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出港煤炭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煤炭费用定额、管理办法等宣贯资料

1、⑸“工具用具使用费”包括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原仅是管理使用的。 2、增加⑹“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降温费、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 等。从原人工单价中移出。 3、增加⑺“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从原人工单价中移出。 4、增加⑻“材料检验费”,从原组织措施费中移出。 5、⒂“其他”中增加“投标费”、“保险费”(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6、“财务费”增加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产生的费用。 7、取消原⑹“劳动保险费”中“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列入“养老保险费”。
国家能源局2016年第6号
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 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内的销项税额,税率11%。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 ×11%,11%为建筑业增 值税税率。 备注:将按增值税应纳税 额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移入 “企业管理费”中,由企 业按规定缴纳。
企业管理费 中煤建协字〔2011〕72号
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 理所需费用。包括: ⑴管理人员工资 ⑵办公费 ⑶差旅交通费 ⑷固定资产使用费 ⑸工具用具使用费 ⑹劳动保险费 ⑺工会经费 ⑻职工教育经费 ⑼财产保险费 ⑽财务费 ⑾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 ⑿工程造价技术服务费 ⒀其他
本次费用项目组成的划分采用按费用构成要素和按造价形成两种, 实质上是适应或强调清单计价方式的一种表述,打破了使用建标〔2003〕 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项费用组成的传 统模式。取消了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与间接费(企业管理费 和规费)的概念。无论怎样设置,费用项目都要与基本建设财务方面相 关规定保持一致。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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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
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贵州省煤矿开采规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黔府办发[2003]51号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03-06-20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
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其他地县国有煤炭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1.增值税。
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
2.资源税。
按0.6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
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1%计征。
4.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5.教育费附加。
按增值税款的3%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规费及标准如下:1.维简费。
按每吨原煤10.5元计提。
煤矿企业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生产、销售洗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计提维简费,但原煤、洗煤、焦炭产品不重复计提维简费。
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分析

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分析@0凰⑨啸@=翦坦期鲠一一港口的兴建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方面直接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则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如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疏港道路,锚地,公务码头等)的维护和管理.货物港务费则是港口维护和管理费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但目前货物港务费在征收及使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致使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混乱,执行不够严肃,监管不能到位,引起各方认识不统一和社会质疑.损害了行业形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此.追切需要从历史沿革和法理上对货物港务费进行分析,摸清征收管理现状.分析货物港务费征收与使用中的关键问题.探讨提出新时期既切合实际又符合法理的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建议或措施一,货物港务费历史沿革早在1953年.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密字第93号就批复在沿海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其征收的对象是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货物港务费缴费义务人是货主.收取的货物港务费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1984年.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之后.在交通部门会同国家计委历次颁布的《港口费收规则》均对货物港务费作了规定.货物港务费作为一项港口规费.由港口管理机构(政企合一的港务局)负责征收,收支管理按照原交通部,财政部文件《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1990交财字566号) 执行.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专项用于港I=I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993年底.我国财务制度改革.由于在中央直属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政企不分.港口基本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此时没将货物港务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此时,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即政企合~的港务局)和用途未变(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但在这些港口货物港务费与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混为一体.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El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1号文件),明确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分开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对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性质和征收主体进行明确.致使货物港务费的使用用途仍没有改变. 但征收主体存在两个: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 征收性质存在两种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对此,2003年交通部《关于明确港i:1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125号)中明确指出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应为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提,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然而,2005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2005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 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此项规定再次造成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和征收性质的不明确二,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现状1.征收与使用依据各地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有: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I=I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o1年第l1号)(以下简称《港El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1234号)等;二是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下.各省,地市结合实际,或细化或补充出台相应的费收规则或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这些文件对货物港务费从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征收主体与方法目前.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嗍0国⑥啸可岛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企业.(1)港口管理部门作为征收主体.