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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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3-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5-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9-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2-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12-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4-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17-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0-第五节区域验证-24-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5-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25-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9-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35-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44-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47- 第六章罚则-50-第七章附则-52-附录-53-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53-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54-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55-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5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防止瓦斯突出规定

防止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性措施1、突出回采工作面回风道(风门之间)要钉设牢固的木栅栏门并上锁,揭示警标。

放炮、割煤时严禁人员入内,并切断回风巷内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突出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通风设施的运行可靠,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

3、突出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巷距机头10米以内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进风巷、回风巷、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与二级断电联锁。

复电点<0.5%。

4、突出回采面工作面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和工作面停电制度。

必须将人员撤至进风巷的新鲜风流中(总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放炮40分钟后,由放炮员、瓦检(跟机)工、生产工长首先进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检查无异常情况,解除放炮“三联锁”后,其他生产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进行生产。

工作面在执行放炮措施时,必须由机尾向机头方向逐段分放。

5、突出回采工作面割煤时,工作面严禁平行作业,机组附近只允许有机组司机、机组副司机和跟机瓦检工作业,机组回风侧严禁有人清煤、顶溜、拉架、支柱、放顶和其它工作等,必须遵守停机作业的规定(采煤机由进风侧往回风侧割煤时允许追机作业,追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0米距离;采煤机由回风侧往进风侧割煤时严禁追机作业,机组割够30米时,停止割煤后,人员才可以到机组回风侧进行清煤、顶溜、拉架、支柱、放顶和其它工作等)。

工作面机组割煤速度严格控制在3m/min以内。

机组严禁割顶、底和岩石,如遇特殊情况(如遇地质构造变化)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机组引射器必须固定可靠,喷雾必须喷射在机组滚筒与顶板之间,水压及流量符合要求。

6、突出回采工作面每班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职跟机瓦检工和瓦斯检查工,跟机瓦检工必须认真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局部瓦斯、两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 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 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 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 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 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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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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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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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

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

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 技术措施:-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瓦斯探测:安装瓦斯探测仪器,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通风管理: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动,降低突出风险。

