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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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

刑法第六章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首先,不作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作为 的原因,在于它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 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 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 认定。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 某种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的客观基础。应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 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结 果的心理状态;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 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 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因果 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作用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 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类 基 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 罪 主观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方面属于客观的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 容 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分析
•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紧急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 要求或者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 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例如值 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执勤消防 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 道岔的义务。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 几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 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 来观看,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 粪水约有80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 池救人,只是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 时死亡。谁构成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
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
构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
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的几个问题
• ①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如果先 行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范畴的一个下位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就刑法分则中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某些客观事实特征而概括出来的一个范畴,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相对具体的,是指刑法分则中某种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客观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4.犯罪对象的体系归属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但由于其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理论上为论述方便,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的内容中加以论述。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和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含义1.最广义的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2.广义的行为即犯罪行为;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3.职务性犯罪,包括贪污、欺诈销售、假广告、 价格垄断、隐瞒收入、黑市交易、违反时效规定 违反反托拉斯法。
4.政治性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 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规 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5. 破坏公共秩序犯罪,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毒品 成瘾。
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 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 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 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 侵害法益之间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 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 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 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 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 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 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但是 在纵火罪等场合。
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严金海
引子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主体及其行为 千差万别。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是犯罪心 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节 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介绍犯罪类型的相关概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为:一 是犯罪人存在着差别,如性别、年龄、个性、 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别。二是犯罪 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 万别。三是犯罪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 杂。四是法定的犯罪存在着时代、阶级、国家 与地区的差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第六章 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 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第六章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己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

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

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

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

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刑法》第六章(下)

《刑法》第六章(下)

