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巩固摘要:作为一种限制性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时代立法者对民事主体的 普遍环保要求,为民事活动施加了普遍的环保义务,具有司法适用效力。
根据案件相关具体规则完备程度的差异,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发挥助力环境宣教、提供价值指引和指导规范创制等不同功能,须遵循不同方法。
作为一种民法原则,绿色原则不能用于公法性判断和直接公益救济。
关键词: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境界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 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生态危机时代“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1〕该绿色原则集 中体现了 “彰显时代性”这一 “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2]极大推动了《民法 典》分则相关环保条款的创设,发挥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
“立法之后,学者应当以解 释论为基本立场,做一个解释论意义上的积极建设者。
”〔3]其首要任务,是推动这一重要 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实践检验和运用发展出具体规则,把貌似空泛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 能切实影响法律实践的现实规范。
正如有学者所言,“绿色原则如果不能进人司法裁决程 序,那么它极易成为扮演宏大政治叙事但毫无社会价值的‘僵尸条文4〕不过,法律 原则的司法适用向来不易,绿色原则作为前无古人的创新条款,其司法适用必将更多挑 战。
本文在此对相关问题略作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探讨。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浙江大学仲英青年学者。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源国家所有权 与生态环境监管权关系研究"(19BFX17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台达集团 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资助〔I〕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2〕王利明:《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3〕于飞:《认真地对待〈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4〕郑少华、王慧J绿色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30绿色条款的规则体系及司法适用研究一、绿色原则的性质界定与条文释义尽管在问世之初,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地位不无争议。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分支,以规范人们日常民事关系为主要任务。
在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个体的民事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指法律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保证人们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应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分居住地、身份、性别、族群等差异。
法律的平等性原则的确立使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各种形式的歧视,增加了社会公正感。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由的原则。
自由的原则是指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应享有自主权,即自由决定是否从事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自主选择。
自由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时应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由的原则在合同、财产权和人身权等领域都起着重要作用,保障了公民的行为自由和人格尊严。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三:责任的原则。
责任的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约或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修正。
责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保证了被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的原则在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于维护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的原则。
保护的原则是指法律应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确保个体在民事关系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保护的原则在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并通过限制自由、公平交易、保护弱势群体等方式来实现。
保护的原则使得民法能够充分发挥其社会调节和效益最大化的功能。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平等性原则、自由的原则、责任的原则和保护的原则是构成民法本位论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要素。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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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一、预防原则 • 二、协调发展原则
• 三、受益者负担原则
• 四、公众参与原则
• 五、协同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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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预防原则的概念
• 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 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 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 带来的环境损害。 • 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和对环境污染 与破坏的防治方法上看,预防性措施先于 管制性和救2 预防原则的双重含义
• 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 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 危害的产生;
• 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 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 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 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 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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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益者负担原则
• 从污染者负担到受益者负担 •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是根据“外部性理论” 而在环境法上确立的具有直接适用价值的原则。 • 随着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 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看, 因从原材料的加工、生产到流通、消费、废弃以及再生等各个环节都 存在着分担费用的现象,污染者的概念范围也由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受 益者。即只要从环境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者,都 应当就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付出应有的补偿费用,而不局限于 开发者和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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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受益者负担原则适用
• 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 • 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 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 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试论《民法总则》中的绿色环保原则的适用

试论《民法总则》中的绿色环保原则的适用【摘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不足与环境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已经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就以"绿色原则";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并为法官提供了执法依据。
这既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也符合当今时代的需求。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资源;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民法总则的颁布意义重大,宣布了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第一步获得成功,我国民法开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这部凝聚了全体社会公众的智慧与汗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总则在法律条文的设置与架构上具有诸多亮点,民法的"绿色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条款实际上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等绿色观念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写入了我国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研究与社会客观情况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成果。
一、绿色原则的概念及制定背景(一)我国绿色原则的概念在我国,随着政府与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渐深入,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概念也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得到广泛承认和确立,但是直到1986年,环境保护的概念才随着环境侵权制度进入民法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条款并非民法传统原则,在各国民法典中也鲜有表述,对这一条款进行理解,应先对该条款中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
"资源";一般是对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
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类。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自然资源下的定义: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浅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

