资。

1.3 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为自融资款发放之日起算,共计个月。

1.4 融资利率融资利率为年化利率%,按月计息。

1.5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月向乙方还款,还款方式为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款。

第二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2.1 质押物的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交付给乙方进行保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一、背景与定义1.1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相关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业务的实施细则。

1.2本协议中的定义与解释如下:(1)债券:指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场进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等。

(2)质押式回购:指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就特定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一种形式,即委托方出售债券给受托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到期时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给委托方。

(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提供债券质押品,以期获得现金融资,并约定回购合同的业务。

二、合作内容2.1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涉及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均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负责办理。

2.2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进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确保回购合同的履行。

三、业务规则3.1委托方提供的债券质押品须符合受托方的要求,并提供充足的抵押物。

3.2受托方有权按照市场行情和业务需要调整债券质押品比例,委托方应积极配合。

3.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赎回债券。

3.4委托方应承担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四、风险提示4.1因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债券价格波动可能对业务结果产生影响,委托方应承担相关风险。

4.2委托方应妥善保管债券质押品及相关信息,对于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质押品或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委托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4.3委托方应独立负责评估本业务的风险,并在充分了解业务性质、规则和风险后,自行决策是否参与本业务。

五、业务费用5.1根据业务规模和实际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应的业务费用标准。

5.2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业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6.1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若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其他条款7.1本协议经委托方和受托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初步方案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初步方案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初步方案
1.担保物品:动产质押融资的担保物品主要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车辆等动产财产。

担保物品的种类和价值必须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评估。

2.质押比例:金融机构对质押物品的贷款比例一般为其估值的60%到8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担保物品的性质而定。

3.评估和审查:金融机构会对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的额度。

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质押贷款的风险可控。

4.借款利率和期限:动产质押融资的借款利率相对较高,一般在7%到15%之间。

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到3年,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来制定。

5.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等额本息是指每期偿还固定金额的贷款,包括利息和本金;等额本金是指每期偿还固定本金的贷款,利息逐期减少。

6.监管和风控措施:金融机构通过监管和风控措施来降低动产质押融资的风险。

包括对质押物品的监管、监控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总结起来,动产质押融资服务的初步方案包括担保物品的选择、质押比例的设定、评估和审查的程序、借款利率和期限的制定、还款方式的选择、监管和风控措施的实施以及提供附加服务等。

企业在选择动产质押融资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金融机构,以获取更好的融资服务。

财税[2009]128号

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1-22 财税[2009]128号[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指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双方通过协商,明确监管方案,规定监管责任及义务的协议文件。

总量控制模式是其中一种监管方案,下面将对总量控制模式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双方依据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监控质押物质量、数量、状态,并剔除不合规的质押物,确保质押总额不超出约定上限的监管方式。

该模式适用于授信额度相对固定、整合风险防范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1、监管方案根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明确监管方案:双方共同监管或监管机构单独监管、监管方法和周期、数据流通、监管费用等。

2、质押物的确定与抵押率质押物的品种、数量、市场价值及抵押率等方面的约定。

3、质押总额上限按照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

4、质押物监管监管方案中约定具体监管内容和周期,规定监管人收集、处理和披露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

5、质押物变现途径在质押违约时,约定质押品处置方式及经济利益分配。

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操作流程1、监管方案的制定企业、监管机构和银行等相关人员制定监管方案。

2、质押物管理银行质押物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方案进行监管,包括质押物挑选、质押品保管、质押品保险、质押物更新、质押品调查等环节。

3、质押物估价银行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对质押物估价。

4、质押总额的监管银行和企业均需关注质押总额,确保其不超过约定上限。

5、资料收集和处理银行按要求收集企业资料并及时处理。

6、质押品处置对于违约的质押品,银行根据质押品处置方案执行,确保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风险控制1、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品被挪用、借出或损毁等风险,导致抵债能力下降。

2、质押总额控制风险监管的不严,可能会导致质押总额超出约定上限;监管严格时,企业的资金流动将面临一定的阻力。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臵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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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128(动产2009)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编号:号买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卖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鉴于:买方与卖方已经或即将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由买方购买卖方的货物;买方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的《》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由民生银行向买方提供融资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三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动产融资差额回购业务。

为明确各方在该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1.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动产融资差额回购业务:在本协议中是指买方履行前述购销协议存在资金缺口,由民生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融资,卖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民生银行指令进行发货,融资到期时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的业务。

购销合同:指买方与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而无论该等文件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买方在购销合同项下向卖方购买的[ 货物名称 ]。

中国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规定与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工作日。

2. 融资方式2.1民生银行在主合同项下为买方提供的融资可以采用如下方式:2.1.1民生银行为买方承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1.2民生银行向买方发放专用于购买卖方货物的贷款;2.1.3民生银行同意的其他方式:。

2.2 若采用第2.1.1款所列融资方式:2.2.1买方向民生银行申请承兑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约定向民生银行缴存首笔保证金;2.2.2卖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向民生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附件1);2.2.3买方提货时,追加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构成买方、民生银行对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若追加保证金账户是已经开立的保证金账户,那么双方无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也无需买方特别授权;若追加保证金账户是重新开立的账户,那么双方将另外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2.2.4如因买方的首笔保证金没有到位,导致民生银行无法承兑汇票,不视为民生银行违约,买方、卖方之间的纠纷与民生银行无关。

