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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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损害他人财产利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个人和社会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与赔偿进行明确规定。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需要经过认定,其认定标准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确认侵权行为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的存在。

1.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该是具有过错的。

即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一定的过失或者主观故意。

2. 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应该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3. 因果关系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救济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措施,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使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停止侵害:民法典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

当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

2. 消除危险: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危险。

例如,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恢复原状。

3. 恢复原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恢复原状。

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应的修复或补偿。

4. 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赔偿的计算赔偿的计算是侵权行为赔偿的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个方面。

1. 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权人怎么样终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怎么样终止侵权行为

侵权⼈怎么样终⽌侵权⾏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他⼈民事权利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是有权要求侵权⼈停⽌侵权⾏为和赔偿损失的,那么侵权⼈如何终⽌侵权⾏为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权⼈怎么样终⽌侵权⾏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终⽌侵权⾏为,就是要停⽌对被侵权⼈造成损失的⾏为,例如停⽌⼈⾝损害、停⽌毁坏财产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式】承担侵权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过错就⽆责任。

承担过错责任要满⾜三个条件:⼀是⾏为⼈实施了某⼀⾏为。

这⾥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为⼈有过错。

这⾥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为⼈的证明责任,⾏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对⾏为⼈的⼀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要由法律对适⽤范围作严格限定。

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过错推定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为⼈损害他⼈民事权益,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人之为人,平稳、自由地作为人而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亦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

因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侵害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名誉与生命、身体一样,俱为极重大保护法益,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应与物权一样被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大阪空港噪音案案情:居住在大阪空港附近的居民X等(自一审开始至第三审为止共计302人),以受到飞机噪音侵害为由,向Y(国家)提起诉讼。

要求判决停止在夜间使用空港并对原告已受损害予以损害赔偿。

本案一、二审皆判原告胜诉并认可其赔偿请求。

其中,二审(大阪高等裁判所)判决理由如下:个人生命、身体的安全及精神的自由,乃人生存之最基本情事,毫无疑问应在法律上受到绝对的保护。

……个人的生命、身体,以及与精神及生活相关的利益,为人格之本质,其整体可谓之人格权,此类人格权不容任何人擅加侵害。

对于上述侵害,应当确认排除的权能。

此外,即使上述侵害尚未现实化,但在其危险已显迫切的场合,对于预先禁止侵害行为的请求,应解为亦可容许。

此种基于人格权的妨害排除及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根据就是私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但是,当案件上诉到最高裁判所后,最高裁判所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慰抚金),而对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则以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

二、北方杂志案案情:原旭川市长Z1被预定为某年4月举行的北海道知事选举的候选人。

与此同时,杂志发行人S预定在于同年2月23日发行的《北方杂志》4月号上发表针对Z1的题为《某权力主义者之诱惑》的报道,印刷及其他相关事宜也都已在进行之中。

这篇报道指出,能够胜任北海道知事一职的,应当是聪慧、具有强烈责任感、人格清白的人;而Z1并不具备这些适格要件。

报道继而指责Z1从小就是“爱撒谎、装腔作势、狡猾”的人,“天生爱说谎话”;并且使用诸如“言语的魔术师、兜售(政治上的)伪劣货色的江湖骗子”等词汇。

Z1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同年2月16日向北海道扎幌地方裁判所申请假处分,要求出于防止名誉权受侵害的目的而禁止该期杂志的印刷、制作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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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有侵权责任的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处罚,对于侵权的情况存在这很多的下面,有很多的权利,比如请求权就是其中一种。

法律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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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

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

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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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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