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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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里的一个事例似乎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我们 下去实习的一个同学说,当地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 有一个人被杀了,司法机关知道,而且还作为饭后谈 资,但是却没有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对此几乎没有反 应。我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原因司法机关没有追查,但 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被害人或者是其家人是不 是非常主动积极,是不是坚持不懈地要求追究犯罪人 的刑事责任,对于刑事程序的开展关系非常大。同样 也是发生在某地的一个刑事案件,在河南的什么地方,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一个儿子,指示他人把一个人打 伤了,开始公安局不追究,这个人在微博上公开此事, 坚决要求对行为人追究责任,最后,公安局副局长被 停职,儿子被抓了。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的作 用是非常大的。我们看一看研究被害人到底有一些什 么重要的意义。
• 一、通过被害调查评估犯罪水平和趋势 • 一个国家的犯罪的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我们往往是通 过官方的犯罪统计得到的,但是,实际的犯罪可能比 官方犯罪统计更严重,我们通过对被害人调查可以了 解到更多的实际的犯罪情况,也有利于我们采取恰当 的措施防止犯罪的发生和采取正确的态度对待犯罪问 题。德国犯罪学家汉斯· 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 238页有一段话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犯罪和违 法行为—哪怕只是较轻的形式—是普遍于全社会的现 象,那么“正常”社会就没有理由摆出一副伪君子的 傲慢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任何过分的犯罪化 (太多和太严厉的刑法)和任何过分的监狱化(太多 的监狱和太多的囚犯)都值得怀疑。一种过分的反应、 一种不是恰如其分的反应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可能 事与愿违,产生副作用,特别可能使违法和犯罪固定 化。过分的控制本身就可能成为一种祸害。
• 六、通过研究被害人的痛苦,促进罪犯的教育 和改造。 • 对罪犯的改造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让犯罪人 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是 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对 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也有积极作用。
• 七、通过研究被害人的被害,预防促进对犯罪的预防 • 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了解被害人遇害的规律,知道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样的犯罪容易发生,哪一 些人可能被害,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好犯罪的预防工作, 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的发生。也起到预防犯罪的积 极作用。德国犯罪学家汉斯· 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 学》827页有一段话很好地说明了研究被害人对于预 防犯罪的作用,他说,没有天生的被害人,不过,一 个人的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的特性和特征(例如身 体、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缺陷,抵抗能力薄弱,防 卫意识较差,身体、心理和财力方面巨大的吸引力) 可能把自己变成受害者,但是,只要他认识到容易遭 到伤害这一点,那他就能够通过其行为有效进行防备。
• 在犯罪分子和非犯罪分子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也不存在一 种违法犯罪与非违法犯罪的二分法,而违反与犯罪行为只是一 种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现象,这一事实对于刑事司法系统的 实际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彻底地侦破一切犯罪和违法行为可能 导致整个规范体系的崩溃。因此刑事司法系统只能靠一定量的 隐案来维持其生存。虽然这样说是对的,但是隐案量不能变得 太大,而必须符合明智和合理的标准。这就是说,首先要给予 那些较轻的违反和犯罪行为自发消失的机会(不干预)。通过 对较轻的违反和犯罪行为非犯罪化(减少刑法条款)和非监狱 化(减少监禁),刑事司法系统必须集中力量对付那些构成违 法和犯罪行为核心领域的违法和犯罪表现形式(例如有组织犯 罪、经济犯罪),因为其他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是由此而产生出 来的。较轻的违法和犯罪纠纷(例如发生在社会邻近环境里的 犯罪行为)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处理。即使是严重的犯罪分子也 不能被当作社会的替罪羊。他有权根据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人 道待遇。
• • • • •
第六章被害人
• 第一节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人们一直有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犯罪 人有了犯罪的念头,然后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是犯罪人的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实际上,虽然不是所有 的犯罪都有被害人的参与,但是有相当多的犯罪,都有被害 人的因素,而且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的作用也是我 们应该重视的。 •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 约阿希姆· 施奈德《犯罪学》239页有一段 话很好地说明了我们为什么需要重视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问 题。他是这样说的“从隐案研究中产生的一个基本认识是: 罪行被害人是通向刑事司法系统的“把关人”。被害人对于 犯罪控制的意义是怎样评价也不会过分的。因此不仅出于公 正的考虑,而且也出于实际的犯罪对策的考虑,必须防止犯 罪被害人再次成为刑事司法系统的被害人(双重被害人)。 因为刑事司法工作有赖于罪行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对被害 人进行赔偿,对被害人进行的救助和治疗计划是第一位的犯 罪对策要求。”
• • • • • •
二、被害人的类型 (一)以犯罪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 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3.性犯罪的被害人; 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
• • • • •
(二)以生理特征为划分的标准 1.少年被害人; 2.老年被害人; 3.女性被害人; 4.智力低下或者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 (四)可责性 • 被害人往往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 这样就具有某些可责性。当然,并不是所有 的犯罪都是这样,有一些犯罪中,尤其是恐 怖分子实施的犯罪,被害人有时候是没有什 么可责性的。而在另外的一些犯罪中,比如 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许多时候往往是想占便 宜,结果受骗了,这样的被害人当然是有过 错的,是有可责性的。
• 五、通过研究对被害人赔偿和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服 务,促进消除和减轻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 犯罪给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通过研究被害人, 了解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这对被害人有 积极作用,对于整个社会也是有好处的。湖北过去有 一个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得到社会的及时帮助,产生 了对社会的报复,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德国犯罪学 家汉斯· 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828页有一段话很 好地说明了我们为什么需要重视刑事犯罪中对被害人 帮助的重要性。64%的年轻受害人成为了刑事罪犯。 相反,没有受过害的年轻人只有22%成为犯法者。如 果我们可以为被害人提供一定的帮助,也可以减少犯 罪的发生。
第三节被害人的类型
• 一、被害人类型的概念及其意义 • 我们有一个非常普遍的习惯就是对事物进行分类, 这当然有许多的好处,可以让我们加深对事物的 认识,也便于我们掌握事物的一些特征。对被害 人的分类是可以根据我们的目的进行分类的。我 们教材给被害人类型下定义是 • 所谓被害人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依 照一定的标准,对被害人所作的群属划归和分类。 • 这样的划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被害人,了解 被害人。
• 我们知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 在原始社会和人类社会的早期,被害人是刑罚的执行 人;后来,国家的作用有了加强,被害人仍然是作为 犯罪的起诉者出现;到了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重 视人权,对被告人的权利有了更多的重视,而被害人 的地位则进一步降低,甚至成为了被遗忘的被害人。 今天,随着人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的加深,被害人的 地位再一次受到了重视。在今天人们认识到无论是从 社会公平还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都必须更重视被害 人的作用。现在许多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有 的国家通过立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所以,我们在保 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而且是更需要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 二、通过分析被害原因,深化对犯罪原因的研 究 • 我们过去非常注意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研究, 这没有问题,而且是应该和必要的,但是,仅 仅是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肯定是不够的和不 全面的,因为有许多犯罪的发生,被害人起到 了非常大的作用,而且有许多犯罪的被害人是 有过错的甚至就是犯罪人,而通过对被害人的 研究,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仅可以防 止被害,也可以加强对犯罪的预防。
• 二、被害人的特征 • (一)被害性 • 被害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某些易遭被害的致 害因素从而使自己遭受刑事被害的特性,它体现了被 害人的首要基本特征。 • 1.被害的倾向性。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着某些易遭被 害的致害因素因而具有一种易遭被害的趋向或可能的 特性。我国90年代出现了许多保卫国家财产的英雄, 大多是农业银行的,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多在农村, 很容易被抢劫。而银行又是有钱的地方,被抢也就可 以理解了。我们许多人对学生的情况是比较了解的, 在学校中,有各种各样的学生,有的经常欺负别人; 有的经常被别人欺负;有的既欺负别人又被别人欺负, 而那些经常被别人欺负的人,我们想一想,他们一定 有一些什么地方,有一些什么特性,是别人欺负他们 的原因。
• 2.被害的易感性 •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一些被害人容易受犯罪人诱导行为 的感染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惑,从而对被害状态 具有无意识的顺应性和接受性的情形,它反映了这些 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最终所选定的作案目标和侵害 对象的特性。 • 3.被害的受容性 • 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对于自身被害人角色予以潜 意识的认同和容忍,或者放任被害隐患而不加控制。 • 4.被害的诱发性 • 5.被害的敏感性 • 6.被害的承受性
• (二)自塑性 • 是指被害人对于自身之‘被害人’角色、对于“加害 人”角色均具有一定促成、塑造作用的特性。 • 我们都有自己的生活经验,我们知道在现在的学校中 存在一些不好的现象,有的人欺负别人,而有的人被 别人欺负,我们可以看到欺负人和被人欺负都不是偶 然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的。哪一些人最容易被欺负, 这似乎也是可以找到一些特点的。
• (三)定向性 • 定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外在和 内在的种种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所决定,从而 对加害人所犯之罪和被害人自身所受之害,在 类型、性质、程度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定向作 用。 • 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理解的问题。被害人的特点 决定他可能受到什么样的犯罪的侵害,也决定 了什么样的犯罪人侵害他。
第二节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被害人的概念 • 正如对许多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一样,对被害人的 看法也是这样,我们教材采取的是狭义的被害人 概念,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一定 程度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在犯罪学中,有一种叫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是 不是真的有一些犯罪是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如何 看这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被害人,这 是一个可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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