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资料定案有效证据-理律法律事务所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

法庭上电子证据的举证方法及相关司法案例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
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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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可作法庭铁证

“电子数据”可作法庭铁证
本市短期内无法提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
晨报讯电子邮件、mp3录音,甚至word文档,今后都可以作为直接的呈堂证供了。
日前,国家信息中心宣布正式启动针对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服务,这意味着电子数据只要经过鉴定认可,就直接可以作为证据。
记者昨日从本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获悉,由于技术含量和认证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上海类似服务还处于酝酿阶段。
如今,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
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合同文本,的确节省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然而,对于储存在电脑中的那份电子文书,往往难以认定是否曾遭到人为的破坏、篡改或删除。
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一方就得花许多精力证明该证据的“可信度”。
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高科技手段能解决类似问题。
经过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处理后,部分遭到破坏的电子数据依然可被还原,并且能证明事实的存在,因此可作为庭审中的直接证据。
昨天,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法务部主任周宾卿表示,以往“电子证据”之所以不被采用为庭审的直接证据,是因为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伪造。
周宾卿认为,眼下上海还不具备足够的技术水平,且在认证机制上也有所缺乏,因此短期内无法提供针对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
但为了让这项服务早日实施,协会正在积极推进并酝酿与一些技术部门合作,逐步尝试为“电子证据”提供类似的服务。
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

