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鼓励本省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行政机关对接,探索在相应领域建立健全京津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协同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制定和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事项,对实施的主体、标准、条件、程序、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要素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缩减裁量空间。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罚种类、数量和幅度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正当行使既能保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管理,又能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完善该制度有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法治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或不同地区,处罚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避免因地制宜、随意变动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监督和评价其处罚决定,增强其合法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完善该制度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具体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诉和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处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行政处罚的法治性,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邢政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提升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推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是有效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在充分发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惩戒、教育、规范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级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二、加大追责力度,严格执行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败诉追责案件范围。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法院作出行政机关败诉的生效裁判列为败诉追责案件调查范围。

(二)败诉追责对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败诉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败诉追责对象调查范围。

裁判文书载明的败诉行政机关为败诉案件责任单位,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实施主体相关人员为败诉案件责任人员,名义主体也有过错的,其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追责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案件败诉的,应当予以追究过错责任: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4.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不积极应诉或应诉工作不当的;7.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二○○九年九月三十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6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2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4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290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

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处罚部门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

可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类,明确相应的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处罚标准。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
(四)减轻行政处罚适用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罚款处罚由行政处罚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罚款内,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合理的幅度。

第十六条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三分之一以上确定,从重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一倍确定,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三倍确定。

本条规定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卷宗等有关材料报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一)处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对公民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三)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的;
(四)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提供或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将案件有关材料及时退还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下列案件行政处罚部门的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部门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九条上级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部门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报请省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时确定相应的细化、量化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