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奖学金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第三条.公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
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第五条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究生人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给予支持。
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以支持。
广外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要求

标题:广外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要求一、背景介绍广外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表彰在校期间学习和综合素质表现优秀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励机制。
通过颁发奖学金,学校旨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术水平,培养学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奖学金评定标准1. 学业成绩优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参考标准。
学生需要在校期间取得优秀的学习成绩,包括但不限于平均分、课程成绩、考试成绩等方面的表现。
2. 学术研究成果除了学业成绩外,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也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因素。
学生需在学术方面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发表论文、参与学术竞赛、获得科研项目等。
3. 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经验也是评定奖学金的考量因素之一。
学生需要在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展示出积极进取的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1. 奖学金评定流程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成果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评定结果将由学校颁发通知书予相关学生。
2. 申请时间安排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学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历等。
学校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使用和管理1. 奖学金使用要求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使用奖学金,例如可用于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支出。
2. 奖学金管理制度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奖学金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学金得到合理使用。
五、奖学金后续评定和奖励1. 奖学金后续评定学校将定期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后续评定,以确保其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保持在优秀水平。
2. 奖学金奖励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学校颁发的奖状和奖金,以表彰其优秀成绩和综合素质。
六、总结广外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要求严格,评定标准严谨,申请流程规范。
学生需要在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方面取得突出表现,才能有机会获得奖学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11.19•【字号】•【施行日期】198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11月19日广东省高教局、财政厅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外,凡属1986年度以后(含1986年度)入学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均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
第三条凡实行此项制度的高等学校(实行专业奖学金的专业除外)可设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
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学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累计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综合计算每生每年可在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六元幅度内)转入奖贷基金专用帐户。
奖贷基金主要用于:(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学生等的呆帐;(4)用于学校暂未收回的贷款所需的周转资金;(5)用于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可控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二元的限额内集中使用)。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资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
奖贷基金的使用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学金制度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
凡实行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三百五十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二百五十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以粤教助函〔2012〕48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二条省教育厅成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各组设组长1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对各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评审要求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委会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认真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拔尖创新人才,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按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评定等级和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为:19200元/年,按12个月发放,其中每月1000元为学校统一发放,其余每月600元为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5000元/年,二等奖学金3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按每年10个月发放。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设固定比例,主要根据是否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以及研究生的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确定奖学金等级。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根据学生前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情况进行认定或评定。
全校一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50%,三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20%。
第二章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第五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术型研究生(含学术型推免生)按一等奖学金发放;高出当年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达一定分数以上的学术型研究生调剂生以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二等奖学金发放(含专业型推免生);其余研究生按三等奖学金发放。
第三章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第六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确定。
第七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上一年度不能有违法行为以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直接认定获得一等奖学金:(一)课程学习无不及格课程;无黄牌警告课程;硕士生的8门课程(学位课程5~6门,选修课程2~3门)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上述统计的课程中须含外语(综合成绩)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
广东国家助学金政策

广东国家助学金政策
广东省的国家助学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可以分
为2~3档。
3.申请条件:学生需要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同时,学生需要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发放方式: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学期发放。
学校会
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此外,广东省还有其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
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广东省的学生资助体系,旨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时间和具体政策的变动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查询广东省教育厅或所在学校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广州学校奖金制度细则

