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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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教育体制
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号】东署办[201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8.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海东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
导小组的通知
(东署办〔2011〕14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青海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青教改〔2011〕1号)要求,结合海东实际,决定成立海东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赵生启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王东智行署副秘书长
朱秀兰地区教育局局长
马东升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田有龙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庞建伟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段广恩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元奎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钟慧琴地区科协主席
刘晓明地区编办副主任
马克雄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马福成地区科技局副局长
韩世林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严小宁地区农牧局副局长
纳进云团地委副书记
蒋中晰行署法制办副主任
郭虎春行署经研室副主任
海东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教育局,朱秀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东署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东署办[2006]162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构建和谐校园这个重点,积极响应全国百名中小学校长向全社会发出的“让我们的校园充满爱”的倡议,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在全区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对加强中小学管理、共建和谐校园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师生(幼儿)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直接关系到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

目前,我区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一些地方的领导、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工作措施不落实,不抓不动、时冷时热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对涉及学校(幼儿园)卫生、校舍、食堂等安全环节的监管缺乏规范有序手段,检查防范不力;有些安全隐患尚未清除。

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绝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

各县政府及行署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管理,不断改善育人环境。

【法律】最高法判例:“空挂户”及其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审查认定

【法律】最高法判例:“空挂户”及其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审查认定

最高法判例:“空挂户”及其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审查认定☑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以当事人系“空挂户”为由对其拒绝登记安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其登记安置房而提起本案诉讼。

在诉讼类型上,本案诉讼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即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诉讼。

该种诉讼之所以被提起,往往是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事实状态符合行政机关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条件,但行政机关在此前的行政程序中明示拒绝、逾期未作处理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达到预期,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由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该种诉讼审理和裁判的根本关注点,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是否对申请作出了处理位居其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理由不成立,则可判决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若理由成立,则可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若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意义,则可判决确认违法。

由于该种诉讼之前的行政程序通常系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行政机关对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行为所需具备的事实和法律条件的调查认定可能并不完善,相关事实和法律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清晰明确,故若在诉讼中难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确定性地作出是或否的判断,宜由行政机关重启行政程序作进一步调查和裁量的,则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对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安置房登记的理由是“空挂户”不符合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村两委出具的常住户证明,而取得该证明系否定“空挂户”的决定性标准。

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东政〔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三届市委第17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9日海东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扩大海东市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好《海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一老一小”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895号)精神,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函》(青发改社会函〔2021〕6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1. 顶层设计更加完善。

海东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养老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制定《海东市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海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海东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要素支撑,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2.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完善。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东署办[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的通知(东署办〔2010〕187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和行署应急办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现将本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海东地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为切实做好行署应急办信息处理和协助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效率和质量,根据省政府应急办《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助处置工作流程》和行署应急办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及时报告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行署应急办值班员接到各县、各部门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办主任和带班秘书长,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和处置情况编发《应急快报》,《应急快报》须由应急办主任或带班秘书长审核签发后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上报省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同时,《应急快报》按行署领导领导分工报送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抄送地委办公室。

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在报送纸质信息的同时,要电话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东署办[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东署办〔2011〕129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及支出,根据《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如下通知: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给所有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建立个人账户。

2、全区各类企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从业年龄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须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30周年,女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25周年,并一次性缴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东署办[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署办〔2011〕114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0一一年六月)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和《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1]1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紧紧围绕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开以及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强化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立医院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试点范围民和县人民医院为我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海东地区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参照本方案,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相关改革工作。

三、主要内容(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东署办[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09]32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九日关于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的意见(地区人口计生委二00九年二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更加规范、优质的技术服务,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海东实际,现就加强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点工作(一)实施服务工程。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引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规范有序地倡导和推行以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知情选择和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孕期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普遍开展不孕症、妇女常见病咨询、筛查和防治工作,重点搞好育龄重点人群的孕前管理工作,加大“三查”工作力度,规范“三查”服务。

对育龄群众着力开展“六卡进家”活动,即:新婚夫妇送“孕前指导卡”,政策内怀孕夫妇送“孕期保健卡”,新生小孩户送“育儿知识卡”,应落实避孕措施夫妇送“避孕措施明白卡”,已落实避孕措施夫妇送“服务随访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送“服务知情卡”。

对农村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开展“八个一”温馨服务活动,即:受术对象进站,一张笑脸相迎,一句祝福语问好,一张凳子请座,一杯热茶请喝;术前检查后,可施行手术的一次热水澡请洗;进入手术室,一双拖鞋请换;进入康复室,一套洗漱工具随用;走出康复室,一套知识宣传品随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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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
促进“123”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东署办[2010]93号
【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3”活动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0〕93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海东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3”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海东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3”活动方案
(地区卫生局二0一0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23”活动(一次健康教育动员会,两次健康教育宣讲会,三次健康知识讲座),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吸烟酗酒、膳食不合理、缺乏运动等常见的不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导致各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发、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重要危险因素。

我区是一个贫困大区,近年来,由于不良的饮食习惯和行为方式,加之预防保健知识的缺乏,使以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乙肝等为主的慢性疾病呈不断上升趋势。

若不及早通过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使群众掌握维护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势必会造成慢性病的高发,加重家庭和社会经济负担,影响富裕文明和谐新海东建设。

通过开展以《健康66条》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在城乡居民中大力普及健康知识,使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5%以上,健康66条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6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40%以上,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二、时间安排
2010年5月启动,5-9月组织实施,10月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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