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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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点讲义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点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导论——《经济法》本阶段复习一、考试时间二、问题与破解多——慌——乱——迷——难计划——执行——坚持到考前最后一刻!三、复习要求全面梳理——强化记忆——查漏补缺模拟考试——规范表述★代表重要性程度(★★★要求必须掌握)加▲的考点内容要求背原文四、综合题点睛章节知识点1.合同法+物权法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权变动、担保2.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财产制度、会议制度、股份转让限制、证券欺诈的责任等3.破产法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界定、追回、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4.票据法票据权利的取得(注意基础关系、善意取得)、票据伪造、票据抗辩、失票救济、汇票的记载事项、背书、追索【考点一】法律渊源★★★1.能够根据制定部门判断属于何种法律渊源及其效力层级法律渊源制定部门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注意:判例并非我国的法律2.法律制定、修改与解释的主体类型制定修改解释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规章的内容限制类型内容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考点二】法律规范★★★1.理解法律规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相关概念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法律条文的内容中还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并非一一对应,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能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19经济法最全重点知识要点(背完保证必过)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备考〗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备考〗

最新2019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笔记精心整理表格版§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形式§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认定依据是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只起对抗第三人作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二卖1)善意取得2)赔偿责任3)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4)受让人本身也有过错,减轻董、高、控责任§股东权利——7大权利§董监高任职资格,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相应责任与连带责任§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的职权§职工代表1)凡是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还得1/3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可有可无4)“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1个就够§会议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小公司的特别规定——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1)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股东会,只要大于1个股东,就要设股东会——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不能分期出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6)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7)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8)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9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2019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考点总结
法律规范
法律渊源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1 考核哪些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2 考核各个层级的法律渊源的发布机构
套路研习
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机关和效力的梳理
种类
宪法(根本大法)
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范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
套路研习
法律规范的标准、分类、特点与示例
标准
分类
特点
示例
按规范 内容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 规范
命令性 禁止性
可以……、有权……、 享有……权利 应当……、必须……
不得……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院、最高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国际条约或协定生效以 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 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形成法律渊源。
考点总结
法律渊源
法律关系
掌握考点太虚啦,吃透“考试套路”才是王道!
套路识别
1 考核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分 2 考核哪些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3 考核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套路识别
准确区分法律事实的分类
套路研习
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
(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争罢工、时间经过
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法律 事实
行为 (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
如侵权、创作、发明、
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添附、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注册会计师作为我国热门考试之一,相信有着非常多的人报考,而在考试胜出者无不是对于考试重点有着一定的把握,下面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的考试资讯!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汇总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二)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三)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四)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渊源。

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的内容。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五)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战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各章高频考点。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打印)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打印)

2019年CPA《经济法》—冲刺串讲班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了“第三节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本章主要考点(5个)1.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法。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2】政府规章指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2.法律规范(P8)(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1)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的个别命令、法律条文①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②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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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则由于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种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个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那个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一)无效行为的特征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论当时人是否知道、主张,或经司法机关确认都无效3. 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

(二)无效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胁迫和欺诈的合同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来判断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P17)(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P18)(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8~P19)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句话很容易考到)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以行纪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直接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详见第十章合同法分则)二、委托代理(P2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滥用(P22)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无权代理(P22)1.无权代理的情形(2006年多选题)(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本身是享有代理权的,但是无权代理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表见代理(P23)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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