2. 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加强巡检和检修工作:定期巡查井下设备和巷道,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井下情况,提前预警,迅速处置突发事故;- 加强安全指导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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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验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
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法
采掘工作面
采用采掘工作面预测法
进入无突出危险区时,立即连续至少两次验证
工作面每推进10~50m时,至少两次
构造破坏带,连续验证
掘进工作面至少打1个超前(不小于10m)探孔或物探,探构造 和预兆
首先验证,要有足够的预测超前距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主要指标
P残 W残 煤巷条带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 其他预抽,采用直接或间接法 石门揭煤区域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也可采用钻屑瓦斯 解吸指标法 突出预兆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测点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测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避难所设置 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进风侧安全出口路线上,具体位置视实际情况 而定 采区避难所为预先设置的永久避难所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设置 工作面避难所 压风自救系统 混合设置 工作面避难所设置
穿层或顺层钻孔控制范围 整个开采块段 整条顺槽 外测一定范围 倾斜、急倾斜:上帮20m,下帮 10m 近水平、缓倾斜:上下帮各15m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穿层或顺层钻孔条带预抽
控制范围同上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长度不小于 60m
采掘工作面的预抽有效超前距离 不小于20m
采掘工作面附近 爆破点 距掘进面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要求 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风管上 设置点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 爆破点 撤离人员、警戒人员位置 回风道有人作业点 以上各点至少设置一组,长距掘进巷道适当增加 每隔50m设一组 每组可供5~8人使用 供气量不少于0.1m3/min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石门揭煤区域,至少布置 4个检测点,分别位于上、 中和两侧,至少有一个检 测点距预抽区域内边缘不 大于2m的范围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间接法应符合 当钻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划分评价单元 适当扩大计算区域范围 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钻孔控制范围
用于瓦斯风化带(无突出危险区)和瓦斯地质分析 法划分以外的区域
P、W等预测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布置——同一地质单元,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 3个,且有测点位于最大埋深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险 性
预抽煤层瓦斯
厚煤层分层开采 分层及上部至少20m 分层及下部至少10m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钻孔均匀布置,孔间距以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严密封孔,穿层孔不小于5m,顺层孔不小于8m 孔口抽采负压不小于13KPa 抽采浓度<30%时,应提高封孔质量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等主要巷 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
揭煤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采掘应力集中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
一般规定
避免应力叠加
特例—南桐鱼田堡煤矿“10.16”特大突出事故
突出煤量8765t,瓦斯20万m3,逆流1846m,死15人,伤28人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采面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采面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止灾害扩大的装置
反向风门
设置
进风侧,至少二道,间距不小于4m
距回风巷不小于10m,与工作面距离不小于70m
小于70m时,至少三道
通过墙垛的风筒、水沟、溜子道等,必须设置 逆向隔断装置
使用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打开、顶牢
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关闭
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的开采层
延深≥50m、开拓新区——必须测定P、W、突出参 数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各煤层
新水平所有煤巷掘进中,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首次揭煤——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掘进工作面预局测方部法 综合防突措施
钻屑指标法 复合指标法 R值指标法 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瓦斯涌出动态 AE声发射 电磁辐射等
安全防护措局施 部综合防突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避难所 隔离式自救器 压风自救装置 急救袋
生命保障系统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避难所 向外开的隔离门(反向风门标准) 净高不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要求,长、宽按 人数确定,至少满足15人,面积不小于0.5 m2/人 支护良好,直通电话 KTW无线岩体应急感应机 感应通话——1000多米 穿透岩体通话——500米左右 饮用水、供风量每人不小于0.3 m3/min,压风——减 压装置、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灾害扩大的装置 挡栏
突出危险较大——金属挡栏,两架,间距6~8m 突出危险性较小——矸石堆、木垛挡栏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远距离作业
远距离爆破
石门揭煤
制定专项措施——爆破地点、避突路线 停电、撤人、警戒范围等
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 揭煤全过程中,有关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 远距离爆破时 撤人 断电 立井口附近地面20m,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严 禁有任何火源
综合防突体系
一般规定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地煤矿安监部门验收
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
一般规定
统一安排
预抽瓦斯、保护层开采 采掘部署、工程接替
按比例协调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 区、突出煤层开采区
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巷道布置
一般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综合防突体系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原则
总则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指导方针的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远距离作业
远距离爆破 煤巷掘进 发爆点设在反向风门之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 距工作面越远越好,但不小于300m(采面不小于100m) 发爆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 远距离爆破时 回风系统的采掘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检查的时间不小于30min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验证
基本程序和要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次未揭煤穿至煤层顶(底)板,仍按远距离爆破要 求完成揭煤全过程
厚度<0.3m的突出煤层,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 揭穿煤层
工作面预测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判断
常规预测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示意图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新 建 矿 井 突
有 突 出 危 险 : 按 突 出 矿

设 计
建 井 期 间 进 行 突 出 煤 层 、 突


突 出 矿 井
突出煤层
开拓前区
域预测:
开 拓

用于指导 区 域
新水平、 预 新采区设 测







危突

险 区
措 施
果 检



危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石门揭煤
工作面距(垂距)煤层7m以前布孔 最小控制范围: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
或下帮6m),同时控制范围外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 距离不小于5m 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保证煤孔最小超前距1 5m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打钻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
工作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预测
石门工作面预测
综合指标法
工作面距煤层≥5m (垂距) 至少打3个钻孔测P 每米煤孔采1个煤样测f 3个钻孔fmin煤样混合测P 以所有钻孔中fmin和P计算
D (0.0075H f 3)(P 0.74) 0.25
区域预测
开拓前
开拓后
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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