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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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讲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讲义

举例
《会计法》第38条1款规定:“从事会计 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义务 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 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是禁止性规 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第13条2款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子公司”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 我国法的形式 (或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法律渊源
•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 •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7.国际条约或协定 • 8.其他(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等)
不同点:法律属于社会制度;道德属 于意识形态;法律规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 务,保持一致;道德强调社会义务和责任;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道德靠内心 信念、教育和舆论等。“违反道德罪”? 扶起摔倒老人?李某某案等
案例讨论
为救尿毒症妻子,北京居民廖丹私刻医院 收费章,四年间涉嫌骗取医院17万余元。2012 年7月13日下午,在医院给妻子做透析时,廖丹 收到爱心人士送来的3.5万元现金后,即转手拿 到法院退赃。曾向小伊伊捐款200万的珠海政协 委员陈利浩给廖丹转账17万,希望他尽快退赃, 并能在量刑上有所帮助。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和后 果三个部分构成。
模式分为:可为;应为;勿为。 后果分为:合法;违法。 假定、模式是后果的前提;后果是对 人们遵守违反假定、模式的认定。

2020整合版讲义之经济法讲义(449页)

2020整合版讲义之经济法讲义(449页)

CPA 经济法前言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开始时长
二、考试题型
2020 年 10 月 11 日 16:30~18:30 2020 年 10 月 17 日 17:00~19:00 120 分钟
【解释】2019 年 CPA 经济法只进行了一场考试,根据考生反馈的信息,A 卷和 B 卷的案 例分析题各不相同,客观题有 1/2 左右的题目相同。
单选题共 24 个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4 分。单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
1、单选题 多选题共 14 个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21 分。多选题有四个备选项,正确答案 2~4 个,四个选项有可能全部正确。如果正确答案为 AC,考生只有选 AC 才能得 1.5 分,不选、 错选或者漏选均不得分。 2、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共四个题目,合计 55 分,每个题目的分值不尽相同(题目中会标注分值)。 一般情况下,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 10 分,第三个题目的分值为 17 分,第四个题目的分值 为 18 分。 3、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有一个题目(机考试题中会清楚地标明)考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解答,如果使用英文解答,该题目必须全部使用英文,答案正确的话可以多拿 5 分。因此, CPA 经济法的最高分数为 105 分,但合格分数线仍为 60 分。 三、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方向和答题步骤 1、命题方向 破产法律制度(10 分) 票据法律制度(10 分) 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17 分) 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18 分) 2、答题步骤 2016 年第 4 个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本小 题 3 分) 第一步,作出明确判断(1 分)
1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 0.1%的股份,不 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经济法cpa课程课件

经济法cpa课程课件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 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这的条件时才可以成立,一般需要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三个 基本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 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生效。一般而言,法律 行为成立时即生效,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可以延缓生效或者不生效。 ◦ 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有效的实质要件和有效的形式要件方可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及不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 ◦ ◦ ◦ ◦ ◦ ◦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 假定 + 模式 + 后果 [假定 + 行为 + 制裁]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 ◦ ◦ ◦ ◦ ◦ ◦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二)法系 大陆法系,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区别:
◦ 法律渊源不同 ◦ 法官权限不同 ◦ 诉讼程序不同

202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讲义

202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讲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讲义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本章大纲规定是:通过对法学基本知识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掌握状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本章重要简介关于法律基本知识,历年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值不高。

第一节法概念、特性、渊源和体系一、法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国家制定或者承认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方式实现规范体系。

二、法特性1.法是国家制定或承认行为规则。

2.法通过拟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形式调节社会关系。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

三、法渊源法渊源是指法效力来源,涉及法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外部体现形式。

(一)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普通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规范性法律文献。

涉及国家立法机关、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献。

(二)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后来审理类似案件具备普遍约束力。

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判例不是法渊源。

(三)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承认,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看法或观点,法理普通指“事物固然之理”或“法之普通原理”,事实上就是咱们所说法基本精神。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就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并构成法律整体构造。

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构成。

(一)法律部门概念及划分原则法律部门是调节因其自身性质而规定有同类调节办法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法律部门划分,由其客观实际状况决定。

这种客观实际状况就是法律调节对象和法律调节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三个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8讲_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8讲_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8讲_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第二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02:定金(★★★)(P91)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

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C.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D.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 客体:包括行为、 物、货币和有价 证券等,是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包括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 保护:包括经济 法对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以及 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对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保护。
案例背景: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举报并受到调查
违法行为:该公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该公司行为已 构成违法
案例启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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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具有国际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都是调 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但经济法更侧重 于调整经济领域的社 会关系,而刑法更侧 重于调整一般社会关 系。
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 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 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 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民事责任:通过 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方式 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法》注册会计师培训内容讲解

《经济法》注册会计师培训内容讲解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
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属于法律 事实) 有3个特征
(二)意思表示
包括意思以及表示两个方面。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系
1、法系是在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 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 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
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 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我国的法律 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马来西亚、加拿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等。
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刑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五、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社会关系。
3个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 的承担者。包括: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性结构 1、假定(条件) 2、模式(行为规则) 3、后果(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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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 四个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

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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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 四个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

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

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3.代理与行纪★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代书遗嘱行为B.行纪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案:D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代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知识点2: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一)概述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后果(对被代理人)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例题2】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答案:BD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知识点3: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一)概念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注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三)表见代理的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知识点4:效力待定的合同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007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情形: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而为的代理;注意——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当然有效。

2、各种权利(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知识点1: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知识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考点提示: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考点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多种形式:(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2、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④合伙人查阅账簿权;⑤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2)义务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链接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链接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退伙(1)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两种分类:自愿退伙(协议和通知)和法定退伙(当然和除名)。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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