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印发《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卫生应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10年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请对照任务,认真落实。
市应急办将于年底深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进行督查考核。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建设(一)根据应急工作职能,增加市应急办人员编制,使之增强应急值守能力。
责任单位:市编办(二)按照编办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应急工作兼职多、替岗多的问题,抓好基层应急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明确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分管领导,确定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四)抓好乡(镇)、街办基层应急组织建设,确保应急管理人员在一线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以上四项工作由市应急办组织指导处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一)完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编制修订工作,完善全市预案体系。
市林业局完成《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城乡管委完成《太原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太原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市供电局完成《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完成《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市卫生局完成《太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粮食局完成《太原市粮食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完成《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市发改委完成《太原市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学习培训、预案演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三)完成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应急预案学习培训、预案演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并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我市对《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灾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分级及应急响应按照地震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类: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Ⅰ级响应;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300人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Ⅱ级响应;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6.0~6.4级地震,或造成20~50人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Ⅲ级响应;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指发生5.0~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实施Ⅳ级响应。
一般按灾害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预案级别可视灾情程度调整。
(二)事权划分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府是处置我市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县(市、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正确有效快速处理太原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1.3.1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处置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3.2本预案所称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太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严重人为破坏、发电燃料严重短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电网长时间、大范围减供负荷而引起的事件。
1.4 预案体系1.4.1本预案在《山西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原则指导下,规定太原市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一般程序。
是《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
1.4.2太原市行政区域所辖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在本预案原则指导下制定相应专业应急预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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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消防工作情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并政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太原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抢险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队伍包括依托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队伍,由民兵、预备役组织组建的突击应急队伍,依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专家应急队伍,由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组建的志愿者应急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组建的新闻报道应急队伍。
第三条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实行“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应急队伍建设第四条太原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突击应急队伍,并协调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突击应急队伍应有计划的开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卫生救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救护、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队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太原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挂太原市民防局牌子,正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受市人民政府和太原警备区双重领导。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
2.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三)加强职责1.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2.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结建审批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法律、法规,拟定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防空演习;依法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人防指挥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并政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已依法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4日太原市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积极防御和应对干旱灾害,做好全市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干旱造成的工农业经济损失,保障旱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全市水资源高效持续利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旱区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行政首长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干旱造成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太原市抗旱指挥机构为太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太原警备区副参谋长、武警太原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太原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河道管理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并政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并政发〔2005〕19号2005年8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城镇退士兵上岗就业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和《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的严肃性。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法定义务。
不允许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无效。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今年仍实行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要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
濒临破产、倒闭或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
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安置计划中70%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选择接收,30%的人员由安置部门分配社会任务。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对当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计划每少接收一名城镇退役士兵,向安置办缴纳5-10万元,用于支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其他单位超计划接收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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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印发《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并政发[2004]31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太原警备区
【发布日期】2004.10.21
【实施日期】2004.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印发《太原市支持
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13号),推进驻并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饮食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菜篮子工程”计划,提供优质服务。
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
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建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应为承包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
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营房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消防设施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或营区内;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全力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保证。
军队使用水电气热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对军用、战备设施要给予特殊保障。
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供应应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
对独立家属生活区的水电气热保障应列入地方一户一表工程,由经营保障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