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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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泉政文[2016]117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 2016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随着泉州市城区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我市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环境质量,结合《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和环境噪声现状,在《泉州市中心组团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泉政〔1998〕文187号)基础上进行修编,形成《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区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图(按建设状况划分)》。

二、区划范围区划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按《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中心城区规划控制面积980平方公里,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和马甲镇,石狮市的蚶江镇(部分)和祥芝镇,晋江市的池店镇、紫帽镇、磁灶镇(部分)、西园街道(部分)、陈埭镇(部分)和西滨镇,南安市的丰州镇和霞美镇(部分),惠安县的崇武镇、山霞镇和黄塘镇,泉州开发区的清濛园区、泉州特种汽车基地、泉州出口加工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洛阳镇、东园镇、百崎乡和张坂镇,具体见附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8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8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28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泉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12〕186号)、水利部《关于确定深圳市、泉州市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11〕628号)相关要求,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与考核制度,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社会水循环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考核,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泉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泉政文〔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泉政文〔202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协同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现就我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打造美丽泉州提供有效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导向全面树立,生产生活生态更加协调,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闽政函〔2018〕70号),我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2045.60平方千米;根据《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闽政文〔2017〕457号),我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2401.90平方千米,最终划定范围和面积以省政府发布结果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4]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文〔2003〕34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他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分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分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结束——。

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保监管执法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两办意见》)精神,建立全省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保监管执法责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设区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依托各地按照《两办意见》划分建立的城乡社区网格为细胞单元,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

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服务“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按照省级负责指导、督查,市、县(区)具体组织划分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的原则,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一)一级网格全省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0个一级网格区域,分别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龙岩市、南平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发文字号】泉政办[2015]74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7【实施日期】2015.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7日泉州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市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但最近部分地区发生已关闭矿山(点、井、硐)出现“死灰复燃”情况,严重扰乱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97号),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一)重点内容1.进入他人矿区采矿;2.矿山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3.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4.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6.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或超能力开采。

(二)重点矿种把煤、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作为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三)重点区域将南安、泉州台商投资区2个区域作为重点区域,严密加强防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矿种和区域。

二、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为期4个月,从2015年7月开始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调查阶段(2015年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迅速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经信、安监、煤监(煤管)、林业、环保、财政、物价、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各类采矿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每个非法采矿点均要明确矿点性质、关闭时间、责任人员等,并进行登记、录入,健全档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排查清理表(详见附件1)于7月29日前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泉州市污染减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泉州市污染减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泉州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实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1]2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9
【实施日期】2011.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泉州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
实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在泉州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实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在泉州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实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二○一一年一月)
为确保完成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并做好污染减排各项核查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违反污染减排工作规定,应当给予问责的,适用本规定。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实行问责:
(一)对减排核查核算工作未及时传达布置,未及时发现业主单位存在问题并责令整改到位的,在减排核查核算中发现问题,影响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的;
(二)减排档案不完整、不规范,在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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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办[2015]118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3【实施日期】2015.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环保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3日泉州市环保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办〔2015〕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监管网格的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我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强化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各级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本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二、网格划分内容(一)网格区域划分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泉州市为一级网格区域,由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等13个二级网格组成。

除泉州开发区外,其余二级网格均按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划分三级网格,并以社区(村)为单位细分成四级网格。

为加强对各二级网格的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督导各二级网格落实网格化环保监管措施,一级网格成立领导小组,并下设5个监管工作小组。

各监管工作小组对应的二级网格分别为:1.第一监管工作小组监管网格: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2.第二监管工作小组监管网格:石狮市、德化县、泉州开发区3.第三监管工作小组监管网格: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4.第四监管工作小组监管网格:洛江区、安溪县、永春县5.第五监管工作小组监管网格:晋江市、惠安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承担所监管网格的日常环保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泉州开发区尚未设置乡镇(街道)组织,区域内重污染行业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对集中,可以不再划分三级、四级网格,辖区内所有环保日常监管任务均由二级网格直接承担,但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成立环保监管工作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城乡综治社区网格,分别划分三级、四级网格区域,建立健全环保监管网格与城乡综治社区网格的无缝对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排查工作。

