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2006〕38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厦国土房〔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16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房的安全鉴定,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公共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并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房建类检测专用试验室;(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四)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类检测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六)专职在岗的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七)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厦府[2013]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
补偿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3〕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审核中心: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为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闽政文[2006]386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38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6〕81号)和《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核减翔安新城区社区医院用地规模的请示》(厦国土房〔2006〕16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2.0118公顷(其中耕地26.44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新店镇陈塘回民村水田4.1514公顷、旱地1.9467公顷、园地0.2962公顷、其它农用地2.35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573公顷,东坑村水田0.0861公顷、旱地0.8553公顷、园地0.2789公顷、其它农用地0.1319公顷,湖头村水田0.0162公顷、旱地0.7209公顷、园地0.0897公顷、其它农用地0.19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40公顷,祥吴村水田2.8580公顷、旱地9.4529公顷、园地3.7293公顷、林地0.7779公顷、其它农用地2.320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8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458公顷、未利用地0.1515公顷,新店村水田1.8944公顷、旱地4.4612公顷、园地4.2451公顷、林地0.0756公顷、其它农用地1.07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9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0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5102公顷,划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032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46.0134公顷,按呈报规划用途用于城市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8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一、总则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11]24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通知(厦国土房〔2011〕249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制定了《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具体材料目录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受理条件:以出让、有偿使用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申办需要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用地批准文件;(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书复印件;(3)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契税完税凭证。
注:属划拨用地的,不需提交3(2)、(3)、6项;属招拍挂取得用地的,不需提交3(1)、5项。
(三)说明事项:1、因国家或地方土地房屋政策调整而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2、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委托人属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人也可以和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授权委托。
委托人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快公开出让地块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快公开出让地块土地登
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6]35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快公开出让地块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359号)
局属有关单位:
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提高公开出让地块土地登记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拟出让地块整理、审查
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前,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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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3〕186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3年6月7日厦门市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按面积比例调换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解危安置速度,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老城区范围内市直管公有住房中的危险房屋,直接按面积比例与新市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的调换安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
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报告。
除市公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的房屋安全鉴定外,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使用人)要求安全鉴定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直管公房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危险房屋调换安置,是指由政府提供调换安置所需房源,并公布安置标准,组织直管公有住房中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在退出原租赁房屋的同时按规则选取新的安置房源入住,原公房租赁关系在新的安置房源中延续,而危险房屋则交回由政府拆除、改造或临时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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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2006‟38号
关于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实行向社会
公开确定承租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房管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经研究决定,取消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审批手续,建立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制度,通过市场运作机制确定承租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和方式
新增或已腾空符合出租条件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需出租的,全部通过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标或挂牌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二、组织领导
成立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工作
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招标(挂牌)方案和指导招标(挂牌)活动的实施。
工作小组由局领导、房政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市土总组成。
三、工作分工
(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向社会公开工作由局房政管理处牵头负责,局属各房屋管理所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局监察室对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招标(挂牌)全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的工作方案,提交工作小组审定,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承租人后,由市房政管理处负责组织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政管理处和各房屋管理所应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租金收取和工作费用
已确定承租人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各房管所按公房租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的相关工作经费,待报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与土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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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实行向社会公开确定承租人的重要性,树立全局意识,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不得互相推诿,不得以权谋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房政管理直管非住宅房屋出租改革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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