2.3若采用第2.1.2款所列融资授信方式:2.3.1卖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出具《收款证明》(附件2);2.4若采用第 2.1.3款所列融资方式,则视具体业务按照第 2.1.1或第2.1.2款所列融资方式相应操作模式进行操作或另行约定。

3. 提货规则3.1买方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申请提货(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交纳保证金:采用该方式时,买方必须事先在民生银行存入保证金,并经民生银行审核并确认保证金入账。

□提前还款:采用该方式时,买方必须向民生银行提前偿还款项,并经民生银行审核并确认款项入账。

□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包括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票据、存单质押担保等):采用该方式时,买方必须办理完毕相应担保手续。

3.2买方申请提货时,提前还款数额或补充、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下述方式计算(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按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提前还款数额或补充、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财产价值× 1/质押率。

其中,“质押率”指在经销商申请提货时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比率,即,质押率=尚未结清的融资金额(包括尚未到期的融资金额以及已经到期但尚未清偿的融资金额)÷仓单项下可用货物(指买方申请提货当时仍由保管商有效监管并且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货物)当时的可变现价值(按照民生银行认定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协议项下质押率不得高于 %。

□其他:。

3.3买方申请提货时,应填写《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给民生银行。

经民生银行审核符合上述提货条件的,民生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4),该《提货通知单》应由民生银行以附件5规定的承办人及专用印鉴签署,经事先向其他两方送达书面通知且经被通知方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民生银行有权随时变更承办人及/或专用印鉴。

3.4卖方须根据《提货通知单》与附件5的民生银行专用印鉴是否相同来核实《提货通知单》的真实性,并且应向民生银行出具《提货通知单》回执,卖方仅能根据真实有效的《提货通知单》才可允许买方提走购销合同项下相应金额的货物及有关凭证/文件,其累计实际发货金额不能超过民生银行累计通知提货金额。

否则,卖方应当向民生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卖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而于每月或每周与买方及民生银行进行对账。

3.5卖方若于收到汇票/融资款之时向民生银行提供出库单或其他名称的提货凭证,则卖方应在审核民生银行专用印鉴后在提货凭证上记载该凭证下货物的金额,卖方应确保每一提货凭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并在此承诺该等提货凭证为买方从卖方处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且未经民生银行书面同意不得重复出具、挂失或补办也不得变更。

在此情况下,民生银行返还给买方的该等提货凭证应被视同为本协议规定的《提货通知单》但仍需加盖民生银行专用印鉴。

4. 票款差额4.1在每张汇票/每笔融资款到期日前十个营业日,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100%,或买方提前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民生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单》累计金额小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收款证明》中的金额时,民生银行向卖方发出《退款通知书》(附件6)。

卖方收到《退款通知书》后,应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将《退款通知书》所列应退货款(即“票款差额”)支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备注:4.2如果卖方没有按时退款,民生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卖方追索上述款项,卖方对此不持异议。

买方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借款人应无条件向民生银行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融资款本息。

买方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融资款本息后,仍有权向卖方追索其应该退还的差额款项。

4.3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款到期时,若卖方未将差额款项退还民生银行且买方未补足保证金致使民生银行对外付款/买方未清偿全部融资款本息致使融资款逾期,则买方应按相应的协议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向民生银行支付对外支付款项/逾期罚息。

4.4即使买方、卖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购销合同,卖方亦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差额回购义务。

4.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等购销合同项下事项,以及因卖方向民生银行承担本协议项下责任而引起的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卖方与买方另行约定;民生银行不承担购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卖方支付票款差额的义务不受主合同下任何担保(如有)、货物监管(如有)或其他第三方责任(如有)的影响。

根据本协议第4.1款的规定卖方应支付票款差额的,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卖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卖方的债务,扣划不足清偿的部分卖方仍应清偿。

5. 承办人5.1卖方和买方应在接收首张汇票/首笔融资款之前按照本协议附件5的格式和内容分别签署该《承办人授权书和印鉴样式》,以指定承办人。

每一经授权的承办人都是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

经事先向其他两方送达书面通知且经被通知方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买方/卖方有权随时变更承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

5.2 民生银行按照本协议附件5的格式和内容签署《承办人授权书和印鉴样式》,以指定承办人。

经授权的承办人都是民生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

经事先向其他两方送达书面通知且经被通知方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民生银行有权随时变更承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

6. 通知6.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协议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

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其他方。

6.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七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

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 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责任时,非违约方除有权要求根据有关中国法令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7.2买方或卖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资料、陈述或说明不实,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则民生银行除了有权根据有关中国法令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

7.3卖方、买方违反本协议,或者买方违反融资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一子协议或从协议,或者卖方、买方终止购销协议,民生银行均有权停止买方使用融资授信额度、宣布额度提前到期或削减买方可以使用的融资授信额度。

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民生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 附件与特别约定9.1本协议包括正文与下列附件:(1)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2)附件2:《收款证明》;(3)附件3:《提货申请书》;(4)附件4:《提货通知单》;(5)附件5:《承办人授权书及印鉴样式》;(6)附件6:《退款通知书》。

以及(7)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并指定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

上述附件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文(包括本协议第9.2款的特别约定)与任何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附件之间不一致时,以较后签署的为准。

9.2本协议三方在此作出特别约定如下:9.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本协议独立于购销合同和主协议,不因购销合同、主协议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被撤销。

9.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对条款内容的解释构成限制或影响。

9.5本协议由三方于[ ]年[ ]月[ ]日在民生银行所在地订立,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于上述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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