(二)网格监管人员划分1.一级网格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林伯前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林琪伟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郑志忠局长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人行、银监、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2.一级网格的5个监管工作小组分别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机关业务科室(2人)、市环境监察支队(3人)和市环境监测站(2人)组成。

各监管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3.二级、三级、四级网格监管人员名单由对应的本级人民政府或社区(村)确定,并负责向社会公开。

(三)网格监管职责划分1.一级网格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一级网格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市直各部门和一级网格监管工作小组落实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2.一级网格监管工作小组工作职责:(1)组长职责:监督指导本小组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2)成员职责:定期对所监管的网格开展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及时抄告网格领导小组的相关市直职能部门,由该部门对应的一级网格领导小组成员统一协调解决;指导监督二级网格落实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3.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主要工作职责:承担所监管的网格内涉及电镀、制革、合成革、化工、铅蓄电池、选矿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整合本级环保、综治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成立对应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对所监管的三级网格加强督查,指导三级、四级网格建立与城乡综治社区网格相衔接的环保监管网格,并督促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4. 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检查四级网格(城乡社区网格单元)的建立和运行;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整合本级环保机构、环保专兼职人员、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综治人员等力量,承担除二级网格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外一般性其他行业(如餐饮业、印染、造纸、畜禽养殖等)的日常监管检查、巡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并向负责该网格的二级网格监管工作组报告。

5. 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地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6号)组建的服务管理团队。

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开展单元网格内的工矿企业、商贸场所、个体经营单位等排污情况日常巡查检查,监督各类排污行为;及时了解核实群众的污染投诉,发挥社区(村)自治监督作用,调解、协调环境污染纠纷,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拍摄相关影像等证据资料,并向三级网格报告。

(2)按照泉州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将环保监管信息纳入日常信息录入内容,不断建立完善单元网格内重点监管单位(地段、区域)的相关环保信息资料,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排污规律及正常排污状况,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核实上报。

(3)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单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并组织力量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三、网格环保监管工作流程(一)一级网格监管工作小组工作流程1.负责对所监管的二级网格开展抽查、督查,主要督查范围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企业。

2.对督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督促属地环保部门查处,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环境问题,及时报告网格领导小组的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商请该部门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3.对跨二级网格之间的流域环境污染、环境纠纷等复杂环境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

4.监督指导二级网格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二)二级网格环保监管工作流程1.每月定期对电镀、制革、合成革、化工、铅蓄电池、选矿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定期排查其他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安排专人每日调阅泉州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发现环境问题或接到三级网格的环境问题报告,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3.及时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以及一级网格监管工作小组的督办事项。

4.监督指导三级网格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三)三级网格环保监管工作流程1.每月定期对餐饮业、印染、造纸、畜禽养殖等行业企业开展巡查,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及无证无照的非法污染型加工点立即制止,并向二级网格监管工作组报告。

2.及时调查了解并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3.接到四级网格的违法排污等环境问题信息报告,要及时进行分类汇总,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并向二级网格监管工作组报告。

4.配合二级网格监管工作组依法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四级网格开展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

(四)四级网格环保监管工作流程1.四级网格管理人员(城乡综治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团队)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环保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环保检查巡查。

及时发现、收集网格内的环境问题信息,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并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接到违法排污等环境问题信息报告,要立即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妥善处理,将相关情况填报录入泉州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向三级网格工作组报告。

四、保障措施(一)健全工作制度1.环保与综治网格对接制度。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46号)的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环保监管网格与城乡综治社区网格衔接机制,将网格化环保监管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

将环保监管信息纳入泉州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不断完善单元网格内重点监管单位(地段、区域)的相关环保信息资料。

要充分整合城乡社区综治管理力量,将环保巡查检查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2.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网格化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一级网格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所有一级网格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参加。

主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每年度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

3.考核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查内容,每年组织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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