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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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

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

方庄一矿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发关于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方庄一矿的实际情况,为了不断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推动方庄一矿瓦斯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现制定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如下:一、具体工作安排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发关于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要求,由总工程师牵头、技术科通风管理部门制定《方庄一矿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 11月1日—11月10日,认真对照“十项措施”制定本矿井详细落实方案,同时组织人员对井下各地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

2、11月11日—11月25日,迎接上级的检查,并按照文件要求对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彻底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新问题,根据问题轻重做出限期整改或罚款的处罚。

3、12月1日起,落实文件相关要求,落实各单位执行瓦斯管理及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主要措施及工作方案(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方庄一矿各级领导及部门的一通三防(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区队瓦斯防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从生产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施工上避免和防止瓦斯超限、积聚。

(二)强化矿井瓦斯管理,加强瓦斯巡回检查,落实瓦斯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省工信厅对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批复意见及矿井瓦斯分类管理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2、通风队合理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认真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保证所有生产地点、机电硐室、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设置点、密闭前均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瓦斯检查人员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做到不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调配风量,保证各地点风量充足,消除瓦斯超限、积聚。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为深入加强焦煤企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切实防备和杜绝各类瓦斯灾害事故,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等规程规定和文献旳有关规定,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试行)》和专家会诊旳有关意见,特制定《焦煤企业深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旳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矿井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采、掘、抽工程布置第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经鉴定为非突出旳矿井,要以高效防突、“三区配套三超前”为基本原则布置水平、采区、工作面,结合区域瓦斯治理工作优化采掘布置,充足满足瓦斯治理需要,逐渐实现“四量”平衡目旳。

1、工作面设计要防止形成“孤岛”工作面;2、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设计上山掘进(>8°)。

确需上山掘进时,必须制定专题强化防突措施,并按规定实行短掘、防片帮冒顶和炮后延迟进人等防止措施,沿底托煤掘进时须制定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防止巷道片帮冒顶;3、突出煤层在15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在300m区域范围内,不得布置采煤与掘进工作面、采煤与采煤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防止采动应力集中。

第二条突出矿井必须坚持以底板岩巷+穿层抽采+水力冲孔增透为主旳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模式,具有开采保护层条件旳宝雨山矿,应采用开采保护层与底板岩巷穿层抽采相结合旳方式进行瓦斯治理。

第三条底板抽采巷旳布置应以穿层钻孔可以有效掩护采掘区域煤层为原则,合理根据工作面长度确定底抽巷数量。

工作面斜长不小于150m旳,必须沿走向合理布置中间底抽巷。

第四条底抽巷服务期为工作面回采结束,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钻孔施工需求、抽采管路敷设、辅助运矸出煤、抽采管理维护等原因,巷道宽度、高度满足瓦斯治理及钻孔安全高效施工需求,加大支护强度,保证巷道断面在服务期内满足需要。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南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和在我省煤矿开展地质勘查、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定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指实际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简称“突出矿井”。

与突出矿井相邻,开采的同一煤层经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矿井,称为“邻突非突矿井”。

第四条【瓦斯防治理念】瓦斯防治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工作方针,落实“一个钻孔就是一项工程”瓦斯治理理念,构建“抽采标准化、打钻视频化、计量精准化”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监察执法。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瓦斯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职责】煤矿企业、煤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岗位职责】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职工培训学习计划

安全生产法职工培训学习计划

培训学习计划
一、为深入贯彻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按照矿领导要求, 结合我队实际, 现就我队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拟定如下:
二、培训目的
1.通过培训, 使我队职工进一步加强我队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 强化自我防范能力, 争做本质安全人, 上标准岗, 干标准活。

同时, 提高我队职工对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培训对象
全队所有职工
三、具体要求
(一)、配合矿职教中心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搞好职工的岗位安全、技能培训。

(二)、为了切实搞好职工学习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我队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安全生产意识及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 经集体认真研究, 特制定单位内部学习培训计划如下:
四、培训时间:
2014年12月份周五学习会
培训学习安排
机电二队2014年12月5日
职工培训学习计划
机电二队
2014年12月5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井、严重煤(岩)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井、严重煤(岩)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井、严重煤(岩)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煤安【2008】184号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局制定的《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防治突出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深井、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防治管理,结合全省煤矿开采中已表现出大采深条件下受高地应力影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日益严重的实际情况,按照充分集成、发挥利用现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手段,体现超前防范、主动防治的理念,严格从设计思路、施工过程、投产验收和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把关口、落实责任、确保开采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执行本规定。

1、开采垂深达到800m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2、在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严重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是指经采取局部防突技术措施后,仍然不能消除突出危险性且频繁发生突出或单次突出强度很大的采掘区域;3、在具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开采的采掘工作面。

