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修订)
CCAR61法规试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理论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详解A章总则B章一般规定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H章飞行教员执照I章地面教员执照J章罚则K章附则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A章总则第61.3条适用范围(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本规则常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CCAR-61R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5)A章总则 (5)第61.1条目的和依据 (5)第61.3条适用范围 (5)第61.5条机构与职责 (5)第61.7条定义 (5)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7)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9)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9)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11)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11)第61.19条临时执照 (11)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 (11)第61.23条CCAR-121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11)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12)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2)第61.29条无线电通信资格 (14)B章一般规定 (14)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14)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 (15)第61.35条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16)第61.37条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6)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16)第61.41条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17)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17)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17)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18)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8)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 (19)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20)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 (20)第61.57条定期检查 (21)第61.59条熟练检查 (21)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21)第61.63条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22)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22)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23)第61.69条补发执照 (23)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23)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 (23)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 (25)第61.85条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26)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28)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29)第61.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29)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30)第61.95条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30)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31)第61.101条适用范围 (31)第61.103条资格要求 (32)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32)第61.107条一般限制 (35)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 (35)E章私用驾驶员执照 (37)第61.121条适用范围 (37)第61.123条资格要求 (37)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 (38)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 (38)第61.12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0)第61.13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1)第61.13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35条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2)第61.137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3)第61.139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43)第61.141条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43)F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43)第61.151条适用范围 (43)第61.153条资格要求 (44)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 (44)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 (45)第61.15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7)第61.161条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8)第61.163条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9)第61.165条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49)第61.167条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69条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50)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 (51)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51)G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2)第61.181条适用范围 (52)第61.183条资格要求 (52)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 (52)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 (53)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54)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55)第61.193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56)第61.195条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56)H章飞行教员执照 (56)第61.201条适用范围 (56)第61.203条资格要求 (56)第61.205条知识要求 (57)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 (57)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58)第61.211条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58)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 (58)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 (59)第61.217条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59)第61.219条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60)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60)I章地面教员执照 (60)第61.231条适用范围 (60)第61.233条资格要求 (61)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 (61)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 (62)J章罚则 (62)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62)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62)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62)第61.247条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63)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63)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63)K章附则 (63)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63)第61.283条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63)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6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66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ccar92部规章内容

ccar92部规章内容摘要:AR-92 部规章简介AR-92 部规章的内容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正文:【CCAR-92 部规章简介】CCAR-92 部规章,全称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章由民航局颁布,旨在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CCAR-92 部规章的内容】CCAR-92 部规章共分为九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法规引用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合格审定机构: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和合格审定员等事项。
第三章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条件:详细规定了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在年龄、健康、教育背景、飞行经历、训练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四章合格审定程序:明确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证书颁发等程序。
第五章合格证书和执照:规定了合格证书和执照的种类、内容、有效期、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
第六章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持证人在飞行、教学、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章的法律责任,包括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序等。
第九章附则:包含了本规章的施行日期、历史修订情况和废止规定等内容。
【CCAR-92 部规章的重要性】CCAR-92 部规章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本规章,可以确保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水平,为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AC 型别教员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4-06R3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9月15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型别教员等级1.目的和依据2014年9月1日实施的CCAR-61部R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J章中,在修订原规章H章的部分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型别教员的相关要求。
在我国实际运行中,除了负责实施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外,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航空公司中,还有仅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航线飞行教员,为了便于管理,本咨询通告将这两类飞行教员统称为型别教员。
为了规范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及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航线飞行教员的管理,根据CCAR-61部、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申请型别教员等级或申请更新型别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3.型别教员的分类3.1 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仅适用于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
该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可以在航线飞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但不能进行模拟机和本场训练中的教学,其教员等级上应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
3.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教员可以行使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
其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此类飞行教员的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仅限飞行模拟机”。
3.3航空器飞行教员(c类)航空器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空器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行使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在航空器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经补充训练后,也可以在模拟机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a)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4)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g)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七、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修改为: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பைடு நூலகம்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6)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CCAR61考题(116题)

