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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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选课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选课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生选课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精神,落实《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要求,引导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学生选课指导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选课指导的意义与原则自主选修课程是普通高中新课程赋予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建立科学的选课指导制度,能有效避免学生选课的盲目性,帮助学生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个性化课程修习计划,提高人生规划能力;同时,选课指导工作有助于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有助于学校形成办学特色。

选课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二是因材指导的原则,依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潜能和学业成绩给予个性化的指导;三是科学性原则,遵循课程设置、学生成长、社会需求的规律来指导选课;四是均衡性原则,引导学生每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防止学生过早偏科。

二、选课指导的组织与实施1.成立选课指导中心学校成立选课指导中心,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选课指导工作,并选聘一定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选课指导工作。

选课指导中心的职责:编制《选课指导手册》;了解学生选课的基本需要,分析学生在选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开展选课专题辅导,解答学生和家长在选课中提出的疑问;组织选课指导教师的相关培训;负责学生选课信息化平台的管理与维护。

2.编制《选课指导手册》《选课指导手册》是学生选课的指导性文件,内容包括选课的通识性文件和选修课程设置说明。

通识性文件主要内容:设置选修课程的意义;学校课程设置的总体结构;学分的分配与认定方式;学业水平考试与补考要求;高中毕业与高考的相关要求;选课的原则与程序;选课清单与填写方法。

选修课程设置说明主要内容:课程名称与代码;课程性质与学分要求;课程内容简介;选课应具备的条件;任课教师简介;课程设置的时间跨度。

《选课指导手册》应在高一新生入学时发给每一位新生,并保持每届学生三年中的相对稳定。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管理办法

汉阳一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1、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湖北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本着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意识的形成,有利于教育教学管理与操作的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认定机构1、学分管理委员会:学分认定委员会是学分认定的最终机构。

实行校长负责制,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校委会成员、学科负责人等组成。

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生最终审核、认定、监督工作。

2、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各学科、及综合实践课学分统计记录工作。

(1)学科课程学分认定小组;(2)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小组;(3)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

三、学生毕业条件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学生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区实践6学分)。

选修I学分在22分以上,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即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3、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具有终身发展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发展方向、和升学的要求选择选修I、选修Ⅱ的若干模块继续学习。

三年总分达到160分以上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课程学分认定1、以授课为主的必修和选修I系列的课程学分由“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学时”、“修习过程的表现”和“修习课程(模块)的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

(1)修习的学时:20分学生修习学时少于所修模块总学时的4/5者,不能获得学分;超过4/5者,依据考勤适当减分,其中:旷课一节减3分,请假一节减1分,迟到一次减1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鄂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将于2009年秋季全面启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努力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课程改革要求、具有湖北特色、充满生机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

--积极推进。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通过创新制度,提升能力、提供资源、搭建平台,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点上突破。

在全面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通过课题攻关、项目带动和样本实验,力求在制约课程改革纵深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兼顾各方。

充分调动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做到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学校自主、社会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课程改革的合力。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转学第六条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

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第十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它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附件3: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要求,为规范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学分要求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必修获得116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信息技术4学分、通用技术4学分、音乐3学分、美术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学生修满毕业所要求的144学分之后,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选修更多的模块,并获得更多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一)学分认定主体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二)学分认定机构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程序,并对学生学分进行认定;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学分档案。

(三)学分认定办法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学科类课程学分以模块为单元进行认定;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可获得该修习模块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1)达到必要的修习学时。

学生修习时间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课时的5/6。

修习学时不足的,必修模块必须补修补足学时,选修模块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其他模块。

(2)修习过程表现符合要求。

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状态等方面符合要求;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

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补考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必须重修,直到合格为止;选修模块可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四、体育与
健康
9.体育锻炼
热爱体育运动
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
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
10.健康心理
讲究个人卫生
有健康的生活方式
有一定承受挫折的能力,有积极、健康的心态
11.健康体质
身体形态正常
运动技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审美与
表现
12.艺术感受与欣赏
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一、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
1.道德品质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维护公德
关心集体
环境保护
2.公民素养
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
对个人的行为负责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交流与
合作能力
3.自我认识与调控
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行为
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能融入集体,与老师和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
4.同伴认识与交流
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
能运用恰当的方法进行交流和沟通
5.合作与分享
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
能采取恰当的方法与他人进行合作
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观点、方法与经验
三、学习能力与学业成就
6.学习兴趣与态度
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
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
艺术欣赏成绩
13.艺术表现
积极参加艺术活动
能用某种形式进行艺术表现
六、个性与创新
14.特长
学科特长
体育运动特长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二)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二)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鄂教基[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续(一)附件4: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思想政治教学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加强和改进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思想政治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湖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思想政治实施意见。