一、制度背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我校特制定本奖金制度。
本制度旨在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奖金种类及金额1. 新生奖学金(1)中考成绩超过提前批录取高分优先投档线10分或以上、综合评价为A的高中新生,可获得12万元“昊源新生奖”。
(2)中考成绩超过提前批录取高分优先投档线10分以下的高中新生,可获得6万元奖学金。
2. 优秀学生奖学金(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金额最高2万元。
(2)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学生,根据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3. 高考奖学金(1)高考成绩优异,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或香港科技大学正式录取并如期入学的学生,每人奖励20万元。
(2)高考成绩优异,被其他国内外知名高校录取的学生,根据录取高校的排名和录取分数线,给予相应奖励。
三、评选条件及程序1. 新生奖学金(1)报名参加新生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需提供中考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成立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2. 优秀学生奖学金(1)每学期末,各班级评选出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
(2)学校组织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3. 高考奖学金(1)高考结束后,学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奖金发放1. 新生奖学金(1)新生入学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末发放。
2. 高考奖学金(1)学生在入学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学生在录取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1. 本制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3. 学校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促进思想素质、专业素质、文化艺术素质、身心素质全面提高,激励学生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普通高考招收的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办法所列的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材料审查以及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直接向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将学生各种奖励的情况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领导(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成立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生评优小组。
院系汇总初评名单后,由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院系盖公章,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三章奖励项目和方式第七条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一)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二)先进班集体;(三)文明宿舍。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优秀学业奖学金;(三)专项奖学金;(四)专业奖学金;(五)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五)其他。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奖,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评估中成绩在所有院系排名在前6名。
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第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二)学生违纪率小于5%(不含5%;违纪率的计算,违纪人次/学生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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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大力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
1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可根据学年综合素
质测评的结果申请学校相应的各项奖学金,创新实验班按照《广东工
业大学创新实验班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
2 .优秀学生干部参评对象为:党支部委员、班团支委、班委干部; 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红十字会、
青年志愿者协会、艺术团等干部,学校学生社团(包括学校广播台、记者团)副会(团)长以上干部;国防生模拟训练营和国防生团总支主要干部;学生工作助理。
第三条评奖原则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原则。
第四条评奖项目及比例
1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学生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社
会实践菁英奖学金。
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学生人数控制在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28%之内,其中获得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
人数的3%,获得二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0%,获得三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5%。
3.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学院和班级的按本学院参加测评学生人数2.7%下达各学院,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业绩考核情况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报学生处审核;校一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全校参加综合
测评学生人数的0.3 %由校团委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定,报学生处复核;国防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参加综合测评国防生人数的 2.5%由国防生管
理办公室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定。
以上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不重复评选。
4. 学习标兵奖学金人
数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2%\、
5 .学生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根据评选条件确定获奖人数。
第五条奖金标准
1.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
2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3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4 .学习标兵奖学金:500元/人。
5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200元/人。
6 .学生创新奖学金:500元/人。
7 .学业进步奖学金:100元/人。
8 .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个人项目200元,集体项目500元。
9 .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个人项目200元,集体项目500元。
第六条申请资格
1.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已经办理
缴费注册手续。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3 .品德表现评价分不低于80分。
4 .本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除外),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5. 体育方面达到国家锻炼标准(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外)。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良好。
7 .学生干部,须担任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第七条评奖条件
1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业成绩、创新实践、
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四个部分的评价总分(P)居本班前8%。
2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业成绩、创新实践、
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四个部分的评价总分(P)居本班前20%。
3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业成绩、创新实践、
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四个部分的评价总分(P)居本班前40%。
4 .学习标兵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 四个部分的评价总分(P)居本班前50% ,学年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居本班前2%。
5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业成绩、创新实践、
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四个部分评价总分在全班排名50%以内,品德表现评价分不低于85分。
6. 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在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进步
10名以上(含10名)。
7 .学生创新奖学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荣获二等奖(或第二名)以上(含二等奖或第二名)。
(2)省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荣获一等奖(或第一名)以上(含一等奖或第一名)。
(3 )在三大索引(SCI、El、ISTP)或国家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论著。
(4)被授予或受理专利,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Z 8.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获得文体类省级一等奖(或第一名)以上(含一等奖或第一名)表彰奖励。
9 .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评奖办法
1 .奖学金评定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2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时间为每学年度的第一学期。
3 .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办法。
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4.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各奖项分别计算获奖名额。
5.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奖资格、评奖条件和项目
比例,审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评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三天。
学生在公示期间可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三天内如无异议,填好相关的表
格和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备案。
6. 学生处对
学院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后送学校行文表彰,并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送财务处审核,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特别说明
1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在现就读学院和班级参加评奖。
2. 以上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多项申请。
3 .各类竞赛的奖励由主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
4.在学术、科技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并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破格申请学生创新奖学金。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1级本专科学生开始试行,2010级、2009 级和2008级学生仍按原来的《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实施。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