一般在内河港口,地方性港口.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口经营中不是一家独大的情况下.货物港务费都由港口管理部门征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经营人代征:按定额征收,分时期上缴;直接征收.(2)港口经营企业作为征收主体.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属,控股或参股码头的进出口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这种情况在原双重领导下的港口所在地普遍存在在征收中主要采用纳入包干费的形式.由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向货主收取.包干费通常包括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堆场费,装卸费,货物港务费等.3.征收对象与标准(1)征收对象.根据《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货物港务费征收针对的是进出VI港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货主自然就是货物港务费征收的责任对象目前大部分港口通过直接或委托代征等方式向货主征收货物港务费部分港口由于货物采用联运方式.很难找到货主或收货人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已经明确货物进港或出港时由港口管理机构向承运人征收如湖南省出台的《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港口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规定纳税并代征代缴由货主缴纳的有关港口规费(2)征收标准.按照原交通部相关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内贸部分收费标准目前为沿海港口0.50元/t(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O0元/t),内河港口1.00元/t;外贸见《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附表3要求.但实际中,部分地方考虑到当地发展实际以及邻近港El,货主的竞争压力.同时出于招商引资,吸引货源,减少低值货主负担等目的,普遍降低了货物港务费的实际征收标准.此外,由于港口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或干预能力,少征,漏征或免征现象普遍存在.如江苏省为减少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省政府于1993年出台文件.取消全省内河征收货物港务费4.征收性质与票据关于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性质目前有两种认识:'第12硅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则明确指出货物港务费专项用于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因此.从政府职责定位和货物港务费使用用途规定上看.应将货物港务费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时出具省或地市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票据(或港口专用事业规费发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以及部分地市如江苏省南通市,广东省江门市和佛山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均将货物港务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营性收费.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应作为交通运输业税目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征收营业税据此.部分省份将货物港务费界定为经营性收费.由港口集团(或委托港口企业)负责征收,征收时开具地方税务或服务性票据.并交纳相关税费.征收款项和企业的其他经营性收人混在一起.计人企业损益5.征收及使用情况目前.国家对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仅对用途进行了明确.即主要用于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而对于货物港务费的资金管理,具体使用办法等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实际中.由于各地港VI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征收使用情况又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港口管理部门为主体负责征收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货物港务费的,基本上都按照管理规定按50%的比例返还港口企业.或者对货主码头直接采取减半征收的形式.征收款项普遍上缴财政.支出按预算拨付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情况.如有些港VI的港口企业还承担着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能.为此港口=墨譬置一管理部门将收取的货物港务费高比例返还港口企业,如广州市港务局,湛江市港务局,湖北省港航管理局等(2)港口经营企业负责征收的由港口企业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征收货物港务费的.其征收收入普遍列入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收入一并记帐.作为企业的损益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又分为两种:一是港口集团自收自支型.如秦皇岛港集团,宁波港集团等承担着主要航道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责.这些港El集团对其码头或其下属子公司码头进出口货物均采用自收自支的方式.未分开上缴其货物港务费收入.二是由港El集团负责征收后.再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他企业.如天津港集团.在货物港务费征收额度上.实际征收额比应征额要小很多.归结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标准在各省(市)执行不统一.大部分省份标准普遍偏低:二是部分港El未开征货物港务费或地方管理部门擅自减免,取消货物港务费: 三是迫于港口问竞争压力.在货物港务费征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少征,漏征现象普遍存在.三,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问题分析1.管理体制不顺畅在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的过程中.港El管理主体多元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是当前港口规费征收管理不顺的一个主要原因如在安徽芜湖市.共有12个部门在管理港口.2004年出台《港口法》, 虽然明确了港口管理机构具有负责维护和管理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职责.但对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却没有说明.特别是在部分港口,港口管理部门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所征费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能完全履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而港口经营企业其经营的目的是追逐利润.由其征收货物港务费并承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也是不顺的2.征费性质不明确2001年港El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没有对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性质进行明确.使得社会各界对货物港务费征收性质认识不统一造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二者并存.由此带来了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不明确,征收票据使用混乱,征收监管不力等一系列突出问题.3.征费执行不严肃一是.降低征费标准.虽然交通部对征费标准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各地出于本地区发展需要以及邻近港1:I,货主的竞争压力,为招商引资,吸引货源,减少低值货主负担等,纷纷降低出台规定降低征收标准执行.二是.部分地方擅自减免征收货物港务费,存在少征,漏征,免征等现象.三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逃缴,漏缴,拒缴货物港务费的责任人.缺乏监管手段和处罚力度.4.征收使用不规范1990年交通部,财政部出台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已不适合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港口实际情况与发展形势需要.按交通部《港I:I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规定,征收的货物港务费应全部专项用于港El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但实际中. 一方面.在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情况下.普遍采用量人为出的模式,将征收的货物港务费广泛用于航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航道整治维护,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经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等等:另一方面.在港口经营企业征收的情况下.征收的货物港务费和其他营性收入混在一起.计入企业损益管理.这种使用管理现状.很难保证履行货物港务费的专项使用规定同时.在港El公用基础社会维护管理费与征收的货物港务费之间缺口较大情况下.也难以保证维护和管理职责的落实到位.四,规范货物港务费的建议1.厘清法律.正本清源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后对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不明确.是造成货物港务费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港口法》明确国家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际中.货物港务费也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为此,应严格依据上位法,基于政府与市场职责定位和货物港务费设立初衷.尽快从法律法规层次明确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性质和征收主体.