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保全日益成为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电子证据不断增多,它们具有方便获取、易于复制和传输的特点,同时也带来了证据篡改和伪造的风险。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用于实现电子证据的数字鉴定、数字取证和电子证据的保全存储等环节。
下面将介绍几个电子信息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案例。
数字签名技术是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加密,使得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无法进行篡改或伪造。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保全。
当一份重要的电子文档需要进行保全存储时,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对其进行签名,并将签名信息与文档进行绑定。
这样,一旦文档被篡改,数字签名就会失效,从而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电子证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非法访问和篡改。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保护。
在电子证据需要传输或存储时,可以使用数据加密算法对其进行加密,并设置相应的密钥进行解密。
这样一来,即使电子证据被非法访问,也无法获取其真实内容,从而确保了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时间戳技术也是电子证据保全中的一项重要技术。
电子时间戳技术可以为电子证据提供一个可信的时间戳标记,确保证据的时间顺序和时效性。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在电子邮件证据中使用电子时间戳技术。
当一封重要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时,可以通过电子时间戳技术对其进行时间戳标记。
这样一来,无论是邮件的发送时间还是接收时间,都可以获得可信的时间戳信息,从而确保证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数据备份和存储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由于电子证据的数量庞大且易于丢失,数据备份和存储技术可以帮助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与使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与使用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以及在诉讼中的使用。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信息、文件或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网页截图等。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被视为与书面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的原因:1. 法律框架的适应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已经更新和修改,以适应电子证据的出现。
这些法律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认可和使用条件,确保其有效性。
2. 技术安全性和可靠性:现代的电子技术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安全可靠。
数字签名、时间戳和加密技术等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司法实践的认可:在许多国家,电子证据已经在许多诉讼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相关的司法判例也为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指导。
二、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具有许多优势,能够为法庭提供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以下是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几个方面:1. 证明金融交易:电子银行交易、电子支付记录和电子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明金融交易的重要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追踪金融交易的流程和金额。
2. 证明合同和协议:电子邮件、电子签名和电子文档等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和协议的有效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各方之间的意愿和约定。
3. 证明在线行为:社交媒体帖子、网络日志和评论等可以作为证明某人在线行为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证明言论、行为或态度等。
4. 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网页截图、下载记录和软件代码等可以作为证明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追踪侵权行为和侵权来源。
5. 证明犯罪行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手机定位数据等可以作为证明犯罪行为的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起到追踪、记录和捕捉犯罪行为的作用。
然而,尽管电子证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例如,电子证据可能被篡改、删除或伪造,从而影响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法: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并确定电子数据在法律中的证据地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证据法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法及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
一、电子证据法的定义与作用电子证据法是针对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法律规定。
其主要目标是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电子证据法的出现填补了传统证据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空白。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证据规定1.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根据电子证据法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很多国家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签名具备与书面签名相同的法律效果。
2.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存电子证据法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例如,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获取方式和相关证据收集程序,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电子数据的鉴定与认证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数据的鉴定与认证程序。
该程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身份鉴别、完整性验证和源可追溯等要素的审查。
只有经过合法鉴定与认证的电子数据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4. 电子数据的异议与排除根据电子证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出异议时,法庭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这一规定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保障。
5. 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使用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使用方式。
在保全方面,电子证据法要求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和备份,以确保其在诉讼中的有效性。
在使用方面,电子证据法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提交程序和相关要求,以保证电子证据能够在法庭中有效审查和使用。
三、电子证据法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法在规范和保护电子证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社会的高科技的发展,证据的来源也在越来越多样化呈现。
犯罪人在平时的聊天,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等一些电子行为。
都可以构成犯罪人日后的犯罪的证据。
那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科技的发展,证据的来源也在越来越多样化呈现。
犯罪人在平时的聊天,电子邮件,网上交易等一些电子行为。
都可以构成犯罪人日后的犯罪的证据。
那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审查内容: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二、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三、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章证据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被篡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篡改和伪造,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考虑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易被删除: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删除、修改等手段进行销毁,因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保存。
3.容易隐藏: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等手段进行保护,因此需要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确认。
二、电子证据的鉴定方法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鉴定:1. 数据封存技术:通过数据封存技术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对电子文件和数据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数据提取技术:通过数据提取技术可以对电子设备、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
三、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参考以下鉴定标准:1. 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包括其产生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完整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完整性,包括其未经篡改、修改等的完整性。
3. 可信度: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包括其来源、提取和鉴定的过程。
4. 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取证程序、鉴定标准、存储和保护等方面。
四、电子证据的认定程序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取证:对电子设备、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等进行取证,包括数据提取、封存、保护等过程。
2. 鉴定:对取证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和确认,包括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分析、鉴定等过程。
3. 证据提交:将鉴定确认的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递和存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平台,从而产生了大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然而,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存在诸多差异,其法律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容易受到人为篡改、删除或病毒攻击,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受到威胁。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书证、物证那样具有直观的物理形态,而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读取和展示。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生成、存储、传输和获取往往依赖于复杂的信息技术和设备,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要求较高。
由于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在其被纳入法律证据体系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过去,由于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些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容易被伪造和篡改,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了明确和认可。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律上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具有同等的地位,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收集、固定和审查。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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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15/5/17 旺報B4版
防範網路誹謗維護合法權益
劉霞、劉瑞霖
隨著大陸電腦應用及通信技術的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與生產方式,上網瀏覽新聞、玩網路遊戲、網路購物、網路聊天、網路下載等幾乎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與此同時,通過網路誹謗他人、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由於網路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點,被侵權人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案例
近日,王女士在一個專門為互聯網使用者提供服務的社交網站(A 網站)上發現了一則與自己有關的帖子,該帖子內容包含有損王女士名譽的不實之辭,稱王女士為「小三」並附有王女士被醜化的照片,而該帖子被大量轉發及評論,嚴重影響了王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王女士遂與A網站網路客服聯繫,要求A網站立即刪除該帖子,遮罩發帖用戶。
A網站客服中心應王女士的要求刪除了部分照片,但以「用戶有言論自由」為由拒絕刪除帖子的評論。
王女士本想不再追究此事,然,發帖人繼續肆無忌憚的發表各種侵權言論並上傳各種醜化照片。
王女士隨後多次向A網站投訴卻未得到任何有效的回應。
無奈之下,王女士以A網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
根據大陸地區現行有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當中,A網站在接到王女士投訴後,理應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然,A網站卻以保護用戶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導致發帖人肆無忌憚,持續發帖侵害王女士的合法權益。
因此,A網站已屬違反《侵權責任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A網站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及王女士為保全證據所花費的公證費用人民幣1,500元。
解析
雖然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公民的人格尊嚴不應當受到侵犯,法律明確禁止任何人採取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因此,即使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與名譽,當然更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網站作為一個資源分享的用戶交流互動平臺,發帖人在註冊帳號後固然有權在網站上發表各種言論,然而,如發帖人的言論涉及侵犯他人的名譽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此種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將不再受到保護。
因此,如果一旦發現他人在網路上傳播不實資訊侵犯自己的名譽時,可立即要求網站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亦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於網路使用者在其網站上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一旦發現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以免日後面臨法律賠償責任。
另外,大陸《刑法》亦明確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刑罰,即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標準:瀏覽次數達五千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包括: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且情節惡劣。
而「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的情況則包括,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等;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亦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因此,如果一旦發現他人利用網路侵犯自己的名譽,希望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時,被侵權人可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並向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前述新規中「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是以實際點擊為準,相關統計情況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結語
網路環境複雜多變,任何人如果發現自己的名譽權被他人侵犯,均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網民及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互聯網活動中亦應當遵紀守法,否則一旦逾越法律底線,終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劉霞是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同衡律師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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