一、课程性质高中思想政治课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教育,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常识为基本内容,引导学生紧密结合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经历探究学习和社会实践的过程,领悟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切实提高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逐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基础。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重要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中思想政治课承担着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观点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任务和职能。

其核心任务就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观点的教育。

高中思想政治课与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校政治理论课相互衔接,与时事政策教育相互补充,与高中相关科目的教学和其他德育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

总之,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是集理论教育、社会认识和公民教育于一体的综合课程,从核心价值看,是一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的课程;从基本内容看,是一门提高学生认识、参与当代社会生活能力的课程;从培养目标看,是一门培养公民思想政治素质的课程。

湖北省学分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图示

湖北省学分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图示

湖北省学分管理系统操作培训图示
《省教育厅关于启动高中新课程选课系统和新课程学分管理系统的通知》摘要:
1、操作培训视频/list_sort.php?ithd=pxzy(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网培训资源栏目),学习掌握管理平台操作方法。

通过培训,高一高二每位教师成为行家里手。

2、按《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各学校要按照学分认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学分进行认定工作。

3、4月15日前,各学校认真在“新课程学分管理系统”完成历史数据的录入工作;组织高
一、高二年级每位科任教师在“新课程选课系统”中完成本学期课表和学生设定工作。

4、6月19日前,在“新课程学分管理系统”完成高一、高二年级第二学期学分认定工作。

现将操作流程总结如下:
一、请各位教师进入湖北省高中课改网/(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完成各自任教学科及年级班级相关系统信息。

二、3月底前进入选课系统编排课表及学生班级选择
三、进入学分管理系统导出模板6月份前上传
总的操作流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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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鄂教基[2009]10号)要求,为规范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必修获得116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方可毕业。

必修116学分包括:语文10学分、外语10学分、数学10学分、思想政治8学分、历史6学分、地理6学分、物理6学分、化学6学分、生物6学分、信息技术4学分、通用技术4学分、音乐3学分、美术3学分、体育与健康11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

学生修满毕业所要求的144学分之后,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选修更多的模块,并获得更多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主体
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学分认定第一责任人。

(二)学分认定机构
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程序,并对学生学分进行认定;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学分档案。

(三)学分认定办法
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学科类课程学分以模块为单元进行认定;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可获得该修习模块规定的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1)达到必要的修习学时。

学生修习时间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课时的5/6。

修习学时不足的,必修模块必须补修补足学时,选修模块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其他模块。

(2)修习过程表现符合要求。

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状态等方面符合要求;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

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补考不合格的,必修模块必须重修,直到合格为止;选修模块可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

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

学校应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的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

学生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3-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活动学分主要依据下列材料: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与计划、小组成员分工、活动步骤、学习活动场地与器材保障、预期成果等;课题研究记录,包括活动时间、学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收集材料及加工处理资料的记录等;课题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认定社区服务学分主要依据下列材料:时间,学生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收获,包括个人小结、服务体
会、自我评价等;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对象及其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等。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学生每学年按要求参加一周社会实践。

由班主任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填写社会实践记录表,经过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综合认定并给予学分。

没有参加或参加时间不足以及没有提供参与社会实践有效证明的学生不能认定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
高中学生三年至少修习选修Ⅱ课程6个模块(每个模块按18学时设计),模块修习同时满足如下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分:(1)达到规定课时数的5/6。

未达到必要修习学时的可补修补足学时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2)学生在模块修习过程中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状态,否则,不能或暂缓获得相应模块学分。

(3)模块考试(考查)合格。

模块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至合格或改修选修Ⅱ其他模块。

(四)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每修完一个模块并通过考试(考查)或每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参加一次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后,可向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综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表现以及考试(考查)成绩等,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审核、确认。

3.学校按程序公示学生的学分认定结果,对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应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4.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应于接到学生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并书面通知学生。

5.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结果和复议结论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6.学校不设奖励学分。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应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真实记录。

7.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相互承认学生所得学分。

外省转入的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分管理制度。

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学分管理细则,建立学生学分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技术支撑平台,确保学分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教科研机构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指导。

教科研机构要适时抽检、评估学校学分认定的试题和考试(考查)成绩,以及活动类课程的学分认定资料,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的监测和指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认定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学分认定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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