为货物港务费的规范管理正本清源.同时,应清理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地方文件,以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此外.建议将货物港务费更名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以更能体现征费名目与征费用途的一致性@O国⑥啸可§2.加强协调.扫清障碍规范货物港务费管理涉及到国家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为此建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尽快出台文件.明确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性质,征收主体,使用票据和资金管理等关键问题.3.细化规定.严肃执行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赋予港航管理机构应有的法律地位.《港121法》第六条规定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15的行政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是港航管理部门.另外.应对体制调整过程中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收支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其次,应修订完善现有的港15收费规则或制定实施细则,考虑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不同规模港口,不同货物种类下,细化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支出范围等问题,提高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明确相关罚则.严肃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法律强制性4.跟进配套.建立保障12期!}首先.需要加大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份内职责,《港口法》也强调各级政府须保障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在财政一般性预算内列支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针对货物港务费无法满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支出的情况下.探讨对各项使用海,河岸线的工程开征"岸线使用费"等资金来源.其次.强化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手段如建立船舶报到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在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前一定时间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证港El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船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手段.最后,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如建立码头船货申报电算化管理制度.为管理工作提供平台与工具.提高行业监管业务水平,加强货物港务费的稽查力度(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港外高桥六期码头开港投产2010年l2月6日.上海港首个具备汽车滚装和集装箱运输两大功能的综合性港区——外高桥六期码头简单而隆重地举行了建成开港仪式该码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五号沟地区.北面与长兴岛隔江相望.西北与外高桥港区五期码头相接,东南与上海长江隧桥工程相邻.码头岸线长1538m.已建成3个可停靠15万吨级船舶的集装箱泊位.4个5千至5万总吨级汽车滚装泊位工程用地面积181.9万mz.并同时建设了与新港区生产业务相配套的堆场,道路,房建,信息系统以及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工程设计年通过能力210万TEU和73万辆汽车总投资47.9l亿元新建的汽车滚装码头,实践了集汽车分拨,零部件配送,PDI检测管理,汽车加工,汽车维修等一站式增值服务于一体的汽车物流新理念;用无线实时反馈技术,堆存模拟优化技术实现了汽车滚装码头的管控一体化:建设了我国第一个最具规模的汽车物流港区和亚洲最大的汽车物流立体库新建的集装箱码头.在设计时采用了诸多低碳新技术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座具备全面岸基供电能力的集装箱码头.插上插头就可以为靠泊船舶供电.在码头后方堆场配置了电动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极大地减少了污染排放.这几项低碳新技术的运用.使该码头成为国内建设"无烟码头"和"绿色港口"的样板.并且为我国履行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提高和树立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 在全国港口行业起了示范引领作用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特授予其"低碳中国特别贡献奖". 成为自主创新实现低碳经济的典型(葛中雄)。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萍府字[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萍府字〔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萍府字〔2003〕9号)、《关于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通知》(萍办发〔2007〕3号)下发以来,我市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有效防止了规费流失,而且减轻了企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在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建设项目规费收取(一)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建设项目规费。
建设项目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等。
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涉及上述收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按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的操作程序一次性缴纳有关规费。
(三)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市规划局应按照联审联批办法,及时组织参与联审联批的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审联批,核定规费收取的数额,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一)减免范围1.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省属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2.因城市规划要求拆除后,在原有建筑面积内重建的安置性建设项目。
3.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学校、公立医院、福利院、养老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超市性质的农贸市场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黔府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非国有煤矿及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
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盘江精煤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省监狱管理局以及其他地县国有煤炭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省煤炭产品或煤矿企业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1.增值税。
按照煤炭产品实际销售额和价外对煤炭产品收取的费用合计数,依率计征。
2.资源税。
按0.6元/吨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为征税基础,按煤矿企业坑口地位置计征。
坑口地位置在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镇区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他区域内的按1%计征。
4.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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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港煤炭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经营出港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至重庆港以上(含重庆珞璜电厂、重庆江北电厂)出港煤炭的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水上交通规费征收政策,防止国家规费收入的流失,我处决定对运煤至重庆港以上(含重庆珞璜电厂、重庆江北电厂)的出港船舶查验煤炭购销有效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购方出具的能证明销货单位、购销数量的证明材料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销煤炭至重庆港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7年12月13日前提供煤炭购销有效证明文件原件至本处稽查征费股查验,从2007年12月13日起凡未经查验的,其承运船舶一律不予办理规费缴讫手续。
二、从即日起我处实行出港煤炭登记制度,对煤炭购销合同数量、对应出港煤量进行逐笔登记,出港煤量超出合同数量又不能提供新的购销合同等有效购销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规费缴讫手续。
三、从即日起我处与重庆港以上(含重庆)海事签证机关实行出港船舶信息联系制度,每日将从我港签证出港船舶清单传真至目的港海事签证机关,凡届时没到所报目的港签证的,我处将严格补征相关规费并按有关规定顶格查处。
四、为了证明出港煤是否属于所称货主的煤炭、目的港等,2007年12月13日起凡装运煤炭至重庆港以上的船舶必须出示由承托双方签定的书面运输合同原件。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