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一、概述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 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 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 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 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 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 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 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 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 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 灭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重大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紧急动物疫病报告制度

紧急动物疫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报告。
当地兽医站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采取防疫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执行。
二、疫病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站在报告、传递紧急疫病时,应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三、疫病报告内容。
包括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动物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病报告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四、疫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紧急动物疫病时,乡镇(街道)兽医站要在6小时内向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12小时内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日报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疫病信息。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①扑杀方法,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④扑杀需要的人力,⑤设施、器具。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⑵制定扑杀计划时应注意的因素
★饲养场的布局、设施、器具 ★被扑杀动物的数量、种类、和具体位臵。 ★扑杀使用的方法。 ★扑杀开始和结束时间 ★扑杀现场需要清理的物质 ★扑杀场地远离易感动物
★扑杀现场距离尸体处理场地要近 ★禁止群众围观 ★扑杀的设施、方法和工作条件符合人身安全 ★采用人道的方法扑杀,确保动物死亡后才处理尸体。 ★避免造成畜主的财产损失 ★扑杀现场的消毒
病的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发生时,经过全面的终
末消毒后,可以由宣布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解除封锁的条件: ①传染源已经被消灭(治愈或死亡); ②通过各种措施消灭了传染源排于外界环境中的 病原体; ③所有易感动物都通过一个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 而无新病例发生。
第四节 染疫动物的处理
扑杀计划 实施扑杀的人员要求 扑杀顺序 扑杀方法 扑杀方法的选择
4.封锁的执行 掌握“早、快、小、严”的封锁原则。 早——是指发现疫情时报告和执行封锁要早。
快——是指行动要快。
严——是指措施执行要严。 小——是指范围要小。 问题:此次哈密五堡乡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何实行封 锁,如何解除?
二、封锁区的划分
1.疫点:发病畜禽所在地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内 容 提 要
染疫动物的扑杀
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动物的扑杀
捕杀——将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
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 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
1.扑杀计划
⑴扑杀计划的内容
①扑杀方法, ②扑杀地点, ③扑杀顺序, ④扑杀需要的人力, ⑤设施、器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浅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意义

节 .建 立 重 大动 物 疰 情 应 忘 管 理 酌 工 作 机 制 通 过 预 案 和 责 任 制 .实 行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五 章 ) 行 政 处 第 : 分 f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责 任 的 列 管 理 . 2、 3、 4 ) 第4 4 4 条 和行 政 处 { ( 政 机 奖对 行 政 管 理 【 行 1 : 对 象 的 行 政 l 督 和 行 政 处 i ; 【 罚 , 4 4 4 4 条 ) 第 5、 6 7 8 , “ 个 管理 主 体 . 三 个 实 两 施 主 体 ”是 指 《 急 齐 倒 》 应 规 范 了 人 民 政 府 应 息 指 挥 部 、 普 匾主 管部 门 、 关部 门 、 有 动 物 防 疲 监 督 机 构 5个 主 体 的 应 息 职责 .其 中 . 民政 府及 人 接指挥 部是 喇个管理 主体 . 是 “剐 令 部 ” 而 兽 医 主 管 部 ¨ 、 美 部 门 、 物 防疫 监 舒 有 动 机 构 是 3个 实 施 主 体 . “作 是 战部队” 两个管理主体巾.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决 策 .指 挥 部 具 体 组 织 指 挥 . 如人 民政 府 定疰点 、 Ⅸ 、 贼胁 l , 班 受 : 置 发 布 封 锁 令 . 而 对 疫 干 现 场 坶 采墩处臀措施是指挥 部决定 ( 3 荣 ) 3个实 施 主 体 中 . 第 2 荫 医 主管 部 门 仍 劣组 织 实 施 .动 物 胁 疫 监 督 机 掏 债 责 现 场 施 ( 如现 场 谴 情 调 鸯 核 耍 、 时 隔 离 疫 点 采 粲 病 临 料 . 情 确 诊 和撤 告 . 建 预 癌 蝌 备队 疫 源 值 踪 、 流行 病 学 侧 查 . 情 l 删 、 鹫 后 验 收 疫 处
两 种 状 态 ” 是 指 重 大 动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条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第八条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年度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