第三条执行本规定的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开展地应力测定和研究工作,掌握主要地应力的分布规律。

开采垂深每增加50m,必须重新进行地应力的测定和研究,测定参数要及时填入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提交研究报告,印发有关生产单位以利应用。

第四条凡属本规定范畴的煤业集团公司。

建立专门研究(或管理)机构,负责测定和研究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地应力、瓦斯抽采指标、瓦斯突出与冲击地压的防治技术等。

凡属于本规定范畴的矿井必须做到:1、建立有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及地应力测定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2、必须有齐全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必须有地应力测定数据,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分析与研究。

煤矿防突作业题库

煤矿防突作业题库

A(A灭火时,灭火人员应站在(A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人力推车时,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等于5‰时,不得小于10 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A某矿井发生致伤事故,有伤员骨折,作为救护抢险人员到现场抢救时,应该(A使用胸外心脏按压术应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最先举报人1 000元至(A煤层顶板按照其与煤层的距离自近至远可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掘进工作面采用的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当发现煤与瓦斯突出明显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组长立即组织人员(B化学氧自救器(B在标准大气压下,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发生瓦斯爆炸的瓦斯浓度范围为(B当发现有人触电时,首先要(B个体防尘要求作业人员佩戴(C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多发生在(C上下井乘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安装甲烷传感器时,必须垂直悬挂,距()不得大于300 mm C尘肺病中的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过量(C创伤包扎范围应超出伤口边缘(C关于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工作人员先撤到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D在爆炸性煤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中,氧气浓度低于(D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特种作业人600~700℃不可知的因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从事立即送井上使伤员俯卧基本顶、直接顶、伪顶直接顶、伪顶、基本顶生产为了安风机和刮板输送机闭锁、瓦斯电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瓦斯和电钻8~1216~2030~36B瓦斯突出顶板冒落C 立即佩戴自救器,逃生继续工作,可以乘坐装设备、物料较少的罐笼不准乘坐无安全盖的罐笼和装有设备材料的罐矿长和检查人员可以与携带火药、雷管的爆破工同罐上下0.50%0.75% 1.00% 1.5%C1~3 cm4~5 cm5~10 cm6~10 cm C 不能反复多井下有照明地点,可以两个人合用0.50% 1.00% 1.50%2.0%D 防爆门风桥风硐D0.50%0.75% 1.00% 1.5%D。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生产十大防范措施整改方案


员工提供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
03
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是煤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十大防范措施整改方案的实施
,有助于提高煤矿的整体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对未来的展望和规划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 力等多方面措施,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其科 学、高效、实用。
加强运输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措施七:加强机电管理
加强电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确保设备完好、无隐患。
严格控制设备使用年限和更换周 期,防止设备老化引发事故。
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措施八:加强火工品管理
加强火工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加强火工品仓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防 加强员工火工品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
止火工品流失或被盗。
全防范意识。
措施九:加强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 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物资充足
、调配及时。
措施十:加强员工培训
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在井下吸 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 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措施五:加强顶板管理
加强巷道支护,确保支架完好、 牢固。
做好顶板压力观测,发现异常立 即采取措施处理。
严禁空顶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 全。
措施六:加强运输管理
加强运输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设备运行正常。 严格控制运输速度,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整改措施的必要性

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项措施

强化煤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措施一、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机构,配齐满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做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等技术工作。

二、煤炭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队伍的培训,重点是实用技术和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

健全“一通三防”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强化专业技能,保证职工队伍素质。

三、矿井必须严格通风系统管理,根据需要编制地下工作场所的通风设计和配风方案,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需要风量计算、通风能力核定等工作。

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对通风能力进行评价;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20%以上生产的矿井,矿井通风能力的综合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并编制综合评价报告。

以后至少每3年综合评价一次,严格做到“以风定产”。

四、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且做到布局合理。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或瓦斯异常涌出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在其他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或瓦斯异常涌出区,以及综采放顶煤、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强采空区和隅角瓦斯的监测监控,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六、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和废弃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在空气停止的情况下恢复掘进工作面或打开盲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员负责实施。

七、煤巷、半煤岩巷道爆破工作面必须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放炮时必须对迎头实施高压水喷雾。

防治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突出矿井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规定的各类防突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是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煤矿出现“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MPa”等三种情况直接升级为突出矿井。

三是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是从严确定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效果检验的临界值,矿井确定的瓦斯含量指标不得大于6 m3/t、瓦斯压力指标不得大于0.6MPa,并报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实施。

五是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用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六是加强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采掘过程中,要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七是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八是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九是严格防突现场管控,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要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

十是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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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

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

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
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

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

遇到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现场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施工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采用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

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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