CCAR----61R考题116题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哪个单位负责?飞行部或飞行队飞行单位的训练部门局方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下列方面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A、飞行中B、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C、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4、飞行经历时间是:A、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B、飞行时间C、训练时间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A、A、B、C、DB、类别、级别、型别、仪表C、小型、中型、大型、重型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有效期为:A、2年B、10年C、无特别规定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A、有,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B、有,最低年龄为16岁,最高年龄为60岁C、没有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A、前24个日历月B、前12个日历月C、前6个日历月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A、30天B、60天C、90天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多少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A、3个月B、6个月C、9个月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A、一周内B、一个月内C、60个日历日内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A、3个月B、120天C、半年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A、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B、不得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C、不得担任任何航空器的驾驶员15关于“增加航空器等级”叙述正确的是:A持有飞机、旋翼机类别或飞艇级别等级的申请人即使是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也必需参加理论考试;B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来代替飞机完成增加航空器等级训练和考试.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_____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_____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A. 40 20B. 50 10C.50 20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环节,是航空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全面介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规则,并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各方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
首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和教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审定规则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资格要求、考试项目以及评定标准等内容。
一、驾驶员资格要求:1. 年龄要求:驾驶员申请合格审定的最低年龄为18岁。
2. 教育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的专业培训经历。
3. 健康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健康标准,不得有严重的视觉、听觉、心理或身体疾病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二、飞行教员资格要求:1. 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教员必须至少具备500飞行小时的经验,并至少完成100小时的教学任务。
2. 技术要求:飞行教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飞行规程和操作技术,并能够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3. 评定要求:飞行教员的授课能力、教学方法和学员评价等方面也会纳入考察范围。
三、考试项目:1.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空中法规、飞行理论、机械知识等科目,以评估驾驶员和教员的知识水平。
2. 飞行技术考试:通过模拟飞行或实际飞行进行考察,评判驾驶员和教员的飞行能力。
四、评定标准:1. 合格审定:符合资格要求且通过考试的驾驶员或教员将被认定为合格,并被授予相应的证明文件。
2. 不合格审定: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驾驶员或教员,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考或再次申请。
在履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1. 定期更新规定:在飞行技术和航空法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审定规则,以适应新情况和需求。
2. 审定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可靠性。
3. 提升培训质量:加强飞行教员的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为学员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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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修订)【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4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已经2014年6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4年7月10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1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2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3次修订2014年7月10日第4次修订)目录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第61.3条适用范围第61.5条机构与职责第61.7条定义第61.9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第61.19条临时执照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第61.23条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第61.29条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B章一般规定第61.31条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第61.35条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第61.37条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中禁止的行为第61.39条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第61.41条从军方和境外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第61.43条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第61.45条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第61.47条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第61.4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第61.51条飞行经历记录本第61.53条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第61.55条副驾驶资格要求第61.56条接受检查第61.57条定期检查第61.59条熟练检查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第61.63条禁止提供虚假材料第61.65条变更姓名或者地址第61.67条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第61.69条补发执照C章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第61.81条增加航空器等级第61.83条仪表等级要求第61.87条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第61.89条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第61.91条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第61.93条外国驾驶员执照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第61.95条依据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函D章学生驾驶员执照第61.101条适用范围第61.103条资格要求第61.105条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第61.107条一般限制第61.109条转场单飞要求E章运动驾驶员执照第61.111条适用范围第61.113条资格要求第61.115条航空知识要求第61.117条飞行技能要求第61.119条运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20条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F章私用驾驶员执照第61.121条适用范围第61.123条资格要求第61.125条航空知识要求第61.127条飞行技能要求第61.129条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31条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33条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35条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37条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G章商用驾驶员执照第61.151条适用范围第61.153条资格要求第61.155条航空知识要求第61.157条飞行技能要求第61.159条飞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61条直升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65条飞艇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66条倾转旋翼机类别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71条夜间飞行限制第61.173条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H章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第61.174条适用范围第61.175条资格要求第61.176条航空知识要求第61.177条飞行技能要求第61.178条飞行经历要求第61.179条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I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第61.181条适用范围第61.183条资格要求第61.185条航空知识要求第61.187条飞行技能要求第61.189条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91条直升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93条倾转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第61.195条增加类别和级别的要求第61.197条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J章飞行教员等级第61.201条适用范围第61.203条资格要求第61.205条知识要求第61.207条飞行教学能力第61.209条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第61.211条增加教员等级的要求第61.213条飞行教员的权利第61.215条飞行教员的限制第61.217条教员等级的更新第61.219条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K章地面教员执照第61.231条适用范围第61.233条资格要求第61.235条地面教员的权利第61.237条近期经历要求第61.238条地面教员执照的更新第61.239条地面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L章法律责任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第61.245条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第61.247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第61.249条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第61.251条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M章附则第61.281条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第61.283条执照有效期、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换发附件A 语言能力评定标准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三次修订的说明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定义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
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
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
(e)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
(f)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
(g)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h)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在航空器中实施;(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
(k)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l)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
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m)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n)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o)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p)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q)初级飞机,是指除下述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1)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2)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
(r)倾转旋翼机,是指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为动力的升空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升空,并且依靠非旋转翼型在水平飞行时升空。
(s)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