浅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作者:王元张梦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1期摘要:《民法总则》中的绿色原则是民法回应当下严重环境问题的直接体现。
《民法总则》第9条条文,具有在民法中确立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可持续价值理念的重大作用,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发展、强调自然环境的重要性。
同时绿色原则是促进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促进各个产业、区域都应当朝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方向坚定前行,是作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精神支撑和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环境资源;绿色原则;建言献策一、环境资源污染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令世界震撼。
但是,青山绿水也为此付出了较大的污染。
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方式是坚决不适合中国的,污染问题是影响当今和以后的严重的问题,中国正在在以惊人速度发展,国民在感到国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的发现中国的发展大多数以原材料的方式在获得进步,就以工业的发展而言,耗费大多数能源,这样也就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发展的评价标准需要比较单位价值的成本,就拿世界强国和中国相比较,同样的产值,我国的耗费的成本是日本的7倍,美国得到6倍,这就显示出国家发展之间的差距。
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这是值得理解的,但是有数据表明单位发展量的成本这也是印度的三倍,这就是发展方式带来的差距。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蓝天白云天气少见,城镇聚居区的水体污染严重,土壤污染严重,废弃物没有的得到有效的处理,既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环境治理电热路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明白真正的现代化的发展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明确的提出当下人民的矛盾升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仅仅满足物质财富增长的时代在逐渐的过去,绿色发展才是当下的主流。
持续、健康、共享才是长远发展的主流。
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里的美丽一次直接的提出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论民法三大原则——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反思

譬 如 我们 以土 地 资 源 所 有 权 为 标 的 设 定 合 同 就 显 得 太 荒 谬 , 意 思 自治 的空 间 需 要 一 定 的 限 定 。 人 们 若 都 以 契 约 自 由 为 由 , 为 取得 权 利 、 担 义 务 均 取 决 于 个人 自由 意志 , 么 , 认 负 那 大 多 只会 考 虑 到 眼前 的 小 利 益 , 意 挥 霍 地 球 有 限 的 资 源 , 肆 纵 情破 坏 我 们 的 生 存 家 园 , 致 环 境 问题 的 恶 化 。 导 契 约 自由 、 思 自治 , 给 了 鼠 目 寸 光 的 大 多 数 人 一 个 意 也 自欺 欺 人 的 借 口 , 为 仅 靠 良知 道 德 来 迫 使 自 我 限 制 意 思 因 自治 是 不 可行 的 , 瞻 远 瞩 的 理 性 人 毕 竟 仅 是 部 分 少 数 人 , 高 大多 数 人 都将 自 己 纵 欲 之 后 的 负 面 影 响 ( 体 到 环 境 领 域 具 即环 境 污 染 、 坏 ) 逃 避 的方 式 给 忽 略 了 。 破 以
作 者 简 介 : 传 良( 9 5 ) 男 , 东 泰 安 人 , 安 建 筑 科 技 大 学人 文 学 院 环 境 法 硕 士 , 究 方 向 : 际 环 境 法 ; 留 营 ( 9 4 王 18一 , 山 西 研 国 张 1 8 ) 男 , 南周 口人 , 州 交 通职 业 学 院基 础 教 学部 教 师 , 学 助教 。 , 河 郑 法
这 些 原 则 有 时 会 有 失公 正 , 以矫 正 传 统 民 法 的 这 些 原 则 是 我 们 实 现 环 境 保 护 目标 的 根 本 所 在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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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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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
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
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
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同样能够使环境问题迎刃冰解,私法秩序得以维护,并促进良好生态环境的实现。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0-0288-01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所谓环境问题,就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
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它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
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
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
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
历了一个由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重视自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从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现出来”。
可以说,在环境问题面前过多地反省民法、批判民法是不恰当的,要知道,“权利本位”始终是私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国家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的行使,在于环境资源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在提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情况下,民法应对环境问题仍要以私权神圣原则为基础,而此时,私法正在经历由“权利本位”之单一价值取向转至“以权利为前提、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之双重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充分尊重私权、保护私权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适应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
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从其特征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不确定性规定,是普遍性、衡平性规定,是指导性、强行性规定,同时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
在诸多的民法规定中,在既制定任意性规定的同时,又制定强行性规定。
强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且必须无条
件地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即为强行性规定,其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即社会的根本价值。
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强制补充性规定,他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动、抽象的补充条款,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不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其有关部分都当然地成为每一法律关系的补充内容,是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默示条款。
作为民法指导思想的民法基本原则包含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体现出国家特定时期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如近年来得到广泛认同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伦理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被规定到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中,所以,民法典的制定和民事单行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应当反映这一思想,以此指导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
为克服由于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导致的私法不严谨问题而需要制定新的私法规范以弥补因社会进步而产生的私法调整的空白时,无论是一般的民事立法还是作为法律渊源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制定者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司法,否则就是逆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动。
众所周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二者有一定的重合。
民法基本原则的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当今生态环境问题已上升到道德法律阶段,而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实
施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推动道德的发展,从而使道德的法律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实。
其具体内容是民事行为的善意和利益衡平的观念,不同时代的观念和规范要求其内容和作用也不同。
所以,无论环境问题如何发展,私法都必须对环境问题做出反应,以适应调整新的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私法创新总是围绕着善意与公平的理念而展开的。
在环境问题冲击下,“环境友好”、“生态正义”、“代际公平”不但是环境资源法的核心价值,而且也是民法善意与公平理念中不可回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