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第六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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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1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11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十一)第十一单元公司清算【考点2】清算程序(P190)2•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解释】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6-6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1 )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 )指定清算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释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1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1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4年的分值为6.5分。

其中,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

在2015年的考试中,考生仍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5题5分多选题4题6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2分23分合计23分25.5分 6.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转变2012年教材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的主要转变是:(1)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充;(2)新增了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2014年教材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忙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依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大体结构框架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考点1】注册资本(P15八、172)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分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分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记录的全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股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六章公司法导语: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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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

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

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

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

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复习资料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申请1、破产原因〔P25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P250-251〕〔1〕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与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与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释】〔2021年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可以及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司法解释〔2021年新增〕〔P25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假设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公布〕的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与否认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

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初会经济法第六、八章考点如下: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的订立(1) 有效合同的条件有效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3. 合同的履行(1) 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变更债务的承担人。

(3) 抗辩权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约定的债务。

4. 合同的担保(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 合同的纠纷解决(1) 协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2) 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调解。

(3)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的纳税人(1)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2) 进口货物;(3)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4)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5) 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娱乐服务;(6) 纳税人发生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1)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 同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兼营其他行为的。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10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6章 公司法律制度10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十)第十单元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考点1】公司合并(P181)1.吸收合并的类型(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案例】201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美的电器”(000527.SZ)发布公告,正式公布了美的集团整体上市方案。

“美的集团”拟以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完成后,美的将实现主业大家电、小家电、电机、物流全部业务的上市,A股也将迎来最大的白色家电上市公司。

该方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美的集团”发行A股,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美的电器”的法人资格将注销,“美的集团”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美的电器”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及义务;(2)“美的集团”拟发行7.13亿股股份,发行价格为44.56元/股,“美的电器”换股价格为15.96元/股(以决议公告日交易均价9.46元/股为基准,此次换股价格溢价68.71%),换股比例为0.3582:1,即每1股“美的电器”股份可换取0.3582股“美的集团”股份。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6章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5分以上,大多数年份会考查综合题,并很有可能和证券法结合考查。

本章近几年连续调整,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优先股等,今年主要做的是结构性调整,实质内容未变。

2.本章需重点把握出资制度、股东和股权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本章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建议边学边记,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

【考点一】公司法人资格(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是今年新增内容。

本考点在11、13年考查过案例题,07、09考查过客观题,重点为担保的处理。

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投资能力的限制: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

——约定事项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的限制: 【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3.借款的限制: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会的同意,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对象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补充】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不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B.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宜 C.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D.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具体事项表决时需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5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6章-公司法律制度05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考点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P154)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解释1】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

【解释2】如果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2.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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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考点汇总(六)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不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票据权利的买卖①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如非法贴现)”,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贴现例外)(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②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行为(或者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3)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①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014年案例分析题)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③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3.票据的伪造(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①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②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公示催告(2002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

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票据对人抗辩(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6.追索权(2003年案例分析题;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5案例分析题)(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5)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6)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8)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7.汇票的背书(1)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002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4)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5)背书连续①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10年单选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6)质押背书①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②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解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

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8.汇票的承兑(1)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9.汇票的保证(1)保证行为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①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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